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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7日至8日,第九次全国行政复议协作会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会议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承办,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65位同志参加了会议,杭州市法制办俞雪坤副主任参加了会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同志出席会议作了讲话,现将讲话主要内容摘录如下:深入开展行政复议理论与实务研究 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郜风涛)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理论与实务研究的意义 我认为,这次会议选择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理论与实务研究作为主题,其意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认识。 一是服务大局的需要。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新的复杂变化,我国经济环境中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经济运行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突出,在新形势下愈加复杂多样。面对新的严峻挑战,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解决各种新旧社会矛盾的压力进一步增大。行政复议作为政府主导的法定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需要在化解土地纠纷等社会突出矛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望。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各类土地纠纷频繁发生,土地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明显增多,而且时常带有群体性因素。这类案件既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重要财产权利,也涉及到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既关系到人民群众具体的、实际的、直接的利益,也关系到人民群众整体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因此,人民群众迫切希望依法解决好这类土地争议问题。 三是行政复议工作的自身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加强行政复议理论与实务研究,是行政复议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当前土地纠纷不断增多、案件比重明显增大、矛盾较为突出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理论与实务研究,认真总结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规律,探索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为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新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二、准确把握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原则 加强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理论与实务研究,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客观形势的新变化,全面准确把握办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的自身规律,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研究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际效果。为此,需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土地问题既是关乎经济发展和百姓利益的经济问题,也是涉及民生的社会问题,更是影响稳定的政治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情况下,土地问题作为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折射与反映,更加敏感、突出和复杂。为此,加强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理论与实务研究,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国际国内新形势出发,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加强研究,推动各类土地纠纷稳妥有效解决,不断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理论与实务研究带有很强的实践性、应用性,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目前,各地在办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遇到了诸如法律政策适用依据复杂、模糊甚至冲突,制度设计不尽完备合理,权限程序不够规范,后续补偿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做好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理论与实务研究,需要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办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深入思考,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既有理论深度,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观点、意见或者建议。 (三)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开展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理论与实务研究,既要统筹兼顾,也要突出重点。办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全面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同时,要紧紧围绕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中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开展研究。在实际研究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发生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准确把握问题的实质和要害,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根据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深入研究,以求取得更好的研究效果。 (四)坚持解放思想,创新思路。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也是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经验。实践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新形势下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求理论研究工作必须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主动地研究解决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总结实践中的新鲜经验并升华为能够指导实践的新思路、新理论,努力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土地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三、土地行政复议案件需要重点研究的几个主要问题 开展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理论与实务研究,应当注重在研究解决影响案件办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上下功夫。根据当前办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结合各地反馈的意见和论文征集的情况,我认为,要着重围绕以下几个主要问题认真研究、深入讨论: (一)重点研究征地案件的办理。 征地案件是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中的重要类型。目前国务院受理的终局裁决案件近80%都是征地类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层级高、牵动面广、社会影响大、利益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很大。稍有不慎,个别问题就可能演变为普遍问题,局部问题可能演变为全局问题,经济问题可能演变为政治问题,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对征地案件必须给予高度关注。当前,有关征地案件重点要研究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如何通过征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例如,怎样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申请权、知情权,如何落实法定补偿标准,如何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等。二是如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例如,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被征收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分拆报批行为,是否做到占补平衡等。三是如何协调处理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例如,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征地行为存在违规问题时如何依法稳妥处理,既坚持依法行政,又要避免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冲击和影响。 (二)重点研究土地权属案件的办理。 土地权属行政复议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特别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实践中诸如地权与林权、土地所有权与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证与水产养殖证、地产与房产、地权与矿权等权属争议还比较普遍,原始地籍档案缺失,审理难度很大。为此,需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土地权属案件的研究。当前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土地登记制度的完善问题。例如,怎样认定现有土地登记材料的证明力,如何弥补证据材料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二是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依据问题。例如,怎样认定不同时期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如何选择适用。三是土地权属争议复议前置问题。例如,如何准确把握土地权属争议复议前置适用范围,及时有效化解争议,减轻当事人诉累和法院审判压力。 (三)重点研究拆迁案件的办理。 城市房屋拆迁已成为当前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发展中较为突出的焦点问题。实践中由于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因城市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多的趋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对此类案件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研究,以更加有效稳妥地处理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前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的审理问题。例如,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如何给予合理补偿;如何通过案件办理,有效纠正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违法违规强制拆迁等突出问题。二是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问题。例如,颁发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裁决等行为的相互关系问题。三是“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法律问题。例如,案件的审理依据问题,补偿标准问题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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