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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商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银行卡业务特约商户的管理,保障银 行卡业务的稳健发展,维护(以下简称本行)、特约商户和持卡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收单业务管理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特约商户是指与本行签订特约商户受理 银联卡协议书,在日常经营中受理银联卡,为持卡人提供消费 服务的单位。收单行是指发展特约商户的本行各营业机构。第三条 各分支行发展特约商户,需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具备的条件第四条 特约商户应拥有所在地工商营业机构执照以及税务 登记证,依法经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具备一定的经营规 模和特色,适于用银行卡消费结算。第五条 愿意遵守本行银行卡章程,履行与本行签订的特 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第六条 接受本行相关业务培训,经办人员能正确掌握受理 银联卡业务的操作程序。第七条 拥有良好的通讯线路,愿意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 并适当提供各种优惠。第三章 特约商户手续费率第八条 特约商户的结算手续费率按照现行规定标准执行。第四章 特约商户管理第九条 各营业机构负责制定特约商户开发计划及市场营 销战略。电子银行部负责商户申报、机具配置、业务咨询、风 险监控及相关技术支持。第十条 各营业机构与确定的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 银联卡协议书,对特约商户受理卡业务情况进行回访,并对机 具的维修做好登记。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应设置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 户 POS 机具的安装、特约商户及特约商户 POS 机具的日常管理 及维护工作,特约商户管理员的培训由电子银行部负责。(一)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业务咨询、 POS 机具的维护、日常对账、交易真实性分析,入 账单据的传递、错账核对调整等,确保特约商户受卡工作的顺 利、安全进行。(二)特约商户管理员按商户日常检查表内容每月两次 对特约商户进行检查,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将商户日常检查 表上交电子银行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特约商户的各类经营信息、业务发展动态和经营风险情 况;2. POS 机运行情况,是否有故障、若有故障请注明故障原 因及处理结果;3. 特约商户对 POS 机使用情况的反映,及对本行卡的意见 建议;4. 特约商户 POS 机具是否移机、是否加装有其它非法设 备。(三)特约商户管理员应配合本行做好卡业务的宣传工作。 将本行银行卡业务发展动态及时传递到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 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并与特约商户建立联系。第五章 为特约商户提供的服务第十二条 各分支行应做好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提高特约 商户操作人员受理、查验卡片和交易操作的效率和质量,以防 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第十三条 对新发展的特约商户以及原有收银员发生变动的 特约商户,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确认其能够正确操作 后方可允许其开办业务。第十四条 对特约商户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二)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三)银行卡的基本知识、银行卡的识别及相关的银行卡 风险防范;(四)验卡、验证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五)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六)银行卡受理的其他注意事项。第十五条 各分支行应设立业务咨询,解答特约商户在受理 银行卡业务过程中的疑问。第十六条 提供受理银联卡业务的机具、凭证及受理银联卡 标志并负责了解和解决有关物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七条 准确、及时地为特约商户办理符合规定的进账手 续及提供对账服务。第六章 特约商户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第十八条 特约商户必须开立有结算账户,用于银行卡资金 清算。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 POS 连线交易,收单行应于次日(节假 日顺延)完成资金清算;对于预授权交易,收单行须在 30 天的 有效期内完成资金清算。第二十条 各分支行特约商户管理员应认真核对 POS 交易明 细和签购单,发现错账要及时调整并通知商户。第七章 特约商户的风险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应采取的特约商户风险管理措施包 括:(一)做好特约商户发展前的资信调查工作;(二)做好特约商户的培训、维护和走访,及时了解和掌 握特约商户经营状况;(三)帮助特约商户提高卡片受理、资金结算等工作的效 率和质量,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和减少因收银员操 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四)做好高风险特约商户大额和异常交易的跟踪,对频 繁退单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控;(五)做好不良特约商户的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条 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收单行解除协议 的,必须按协议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单行,到期后协议 自动解除,停止银行卡交易。协议解除后,在法律规定的有效 期内,特约商户仍需承担已发生交易产生的风险损失,收单行 保留追索权利。第二十三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单行可以书面 形式通知特约商户解除协议,收回 POS 机具,并保留对风险损 失的追索权利:(一)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更改的;(二)有欺诈行为的;(三)多次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的;(四)多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查复业务和调 单要求的;(五)经营困难或即将破产的单位;(六)两个月内未办理银行卡交易的;(七)存在其他违规情况的。第二十四条 对强制退出的商户,收单行应将其列入不良单 位名单并通知银联公司,列入不良单位名单的单位,收单行两 年之内,不得与其再次签约受理银行卡业务。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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