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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严把材料质量进货关,促进我公司产品质量更上一个台阶,特制定本制度。一、职责1、险部是产品质量检验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材料进货的检验、试验的委托工作。二、工作程序1、质检员对公司产品所需材料按标准或合同的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2、当某些检验或试验项目本公司不能进行时,由质检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或试验,对委托单位能力、资质进行评价,填写供方评价记录。3、检验结束后,质检员及时做好状态表标识,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作好记录,原则上按退货处理,在不影响质量情况下,经公司经理和分管经理批准,也可做让步接受处理,具体执行不合格品控制制度4、对无标准、又无明确指导性文件,也无生产厂合格证的,或采购商品不在合格厂评估范围内的,质检员有权拒绝验收。5、质检员应做好验收记录,做到记录完整、及时、准确。并有质检人员签名.6、质检员有质检部门负责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质检工作。三、检验规程1、原材料进场应按合同要求验收相关质量证明文件。2、进货材料按进货_进行抽样,检查技术参数的准确性。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目的:确保产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范围:适用于生产部所有部门、车间和个人。1、生产经理负责该项工作的制定及研究2、车间主任对生产过程控制负责并推广执行,对车间员工进行监督。制度:1、人员管理2、生产车间是生产任务的具体完成部门。3、生产经理负责检查监督车间整体工作情况,统一一进行班组间的协调和出现问题的解决.4、生产经理负责工人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培训合格上岗。5、生产负责人员,每天生产结束填写生产工作日记,并于当天上报生产经理。管理方法:1、生产经理和生产负责人在生产前工艺条件,技术文件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生产.2、车间主任应指导工人按工艺文件操作,并进行监督管理3、车间主任检查车间生产工艺流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及时反馈给生产经理进行处理.中间产品的检验:1、各二序工作人员按频率、项目工作方法进行自主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流程。2、质量管理部门的质检员,依据相关的质量标准及检测流程对产品的外观、包装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入库。不合格产品的处理: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车间和质检部门应进行适当标识和隔离,以防小合格产品流入下一工序被误用。2、所有不合格产品应按照不合格产品进行评审处理,生产车间不得擅自处理。入库: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入库,生产负责人,填写入库单,组织人员经库管人员核对无误,办理入库手续,按库管人员安排放入指定位置。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二)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_食品卫生法、_产品质量法、_消费者权益保_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三、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四、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五、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六、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七、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八、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_食品卫生法、_产品质量法、_消费者权益保_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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