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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各子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从投标中标、组织施工到交付使用全过程的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的审计,并对其最终绩效进行评价。第三条 内部工程项目审计的目标:1、促进项目部优化配置各生产要素,建立健全项目部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项目责任成本控制措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2、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项目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为项目的绩效考核提供依据。第四条 审计的主要形式: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审计、中期过程审计和末期绩效审计。第五条 内部工程项目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内部工程项目审计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原则,对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所有的工程项目均要经过审计,对于出现重大亏损或财务异常情况的工程项目,可以实施专项审计或调查,对于项目部解体前,项目经理或负责人调离,可以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结果进行审计。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或总裁批准,可抽调集团公司内部其他部门成员共同组织承担内部工程项目审计任务,其他部门员工具有与审计监察部人员同等的权限,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内部工程项目审计时,应当同项目部存续期间或项目经理、负责人任职期内的各项审计和其他内部经济检查、监督相结合,审计监察部应当加强与集团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第九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1、项目部是否与集团公司签订了项目目标责任书,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权、责、利划分是否明确。2、劳务分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与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为集团公司合法的制式合同文本,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分包单价的确定是否合理,分包数量是否真实,工程造价、质量、安全、工期、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是否明确。项目部对分包的计价结算、拨款、安全质量等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分包结算费用、完成工程所耗用材料、费用标准等有无高估冒算问题,分包结算付款手续是否合规。项目部对分包合同和分包方是否进行有效管理,相应的监控措施是否健全有力,是否存在只包不管或以包代管现象,有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返工窝工等现象和其他违纪问题。3、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现场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的配置能否满足需要,项目部的机构设置、定员、人员素质是否精干高效、结构合理。4、项目部与集团公司签订的责任成本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考核的内容和方法是否明确,控制措施是否建立落实,行之有效,奖罚是否合理、到位。工程竣工后,项目部是否完成责任成本规定的各项指标,有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5、是否编制了工程项目成本预算、费用预算、资金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预算定额是否合理,是否分析执行过程中的差异和作出适当调整。 6、是否建立工程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工资管理、成本管理、设备物资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劳务管理等一系列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各项制度是否完善、严密,各项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7、是否编制工程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总成本、总毛利。8、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财务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经营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有无潜亏和隐瞒收入问题。审查内容包括:(1) 人工费的审查:审查工时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劳动定额核算人工费,工资、奖金是否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有无不按规定发放工资,巧立名目发放奖金,有无违反规定将其他费用列入人工费等情况。 (2) 材料费审查:材料物资消耗是否按定额控制,实行限额发料,材料实际消耗与预算定额的差额是否合理,材料物资的采购、保管、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损失浪费现象,是否定期盘点,料差是否按规定分摊。 (3) 机械使用费的审查:各类机械台班统计资料是否完整,机械的使用、维修是否真实,费用发生是否真实、合理,费用分摊是否准确。 (4) 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审查: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开支是否有严格控制,有无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挤乱列成本的现象,费用结转是否准确。 (5) 未完工程的审查:在建工程所列项目是否真实,计价列账是否按工程完成进度和规定,有无人为调节成本现象。9、工程资金到位是否足额、及时,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挪用工程资金、超拨分包工程款等行为;债权债务形成是否真实,有无呆坏账和债权催收措施;应缴税金和各种上交款是否及时足额上交;对完工后的各项资产、负债是否进行清查、核实。10、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工程是否按期交付,并办理竣工结算。是否存在只抓进度而放松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有无违规操作而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造成经济损失,对已经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是否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追究。11、与业主的工程结算是否符合规定,验工计价是否及时完整,工程概预算的调整、变更索赔的费用是否及时、足额计取,手续资料是否完备,工程结算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第十条 内部工程项目审计应纳入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的年度审计计划。1、每年年底前,应编制下一年度的内部工程项目审计计划。2、工程项目过程审计,由审计监察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总裁的安排组织实施。3、工程项目末期绩效审计,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后,由项目部提出绩效审计申请,审计监察部安排组织实施。4、项目经理或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察部根据董事会或总裁安排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实施内部工程项目审计前,审计监察部应当制定内部工程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审计项目部应向审计组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施工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总成本、总毛利和责任成本的编制资料及成本控制措施。2、项目部与集团公司签订的项目目标责任书或相关文件。3、项目部签订的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材料购买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合同等。4、项目部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5、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和工程结算、决算、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工程的定额、单价、取费标准等。6、工程项目的基本概况、项目部基本情况、项目部开展经济活动及责任成本完成情况、文明施工与廉政建设情况、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第十三条 被审计项目部及其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应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1、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方法。2、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3、项目目标责任书中责任指标的完成情况。4、工程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决定。5、审计综合评价和建议。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项目部经理或负责人意见,被审计项目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如有异议,应详细填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回复单后报审计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第十六条 审核无异议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最终审计报告并报董事会或总裁审批。审计报告经董事会或总裁审批后,送达有关部门执行。第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失职渎职、行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集团公司重大损失浪费的,审计监察部应按规定报经董事会或总裁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对审计作出的审计结论和整改建议,项目部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整改情况于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送审计监察部。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监察部应及时对审计文件进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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