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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龙泽园餐饮娱乐中心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沈阳市龙泽园餐饮娱乐中心。第二条 公司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97号。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日用百货、服装、五金建材、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体育用品批发、零售:工艺美术品制作:设备租赁、会议会展策划组织。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第五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四章 公司出资情况第七条 公司由法人郑丽敏一人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第十二条(一)法人是公司的决策人。(二)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法人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法人聘任或者解聘; (二)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法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法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法人任命,但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二)监事姓名:邓进 (三)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总经理郑丽敏。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的业务;第七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功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条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法人。第二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期限:10年。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五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法人: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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