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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第三条 棉花期货实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第四条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 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投资者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部分的持仓不允许交割。第六条 交易所棉花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七条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应当将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仍未平仓的,交易所对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的投资者及不能交纳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处以交割货款13%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最后交易日(即配对日)闭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时间优先原则予以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第八条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到交易所结算部签领交割通知单。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买卖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同时,买方会员把投资者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当盖章和签字确认。 第十条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第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自交割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向买方会员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一至十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十日(公历日)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会员应当支付货款金额13的违约补偿金。滞纳金或违约补偿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给买方会员,剩余部分退还卖方会员。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者,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者,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自交割日起七个交易日内,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后果由买方会员自负。第三章棉花交割 第十二条 交割单位为公定重量20吨。第十三条 棉花期货合约交割品标准由交易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GB11031999)制定(见附件一)。一、一号棉花期货合约:(一)基准交割品:符合GB11031999规定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二)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GB11031999规定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一级升水450元/吨;二级升水300元/吨;四级贴水600元/吨,五级及以下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不允许交割。长度28毫米以上(含28毫米)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同品级30毫米及以上长度升水100元/吨,28毫米以下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不允许交割。同等级棉花的马克隆值为A级和B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替代交割时不升贴水,马克隆值为C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不允许交割。(三)一号棉花期货合约见本细则附件二。二、二号棉花期货合约:(一)基准交割品:符合GB1103-1999规定的2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二)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GB1103-1999规定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一级升水150元/吨;三级贴水300元/吨;四级贴水900元/吨,五级及以下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不允许交割。长度28毫米以上(含28毫米)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同品级30毫米及以上长度升水100元/吨,28毫米以下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不允许交割。同等级棉花的马克隆值为A级和B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替代交割时不升贴水,马克隆值为C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不允许交割。(三)二号棉花期货合约见本细则附件三。三、每批棉花公定重量为200.500吨,且抽样总包数中含异性纤维包数在10%(含10,四舍五入)以内,可用于期货交割。四、一号棉花合约的标准仓单,用于二号棉花合约替代交割时同等级升水600元/吨,交割时随货款一并结算。五、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八月合约起每月增加贴水100元/吨,交割时随货款一并结算。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五条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加上其原持有标准仓单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大持仓量的2倍。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接收标准仓单量可不受本条限制,具体数量以交易所批准为限。 因无法控制的市场原因,导致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大于本条前款规定的,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应当当月注销或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对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持有标准仓单量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部分,经交易所查证核实,责令限期卖出;逾期未卖出的仓单,由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交易系统将其强制卖出。因交易所处理超出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承担。第四章 交割费用 第十七条 棉花运达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投资者承担,从指定货位至装上火车(汽车、轮船)板的费用由买方投资者承担。 指定交割仓库的装卸等项收费不得超过如下标准:棉花入库: 火车运输:小包28元/吨;大包38元/吨(铁路代转、卸车、库内运输、码垛等) 汽车运输:15元/吨(卸车、搬运、码垛等) 棉花出库: 火车运输:小包30元/吨;大包40元/吨(下垛、库内运输、铁路代转、装车等) 汽车运输:15元/吨(下垛、搬运、装车等) 第十八条 配合公检费25元/吨(挑号费、搬倒费等)。入库复检费15元/吨。出库复检费15元/吨,出库复检的搬倒、抽样费25元/吨。 第十九条棉花标准仓单仓储费(含保险费)规定如下:内地仓库:0.60元/吨天。新疆仓库:0.50元/吨天。仓储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指定交割仓库收取,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收取。已办理提货手续及按规定不能再进行期货交割棉花的保存事宜,由指定交割仓库与投资者另行协商,仓储费由指定交割仓库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交割手续费4元/吨。第二十一条 棉花包装物不另计价。第二十二条 棉花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交易所每年公布一次,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第二十三条 替代交割品的升贴水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七至二十三条的各项费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时,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棉花替代交割品及不同生产年度之间的升贴水标准随合约上市一起公布。第二十六条 修订棉花替代交割品、不同生产年度之间升贴水标准应当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五章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七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流程: (一) 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按规定填写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14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期转现审批手续。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批准日的下午15时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填报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办理。 2、期货转现货协议表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买卖双方于下午14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仓单的传递和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投资者向买方投资者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4、买卖双方持有的头寸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五)用标准仓单以外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现货进行期转现时,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和拥有货物的合法凭证。(六)用标准仓单以外的货物进行期转现,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手续费买卖双方各自负担4元/吨。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或投资者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并可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交割违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计算买、卖双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当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当交货款 -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1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三十五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5%的违约金,再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1、 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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