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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90发布时间:1990-1-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静电放电与引燃、静电防护措施、静电危害 的安全界限及静电事故的分析和确定等。2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静电引燃 (爆)危险场所的设计和管理。3 放电与引燃3.1 各类静电放电的特点和其相对引燃能力见表 1。3.2 在相同带电电位条件下,液面或固体表面带负 电荷时发生的放电比带正电荷时发生的放电,对可燃气的引燃能力 可大一个数量级。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可燃物更易点燃。 可燃物的温度比常温高; 局部环境氧含量(或其他助燃气含量)比正常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的压力比常压高。高;3.3a.b.c.4 静电防护措施 各种防护措施应根据现场环境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加 工物件的特性以及发生静电引燃的可能程度等予以研究选用。4.1 基本防护措施4.1.1 减少静电荷产生a. 对接触起电的有关物料,应尽量选用在带电序列中位 置较邻近的,或对产生正负电荷的物料加以适当组合,使最终达到 起电最小。静电起电极性序列表见附录C(参考件)。b. 在生产工艺的设计上,对有关物料应尽量做到接触面 积、压力较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度较慢。4.1.2 使静电荷尽快对地泄漏a. 在存在静电引爆危险的场所,所有属静电导体的物体 必须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作导通性连接,对金 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b. 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 应大于106Q。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 100Q ;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 于 1000Q。c.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有时为了限制静电导体对地的放 电电流,允许人为地将其泄漏电阻值提高到不超过109Q。d. 局部环境的相对湿度宜增加至 50%以上。e. 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避免采 用静电非导体。f. 对于高带电的物料,宜在接近排放口前的适当位置装设静电缓和器。g. 在某些物料中,可添加少量适宜的防静电添加剂,以 降低其电阻率。h. 在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予接地。4.1.3 为消除静电非导体的静电,宜用高压电源式、感应式 或放射源式等不同类型的消除器。4.1.4 将带电体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同时屏蔽体应可 靠接地。4.1.5 在设计和制作工艺装置或设备时,应尽量避免存在静 电放电的条件,如在容器内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 料高速剥离等。4.1.6 控制气体中可燃物的浓度,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下。4.2 固态物料保护措施4.2.1 接地措施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a. 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与金属导体相互联接 时,其紧密接触的面积应大于 20cm2。b. 采用法兰及螺栓联接的配管系统,一般不必另设跨接 线,对于室外的架空配管系统,则应按有关国家防雷规程执行。c. 在进行间接接地时,可在金属导体与非金属静电导体 或静电亚导体之间,加设金属箔,或涂导电性涂料或导电膏以减小 接触电阻。d. 油罐汽车在装卸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 (可卷 式),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装卸设备相互联接起来。接地线的 联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 罐盖以后进行。有条件时可尽量采用接地设备与启动装卸用泵相互 间能联锁的装置。e. 在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上用的接地导体禁止用单股 线,应采用 6mm2 以上的裸绞线或编织线。4.2.2 利用空气电离原理使静电中的和静电消除器有多种型 式,见表 2。4.2.3 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装设在靠近带电体最高电位 的部位,正确的装设位置如图 1 所示。4.3 液态物料防护措施4.3.1 控制烃类液体灌装时的流速a. 灌装铁路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式 (1)计 算:VDW0.8(1)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按式 (1)所得计算值,但不 得大于 5m/s。b. 灌装汽车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式(2)计算:VDW0.5(2)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4.3.2 在输送和灌装过程中,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从底 部或上部入灌的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 T 形等 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4.3.3 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烃类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 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不大于 200mm。