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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海大办20096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及师生员工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和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理顺责、权、利关系,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和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教学、教辅单位和机关部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校办企业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第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调配、资源共享、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依据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购建、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全过程的科学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合理配置、资源共享、物尽其用,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代表学校事业法人对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及法规;(二)会同财务处等部门对学校所属单位(部门)上报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报批,对仪器设备采购实行管理监督;(三)负责全校实验室硬件建设,以及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五)负责学校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源共享、共用。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六)负责公用房屋的调配管理以及对公用房屋改(扩)建、报废拆除等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建筑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七)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台帐管理及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第六条 根据归口分级管理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财务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价值量的核算管理,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报损的审核工作。(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的使用管理及统计资料报送工作,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及建筑物的维修管理。(三)基建处: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及建筑物的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组织工作,及时办理新建房屋等建筑物竣工结算和移交手续。(四)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产的登记建帐、使用管理及统计资料报送工作。(五)应用科技学院(城西校区):负责应用科技学院(城西校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类设施设备的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固定资产登记建账及统计资料报送工作。(六)后勤集团:负责后勤集团使用与管理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登记建账及统计资料报送工作。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对本单位(部门)所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编制、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不含房屋)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的建设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不含房屋)的内部使用调配和日常维护维修管理,保证其安全完整;(六)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第八条 各单位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名单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各单位应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具备相关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现场验收、登记入账等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应事先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意见,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各单位应对专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贵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九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1、图书馆(室)和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2、办公及会议室家具、实验室家具: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计入固定资产;单价200元以下、批量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低值耐用品管理。第十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公有职工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费计入购价之内;(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估价入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手续的公用房屋及建筑物的固定资产,可先按合同价入账,待工程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账务调整;(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单位依据有关材料、凭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动登记手续。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及日常管理第十四条 购建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建范围的,由基建投资解决;不属于基建投资范围的由事业经费、行政经费或其它专项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如小汽车等,必须按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购置。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社会捐款等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产权均属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预算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第十六条 经批准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采购及建设程序按海南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办法和海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购入、调入、自制和建造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由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单位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单位(部门)新增的固定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增及建账手续。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资产登记、财务入账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合作项目经费(包括横向课题经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合作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办理资产登记建账手续。第十九条各单位在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或凭证:(一)购建项目立项批复材料;(二)固定资产验收报告;(三)采购合同、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四)基建项目竣工决算书及交付使用通知书等凭证。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人员对通过验收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建账手续。资产登记建账程序如下:(一)使用单位应依据合同、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和相关规格、型号及参数,正确填写固定资产报增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一份由使用单位保管,一份由学校财务处入账。(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所有材料及凭证审核无误后,给予固定资产编号并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规定分类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出具固定资产标识牌,在固定资产报增单上加盖 “已办理固定资产”印鉴。手续完备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财务报账和领用手续;(三)财务处在对固定资产报增单、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账及资金支付事宜,并做好有关财务会计及资产记账工作;(四)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增购辅助设备或改建、扩建的,按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原固定资产报增单填写增加项目及固定资产净增加值,办理报增手续。第二十一条 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各单位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照海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确因工作需要,校内各单位之间可协商借用,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借用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应负责修复赔偿。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调换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 对各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的原则。各单位在完成本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之余,均要向学校其他单位或对外开放,实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应每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使用单位每年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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