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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级校级校规考试样题库一、 选取题1.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关于法律法规或者其她关于规定认定。( ABCD)(多选) A.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B.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C.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D.其她在学校管理职责范畴外发生。2.浮现下列哪几种状况,取消奖助学金评比资格?( ABCD )(多选) A.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B.无合法理由未注册者 C.当年有课程不及格者 D.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着 4.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ABCDE )(多选)A.学生违背法律法规规定,违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行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懂得具备危险或者也许危及她人行为。B.学生行为具备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 C.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懂得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D.未成年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状况,监护人懂得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E.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她过错。5.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ABCDEF )(多选) A.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自然因素导致。 B.来自学校外部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导致。 C.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懂得或者难于懂得。 D.学生自杀、自伤。 E.在对抗性或者具备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 F.其她意外因素导致。二、填空题1.学生违法违纪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应当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但未受到关于部门查处者,学校可以依照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至 记过处分;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惩罚者,予以 留校 察看处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予以 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予以开除学籍处分;违背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惩罚,性质恶劣,予以 开除学籍处分;由她人代替考试、替她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她作弊行为严重,予以 开除学籍处分;抄袭、抄袭她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予以 开除学籍处分;违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她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予以 开除学籍处分;屡次违背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诲不改,予以 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记过 或 留校察看处分。盗窃、诈骗或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补偿损失外,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 至 留校 察看处分。贪污、行贿、受贿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严重警告 至 留校察看处分。违背学校和国家关于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者;侵害她人、组织合法权益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严重警告 至留校察看 处分。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背治安管理规定行为者;参加、组织、诱骗她人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活动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至 留校察看 分。在互联网上登陆非法网站、散布不实或反动言论、传播有害信息,导致较大影响或情节恶劣者;运用技术手段非法入侵、袭击她人电脑或网站服务器、以其她方式危害网络安全,侵害她人权益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 至 留校察看 处分。殴打她人情节较轻者,予以 警告 或 严重警告 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唆使她人打架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记过 或 留校察看 处分。制造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罢课、罢灶、罢考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记过 或 留校察看 处分。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 至 留校察看 处分。盗用、篡改或伪造学校公文、印章、文献、档案、证件、证书及其他非法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个人目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记过或 留校察看 处分。对组织或重要参加未经批准各种学生社团,或者以学生团队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或商业性业务活动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至留校察看 处分。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弄虚作假者捏造不实材料诋毁或诬告她人者,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 严重警告 至 留校察看 处分。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诲不改者,予以 记过如下处分;摆摊设点或进行各类营利性活动,予以 严重警告 如下处分;屡教不改或导致严重后果者,予以 记过以上处分。擅自动用消防、电力、通讯、监控及其她安全设施者,情节轻微者予以 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有破坏行为者,予以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违背婚姻法和筹划生育法者,予以 开除学籍处分。有调戏、侮辱、猥亵她人等流氓行为者,予以 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予以 开除学籍处分。对无合法理由恶意欠缴学费者,予以 记过如下处分。毕业生在离校前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款加重解决;导致严重后果者,予以 开除学籍处分。犹如步发生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依照其违纪事实,按照本办法 合并处分。在学期间受到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又再次违纪而应受处分者,应从重处分,直至 开除学籍 。违纪学生受处分 行文日期 即为生效日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普通为 一 年。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至 毕业离校之日止。在察看期间有悔改体现和明显进步者,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限;有重大立功体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实际察看期不少于半年);经教诲不改或察看期间有再次违纪行为者,予以 开除学籍处分。2.学生寻常考勤 请病假三天、事假一天以内者,由 班主任批准,并告知班长;请病假三天以上、十 天以内、事假一天以上、七天以内由班主任订立意见,本学院院长批准;病假十天、事假七天以上由班主任、本学院院长订立意见, 教务处 批准。学生向其她教师、班干部请假无效,均以 旷课解决,请假条送本学院办公室存查。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劳动态度不端正,无端不服从安排,劳动课成绩为 不及格;缺勤一天以上者,劳动课成绩为 不及格;未完毕所在劳动岗分派任务,劳动课成绩为 不及格,须重修。早操无端缺勤2次,按旷课 一 学时对待。一学期无端旷操 10次以上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比;学生在校无端不参加学校组织一切集体活动,其旷学时数1天按 学时计;在校生不按规定注册时间注册,且逾期2周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自动退学解决。 学生浮现无端旷课现象旷课合计11-20节者,予以 警告处分 处分;旷课合计 21至30 节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旷课合计31-40节者,予以 记过处分 处分;旷课合计41以上节及以上者,予以留校察看 处分;旷课合计60节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业,按 退学解决。3.学生公寓管理 学生有违背学校公寓管理规定者,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未经批准,禁止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屡教不改,一意孤行者,予以 记过处分;导致严重后果,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诲不改者依情节予以 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未经批准,随便调换或擅自占用学生公寓寝室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诲不改者,予以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予以 严重警告 处分;留宿她人并给公共财产或她人人身、财产安全导致危害者,除补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予以 记过以上处分。扰乱公寓寝室管理秩序,对其她人正常学习生活导致影响,经教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 警告 以上处分。在宿舍内违章使用明火、各种大功率电热电器(设备)或私拉乱接电线者,予以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补偿经济损失外,对尚未构成第六条列举情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予以 记过以上处分。违背河西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妨碍公寓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予以 警告或 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或导致严重后果者,予以 记过以上处分。其她违背河西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者,视情节轻重,可予以 批评教诲 或 警告 以上处分。学校卫生检查普通在每周星期 一 ,文明检查采用不定期随机进行。一学期内个人卫生、文明检查成绩浮现 次及以上或持续 次检查不合格个人,取消该学生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并将此体现填入学生思想品德鉴定册本学期鉴定中;一年内一种宿舍浮现 次或持续 次检查不合格宿舍,有学生干部对学生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其“先进学生干部”评比资格,有预备党员,在当学期暂缓转正,有正式党员在其支部大会做检查。4.考试违纪作弊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未在规定座位或指定位置就坐参加考试者予以 警告 处分;考试时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者予以 警告 处分;自带答题纸张或空白草稿纸张者予以 警告 处分;未经监考教师同旨在考场上互借文具者予以 警告 处分;考试开始后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但未放在指定位置者予以 警告处分。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该课程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予以 严重警告 处分;在考场或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者实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予以 严重警告 处分;未经监考教师同旨在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者予以 严重警告 处分;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予以 严重警告 处分。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材料、或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予以 记过 处分;在桌面等地方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或在考试中发现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未及时向监考人报告者予以 记过 处分;传、接物品或者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材料者予以 记过 处分;抄袭或者协助她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者予以 记过 处分;考试开始后未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予以记过处分。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课程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抢夺、窃取她人试卷、答卷或者逼迫她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以便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抄写存储设备中内容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 处分;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者予以 留校察看一年 处分;在考试过程中互换试卷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 处分;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使用不合法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 处分。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请人代考或代替她人考试者予以 开除学籍 处分了;组织作弊者予以 开除学籍 处分;使用通讯设备及其她作弊行为严重者予以 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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