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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问题:(1)案例中的合伙企业的解散属于哪类解散?该解散和清算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协议解散。解散行为合法,清算行为不合法。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经合伙当事人协商一致解散。但同时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前必须进行清算,即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或债权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剩余财产按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本案例中,合伙企业经乙、丙、丁协商一致后,可以解散,但应先归还银行贷款,否则视为非法。(2)银行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时,甲、乙、丙、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的主张不成立,丁的主张成立。因为:银行贷款发生在甲退伙之前,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乙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应承担全部银行贷款后,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丙虽然以劳务作价出资,但仍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也应承担全部银行贷款后,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银行贷款发生在丁入伙之前,因此丁可不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3)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银行贷款应由甲、乙、丙共同按投资比例承担,或者,由甲或乙或丙先承担全部银行贷款,再由承担者向其他合伙人按投资比例追偿。2.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生产一批机械配件,双方约定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A公司支付货款。2月1日,B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A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A公司交涉,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月25日,B公司在A公司仍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合同担保的情况下,通知与其解除合同。结论:B公司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以及后来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依据合同法,A公司属预期违约,即在履行义务开始前,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因减少而难以履行义务所造成的违约。如果发生预期违约,另一方当事人B公司可以暂停即中止履行合同,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A公司提供担保,如果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担保,则对方当事人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3.例如,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至12月份。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停止装船出口,主张撤销合同。但买方B不同意,认为除通过苏伊士运河外,还可以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双方诉诸法院。结论:卖方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英国与埃及爆发战争为不可抗力,构成了履约不可能,因此A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虽然A可以绕道好望角,但它会带来额外的不合理费用。4.案例:A雇佣B为销售代理人。B的代理业务包括收集订单、交货和收款。B将所有的销售款存入自己的私人支票帐户,每月月底又从该帐户中取出与销售款等额的现金交于A,A对B的上述收钱和交钱的程序一无所知。由于经济不景气,A授权所有代理人对订单打8折,B却对客户一直打9折,并将另外的10%折扣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后经其他销售代理人的揭露,A才知道真相,便向法院起诉,指控B违背了代理人的义务并获得了非法利益。结论:A胜诉,因为根据代理法,B作为A的销售代理人应将代理销售的款项全部交给A,并且应将自己的财务与销售款分开,且不能获得代理佣金以外的其他收益。而B首先将销售款存于自己的私人帐户,与自己的财物混在一起,且违背被代理人的指示,仍以9折销售货物,而将10%的销售款据为己有,获得佣金以外的不当收益。因此,B违背代理人义务,应将不当得利归还A,且赔偿A的损失,A有权解除代理合同。5.案例:A为一名不动产经纪人,B有一块约181英亩的土地,欲出售,B委托A为其寻找买主。A获悉该地的价格会上涨,决定自己先买下这块土地。经B同意,A以800美元/英亩的价格买下这块土地,并签了书面转让协议。同时,A又以1250美元/英亩的价格将土地卖给了第三人C。在A即将获得土地之前,B将此土地以800美元/英亩的价格卖给第三人D。A得知后以B违约为由将B告上法庭,要求B赔偿其损失90000美元的差价。结论:A作为B的代理人,经被代理人A同意,可以与B签订土地买卖协议。但是A应将代理过程中的一切重要信息通知被代理人B,然而A明知这块土地会升值却没有通知B,反而想以低价买入,再以高价卖出土地,未尽代理人应尽的诚信义务,故B有权撤销A与B达成的土地转让合同。6.案例:西安某机械公司(简称机械公司)向德国某公司(简称德方)订购数码机床10套。但是机械公司因无外贸进口权,于1999年11月2日同上海某贸易中心(简称贸易中心)签订一份“代理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贸易中心代理机械公司进口这批机床。该机械公司先支付货款给贸易中心,贸易中心将货物交给机械公司。为此,机械公司应付给贸易中心一定数额的代理费。同年11月18日,贸易中心同德方签订“订货合同”。德方是卖方,贸易中心是买方;自贸易中心收到德方提供的货物提单之日起3日内,贸易中心将直接汇款给德方。后机械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终止代理合同申请书,贸易中心便通知德方,德方向贸易中心提出索赔,贸易中心则认为自己是代理进出口,且“订货合同”不能履行是机械公司的原因导致的,拒绝赔付。