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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新时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负责人:杨旭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公寓601室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 甲方作为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唯一保险经纪人,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经纪服务,乙方作为保险人,是该项保险业务的共保承保人之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 总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本着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二、 合作项目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为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该保险由“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代理人责任险”)和“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提单责任险”)组成(具体保险条款见附件2、附件4),及由此派生的运输保险、财产保险等其他保险业务。同时,双方在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客户服务等方面,应加强合作,互助互利。第三条 甲方基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利益,为投保人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向乙方收取佣金。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附加条款、费率规章、业务操作规范(见附件2、3、4、5、6)操作业务,承担保险责任,提供售前、售后服务,无偿向甲方提供保险数据、统计信息,并向甲方支付佣金、出单服务费等款项。第四条 甲、乙双方所属分支机构均应遵循本协议。乙方全权授权乙方之分支机构 作为乙方的业务总负责机构,且该授权是唯一授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取消、变更该唯一授权。乙方责成乙方之其他分支机构在上述被授权机构组织、安排下操作本协议项下业务。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人责任险和提单责任险业务安排采用共同保险方式,各参与承保的共保承保人按甲方安排的份额承保,使用同一保险合同,承担同一保险责任,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共保承保人之一的承保份额为 %。三、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相互支持,友好协作。(一) 甲、乙双方应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有责任保守对方与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害对方的市场形象与信誉的行为。(二)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操作。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的部分权利进行转让。(三)甲、乙双方应共同规范操作本协议项下业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有业务疑问均应遵循我国各项国际货运代理、运输及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享有唯一代表投保人向乙方采购代理人责任险和提单责任险的权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任何非甲方客户或其它中介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保险业务; (二)甲方成立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业务协调及出单中心,负责各共保承保人和客户间的业务协调,监督保险费统一划转至全国统一帐户,并协调该帐户与各共保承保人间的保险费结算。乙方委托该中心签发保险单,并派员协助甲方工作;(三)甲方应将乙方推荐给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及所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四)甲方在经营过程中,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五)甲方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及从事相关业务时,未经乙方书面允许,不得修改本协议项下保险条款和相关文件。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确认甲方拥有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唯一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身份和资格;(二)所有向商务主管机关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均为合格客户,无合理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推荐的合格客户的投保要求;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费率规章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业务操作规范,开放分支机构,向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前、售后服务;(四)乙方应及时提供各项业务单证、客户服务手册、开发计算机程序,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业务宣传和市场拓展工作,及时、无偿向甲方提供各项承保、理赔数据及统计资料,并配合甲方对大、中型客户提供上门服务及保单批改业务;(五)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为客户提供代理人责任险、提单责任险派生的运输保险、财产保险等其他保险服务,具体保险方案和保险经纪佣金、出单服务费视项目情况另行商定;(六)乙方负责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备代理人责任险保险条款和提单责任险保险条款。若上述保险条款需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并负责调整后保险条款的报备,如修改或调整内容不涉及重大变更,乙方应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如修改或调整内容涉及保险责任范围、免责范围、费率规章,视为重大变更,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内容作为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七)乙方有义务与甲方确定的其他保险机构签订共保协议,且共保协议是本协议达成和履行的必要条件。如乙方无法与其他保险机构达成共保协议,视为乙方放弃本协议项下业务。四、保密条款第九条 无论本协议是否中止、终止、变更、解除或撤销,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商业机密或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公开信息保密。第十条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印刷、传播或通过广告形式散播与对方有关的机密或者非公开材料。 五、协议变更、解除、中止与终止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第十二条 如乙方两次及两次以上受到客户投诉,经甲方督促改进不明显,且仍受到投诉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变更、解除、中止、终止本协议,并采用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乙方。凡发生上述情况,甲方仍应履行已签署保险合同的义务。第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后,对于终止前所签订的且仍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甲、乙双方仍应遵从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本协议终止,且甲、乙双方不能继续合作的,于续期业务方案公布后10日内,双方应无条件归还对方提供的重要业务凭证和其他机密文件。六、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 凡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按时、足额收取保险费,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未付金额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第十七条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佣金,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第十八条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乙方;(二)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三)擅自变更乙方承保份额。第十九条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乙方避开甲方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自事实认定之日起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所签保险合同双倍保险费的责任赔偿金,直至终止协议;(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改变对客户的承保条件、费率;(三)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支付佣金。七、免责 第二十条 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投保其他保险人或保险机构的类似保险,根据需要仍续保的,甲、乙双方均相互免责。本协议生效期间,如有非本协议所指共保承保人开展类似保险业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八、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九、合作期限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2007年 月 日起至2008年 月 日止,本协议终止日期受商务主管部门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进行备案管理的时间调整,且终止日期以调整日期为准。十、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一、特别条款第二十五条 凡本协议有效期内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未达到国际货运代理业注册资金规定要求,但经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或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推荐、纳入行业备案管理的企业,需要投保本保险的,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本协议约定执行。附件:1、委托、授权书2、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附加条款3、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4、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条款、附加条款5、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费率规章6、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业务操作规范甲方:新时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签章) (签章)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中国 北京委托、授权书新时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兹委托 代表本公司与你公司签署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经纪业务协议,并全权授权 为我公司系统内唯一业务总负责机构,负责组织、安排本公司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操作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和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业务。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法律义务,由本公司承担。特此委托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 月 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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