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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同经典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合同。第二条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第三条企业依法在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为_年。第四条企业名称为:_企业住所:_第五条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二章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第六条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第七条经营范围:_第三章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一)以_(此处填出资方式,如常货币或实物)出资,为人民币_元,占_。(二)以_出资,为人民币_元,占_。第九条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合同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第四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由出资大的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第十三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第五章入伙与退伙第十五条入伙(一)新合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合同;(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届满;(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定的义务。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合伙合同修改而发生登记事项需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应于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六章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四)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人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决定后十九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第二十二条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第二十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个别伙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第二十五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合同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经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合同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在企业注册后生效。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局一份。合伙人(签字):_合伙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合伙人(签字):_年_月_日合伙企业合同经典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合伙期限为_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合伙人共_个,分别是:1、_。住所(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2、_。住所(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注:可续写)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合伙人:_。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2、合伙人:_。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七章合伙人责任承担和追偿第十三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四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为:承担100%赔偿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约定其它承担赔偿责任方式)第八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五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_(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六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七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二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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