机械公司却认为自己与德方没有订立“订货合同”,因而没有义务赔偿德方。结论:贸易中心的代理是一种典型的外贸代理,是一种间接代理,代理人贸易中心因被代理人机械公司的原因对第三人德方不履行合同,德方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但德方一旦选定就不能再更改7、关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和活动的依据不同,政府间国际组织产生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达成的有关协议,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产生和活动的依据则是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解析: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其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依据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选项A正确8、由于各国法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差异比较大,为了吸纳更多的国家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涉及各国法律规定分歧较大的一些问题。下列哪些属于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 )A、甲国阿依德公司向乙国弗莱明公司出口一批古董的所有权转移问题C、甲国DR化妆品公司是否有签订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解析:公约不解决以下问题:合同效力、货物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本题选项A属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选项C属于合同效力问题,对此公约都不调整;9.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我厂生产的型电教室耳机,每副5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型电教室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50元,但请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两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乙大学拒收。 问:1、乙大学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分析:一、乙大学的回函为新的要约。 依据法律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甲工厂发向乙大学的函应为要约无疑,它具备了要约的成立条件。作为受要约人,乙大学取得了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资格。由于乙大学在回函中对原要约中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因涉及合同的标的,故这一变更为实质性的变更,该回函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2、乙大学的拒收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 二、乙大学的行为不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才有违约的可能。 本案中,乙大学发出新的要约之后,甲厂未就此作出明确的承诺,并且甲厂的发货行为并不符合新的要约的内容,因此,关于“加装耳机”的新要约,甲乙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合同没有成立。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所以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10.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11.例如,德国进口方向瑞典出口方购买了1750公斤新西兰的海蚌。德国进口方收到货物后,到一官方机构检验,发现海蚌的镉含量很高,买方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已距德国进口方收到货物2个月时间。瑞典出口方诉诸德国法院。德国法院认为,德国关于鱼的镉含量标准只是一项行政指南,因此,海蚌的镉含量超过德国标准并不意味着它是劣等品,因此,除非出口方所在国,即瑞典,存在同样的镉含量标准,不能认为该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且,海蚌属于易腐品,因此,按公约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提出货物品质不符要求,而本案中德国进口方在2个月后提出此要求,已不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因此,德国法院判德国进口方败诉。 12.例如,马克斯鞋业公司是一家巴西制鞋商,与卡尔卡都马缇尼实业公司签订了出售12042双鞋子的合同。卡尔卡都马缇尼实业公司先付了一部分货款,当卡尔卡都马缇尼实业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不少鞋子有裂痕和脱皮,于是拒付余款并通知马克斯鞋业公司拒收货物,卡尔卡都马缇尼实业公司未置可否。两个月后,卡尔卡都马缇尼实业公司将鞋子送往另一家公司修理后出售。马克斯鞋业公司要求卡尔卡都马缇尼实业公司支付余款,并告上法庭。美国法院认为,卡尔卡都马缇尼实业公司将货物修理并出售表明已其接受了货物,因此,卡尔卡都马缇尼实业公司应该将剩余货款支付给马克斯鞋业公司。 13. 例如,中国S公司以FOB价格条件向ABC公司出口6万吨大米,装运日期为3月份。合同规定:ABC公司所租装货船舶须不迟于3月20日抵达装运港,否则,由此给中国S公司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ABC公司负担。3月10日,ABC公司来电称:“因俄国、日本紧急装运谷物和卡车而大量抢租船只,无法租到船,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延迟派船1个月。”中方立即回电:“你方所提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3月份能租到船,只是费用高一些,鉴于双方关系一向友好,中方可以同意延期装运,但你方应偿付中方利息、仓租和保险费等损失。”ABC公司只得同意赔偿中国S公司8万美元损失并延期履行合同。14、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8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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