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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工厂员工离职办法1.总则1.1.制定目的为促使本公司职工离职时,能于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顺利进行,且不影响正常业务之推行,特制定本办法。1.2.适用范围凡隶属本公司内职工之离职,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1.3.权责单位(1) 管理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1.4.管理部门人事部为本办法之管理单位。2.离职管理2.1.离职区分(1) 自动请辞离职。(2) 解雇免职离职。(3) 资遣离职。(4) 退休离职。(5) 其他原因离职。2.2.离职手续(1)职工离职,由单位课以上直属主管向人事部索取职工离职单。(2) 由离职人按职工离职单上所列事项详细填妥后,亲自持单向单上所列各单位办理手续后,经层呈核准后,再送人事部核查。2.3.离职管理2.3.1自动请辞离职(1)一职等人员于七日前提出。(2)二、三职等人员于十四日前提出。(3)四职等以上人员于三十日前提出。(4)试用人员二三日前提出。(5)或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提出。2.3.2解雇免职离职因故被解雇免职者, 应于接到通知单后, 即行时出(或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提出) 。2.3.3资遣离职因故被资遣者,应于接到通知单后,于预告起始日提出(或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提出)。2.3.4退休离职(1)自请退休,应于三个月前提出。(2)强制退休,应于接到通知单后,即行时出。2.4.移交离职人员提出职工离职单后,应层呈经直属主管核准后,始得办理离职移交手续。2.4.1.工作移交(1)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之簿册文件(公司规章、 公文、 技术资料、 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2)移交给指定接替人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之事项交代清楚。2.4.2.事务移交(1)原领之器材、工具文具(消耗性免)、印章等,交还总务部或有关单位。(2)原代保管之资材(含列管品)应移交有关单位。2.4.3.移交期限(1)上述移交应于五日内办妥。(2)各项移交签注,由接收单位承办人员在职工离职单上签注即可,唯必要时得要求另造具移交清册。2.4.4.其他离职注意事项(1)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替人时,应以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 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之; 如无人可派时,应暂由其直属主管自行接收。(2) 移交手续,应由垆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要求更正,如离职人员于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之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未清者,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追索。(3) 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准填发给离职证明。3. 附件【附件】 A01-1 离职申请书【附件】 A01-1离职申请书年月日姓名单位职务担任到职月日拟离职月日工作年年日期日 期离原因:职申请管理部核准主管申请人会应移交事项说未清物接收人离明款主管签章签扣签 收职管手经管资产、 文具、钥匙、图书等理续部财务薪资、暂借款、应收款部本经办工作、经管工具、未办工作、部资料、报表、账册图样等实际管主核离职年月日管准日期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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