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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飞速发展,互联网也在逐步走进千家万户,成为 了当今沟通交流、办公学习、感知世界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与途径。当我们打开多种多样 网络媒体,只需按动键盘,点击鼠标,数不胜数的信息数据都将即刻映入眼帘。每一次数 据的输入、每一次图片的浏览都在不知不觉中为这个庞大虚拟世界的建造提供着取之不 尽、用之不竭的丰富资源。数据爆炸的网络大环境下,信息的快速流动使得人们获得更多 信息的需求愈加强烈、传播渠道更加畅通、信息的采集更加高效便捷,然而公民的个人信 息也越来越容易被非法搜集、滥用,这无形中给人格权的保护造成了隐患。人格权作为公 民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其受保护的程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在我国,人格 权作为一项列举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相关法律保护上的缺位,在面临国家权力侵蚀的同 时,也遭受着不同民事主体的侵害。本文将通过对当前中国法律体系宪法中关于人格 权的规定及问题进行论述,寻求我国在网络大环境下保护人格权的可行之道与解决方案。关键词:人格权;宪法;法律保护AbstractNowadays,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information globalization,the Internet has gradually become an important tool and channel for communication,office study and perception of the world. When we open a wide variety of network media,just press the keyboard,click the mouse,countless information data will immediately greet. Every time the data input,every picture of the browser are unknowingl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is huge virtual world to provide inexhaustible,inexhaustible rich resources. Data explosion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the rapid flow of information allows people to get more information needs more intense,more smooth communication channels,information collection more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but citizen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also more and more vulnerable to illegal collection,abuse ,Which virtually to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caused by hidden dangers. As an important personality right enjoyed by citizens,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is one of the symbol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progress. In our country,the right of personality as a listed basic right,but because of the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in the face of erosion of state power,but also suffered a different civil subject violations. This article will explore the feasible way and the solu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by discussing the stipulation and the question about the personality right in the current Chinese legal system - constitution.Keywords: personality right; constitution; legal protection目录一、人格权的起源及概念 1(一)人格权的起源与概念 1(二)我国学者对人格权的研究 1(三)人格权的特征 11.从人格权的主体、客体来分析 12.从人格权的内容来分析 2二、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一)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性 3(二)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 3三、我国宪法对人格权的规定及问题 5(一)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二)人格权在宪法保护中的实际问题 61.立法不健全 62.执法不完善 63.维权难度大 74.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7三、人格权的保护完善及解决方案 8(一)明确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扩大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8(二)确立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建立人格权保护体系 8(三)加强网络执法优化网络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人格权益 9(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守法维权意识 10(五)建立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机制及个人网络诚信记录档案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一、人格权的起源及概念(一)人格权的起源与概念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 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人格权保护最早可追溯于西方资本主义 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文思想。早在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体现出了 个人自由的先进观念,这也可以被视为西方人格权保护思想的初次闪现。人格权作为一项 民事权利而有必要得到国家公权力保护的观念,则要延续至 1890 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 代斯共同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论人格权一文,这是法学界首次提出人格权的概 念及相关理论。20 世纪中后期,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而掀起的思想解放热潮,以及经济水 平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格权才逐步在美国以及欧洲各国的立法及实践上受到了重视。如 美国 1974 年联邦人格权法案、1980 年人格权保护法等。(二)我国学者对人格权的研究由于我国宪法及民法并未对人格权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国民法界对人格权的界定也 是并无定论。其中,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里将人格权定义 为,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生活范围进行 支配并排除他人以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方式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目前, 这种观点已被我国法学界大多数学者所认可。(三)人格权的特征相较于其他人格权利,公民的人格权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殊点:1.从人格权的主体、客体来分析人格权理应等同于名誉权、姓名权等其他权利,是每位公民都应该享有并受国家保护 的一种人格权,这也是当今世界多国法律对人格权保护所呈现的整体发展趋势。但这并不 代表所有的隐私都应受保护,所有的公民都享有一样的人格权。在我国,某些特定的国家 机关、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掌握着公民某些特殊信息资料,如公安部门掌握公民户 籍资料、婚姻登记机构掌握公民婚姻情况、房产局掌握公民房产信息等。同理,公民因在 某些特定部门任职或执行某些特殊职务,则他所占有的隐私领域相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可能 就要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务员、军人等部分隐私信息要按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所掌握或公 开。2.从人格权的内容来分析人格权中对于人的主体性十分注重,即人的一切行为和人的一切相关事物都属于特定 的隐私,或是应由人主导的,而并非收到外界环境和他人的干涉,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点就 是对于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等保护。而在众多与人格权相关联的权 利中,隐私的问题是人格权中较为关键的一点,也是人格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隐私, 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他人不法干预,私人信息秘密不 被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个人领域。因此,隐私应是一种只被一定范围内的人知道 且是拥有这种客观事实的人所不愿意公开、不希望被无关人干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 因此,在我国隐私可大体分为两类:一是若本人不主动告知,则无关此事的其他人很难直 接知道的,且本人不愿为某些人知道的个人隐私。这就包括公民个人的家庭出身、身体缺 陷、情感状态、对某人某事的评论等。二是公民个人已为人知,但是应被保存在有关国家 机构的档案中,即只为经手过的相关工作人员知道的个人隐私。这就包括个人工作学习经 历、医疗记录、婚姻状况、犯罪记录等。此外,并非全部个人隐私都会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人格权的客体仅局限于被法律明文规定保护的个人隐私,而那些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暂未纳 入法律规定的个人隐私则可以称之为“非法隐私”。因此,为了把公民真正应受保护的隐 私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使之成为合法隐私,我国法律必须明确界定人格权保护的客体范 围,合理划分合法隐私和非法隐私的界限。但是,法律只保护“合法”的隐私却并非等同 于法律只保护“合乎道德”的隐私,某些不合乎道德的隐私如果被涵盖在法律条文之中则 也应属于合法隐私。比如律师应负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其在执业的过程中接触到的委 托人的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公开。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明知委托人 过去还曾犯有某些未被侦查出的罪行,也要对其尽到保密义务而不得向他人泄露或向司法 机关举报,当事人这些仍处在秘密状态的罪行作为一种“非合乎道德”却“合法”的隐私 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二、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性人格权的完善在我国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价值。放眼世界,无论是世界各国还是国际 组织,人格权的保护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重视,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国家立法都紧随 世界发展趋势,明确加入了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条文,并配之相关的专门立法,人格 权的保护显然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发展完善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美国已通过 多项立法对人格权的保护形成宪法性文件、判例法、成文法等三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共同 构成较为完善的人格权法律制度。人格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理应和名誉权、 肖像权等权利一样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确认保护。虽然我国现行的几大法律部门中 或多或少有涉及到人格权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及法律条文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弥补了我 国在人格权保护上的立法空白,为审判实践提供了部分可行的帮助,适当缓解了人格权保 护的迫切需要。然而作为最应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发挥直接、积极作用的宪法、民法领域, 其有关人格权的立法、司法规定却明显空缺,更没有专门的人格权保护特别法,我国对于 人格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法律发展进程及世界发展趋 势,亟待借鉴学习与完善。(二)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格权的保护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信息数据急剧膨胀的时代背景下,个人 隐私的泄露不仅会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甚至还成为了不法分子投机取巧,快速谋取不法 商业利益的新型工具。以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为例,因某市部分酒店、宾馆随意泄露顾客的 住房登记信息给不法分子以赚取非法商业利益,从而导致一份包含着该市详细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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