在注油管末侵入液面前,其注流速应限制在lm/s以内。4.3.4 烃类液体中应避免混入其他不相容的第二相杂质如 水等。并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和管道中的积水。当管道内明显存 在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 lm/s 以内。4.3.5 在贮存罐、罐车等大型容器内,可燃性液体的表面, 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4.3.6 当液体带电很高时,例如在精细过滤器的出口,可先 通过缓和器后再输出进行灌装。带电液体在缓和器内停留的时间, 一般可按缓和时间的 3倍来设计。4.3.7 烃类液体的检尺、测温和采样。a. 当设备在灌装、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禁止进行 取样、检尺或测温等现场操作。在设备停止工作后,需静置一段时 间才允许进行上述操作。所需静置时间见表 3。表3注:若容器内设有专用量槽,则按液体容积V 10m3取值。b. 对油槽车的静置时间为 2min 以上。c. 对金属材质制作的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等在操作中 应接地。有条件时应采用自身具有防静电功能的工具。4.3.8 当在烃类液体中加入防静电添加剂来消除静电时,其 容器应是静电导体并可靠接地,且需定期检测其电导率,以便使其 数值保持在规定要求以上。4.3.9 当不能以控制流速等方法来减少静电积聚时,可以在 管道的末端装设流体静电消除器,其结构见附录D(参考件)。4.3.10 当用软客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 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4.3.11 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 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 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4.4 气态粉态物料防护措施4.4.1 在工艺设备的设计及结构上应避免粉体的不正常滞 留、堆积和飞扬;同时还应配置必要的密闭、清扫和排放装置。4.4.2 粉体的粒径越细,越易起电和点燃。在整个工艺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利用或形成粒径在75 “m或更小的细微粉尘。4.4.3 气流物料输送系统内,应防止偶然性外来金属导体混 入,成为对地绝缘的导体。4.4.4 应尽量采用金属导体制作管道或部件。当采用静电非 导体时应具体测量并评价其起电程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4.4.5 必要时,可在气流输送系统的管道中央,顺其走向加 设两端接地的金属线,以降低管内静电电位,也可采用专用的管道 静电消除器。4.4.6 对于强烈带电的粉料,宜先输入小体积的金属接地容 器,等静电消除后再装入大料仓。4.4.7 大型料仓内部不应有突出的接地导体。在用顶部进料 时,进料口不得伸出,应与仓顶取平。4.4.8 当筒仓的直径在 1.5m 以上,且工艺中粉尘粒径多半 在30 “m以下时,要用隋性气体置换、密封筒仓。4.4.9 工艺中需将静电非导体粉粒投入可燃性液体或混合 搅拌时,应采取相应的综合防护措施。4.4.10 收集和过滤粉料的设备,应采用导静电的容器及滤 料并予以接地。4.4.11 对可燃气的管道或容器等,应防止不正常的泄漏, 并宜装设气体泄漏自动检测报警器。4.4.12 高压可燃气体的对空排放,应选择适宜的流向和处 所。对于压力高、容量大的气体如液氢排放时,宜在排放口装设专 用的感应式消电器,见附录E(参考件)。4.5 人体及服装静电防护4.5.1 当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属 0 区或 1 区,且可燃物 的最小点燃能量在 0.25mJ 以下时,工作人员应穿无静电点燃危险 的工作服。当环境相对湿度保持在 50%以上时,可穿棉工作服。4.5.2 在爆炸危险场所工作的人员,应穿防静电(导电)鞋, 以防人体带电,地面也应配用导电地面。4.5.3 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5 静电危害的安全界限5.1 静电放电点燃界限5.1.1 导体间的静电放电能量按式(3)计算:W=l/2 CV2(3)式中:W放电能量,J;C导体间的等效电容,F;V导体间的电位差,V。 当其数值大于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时,就有引燃危险。5.1.2 当两导体电极间的电位低于 l.5kV 时,将不会因静电 放电使最小点燃能量大于或等于 0.25mJ的烷烃类石油蒸气引 燃。5.1.3 在接地针尖等局部空间发生的感应电晕放电不会引 燃最小点燃能量大于 0.2mJ 的可燃气。5.2 物体带电安全管理界限。表45.2.3 固体静电非导体平面(背面 15cm 内无接地导体)的不引燃放电安全电位对于最小点燃能量大于0.2mJ的可燃气是15kV。5.2.4 轻质油品装油时,油面电位低于 12kV。5.2.5 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应大于 50pS/m。5.2.6 对于采用了基本防护措施的,内表面涂有静电非导体 的导电容器,若其涂层厚度不大于2mm,并避免快速重复灌装液 体,则此涂层不会增加危险。5.3 引起人体电击的静电电位5.3.1人体与导体间发生放电的电荷量达到2X10-7C以上 时就可能感到电击。当人体的电容为 100pF 时,发生电击的人体 电位约3kV,不同人体电位的电击程度见附录F(参考件)。5.3.2 当带电体是静电非导体时,引起人体电击的界限,因 条件不同而变化。在一般情况下,当电位在30kV以上向人体放电 时,将感到电击。6 静电事故的分析和确定 凡疑为静电引燃的事故,除按常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外还 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析和确认。6.1 检查分析是否存在发生静电放电引燃的必要条件。6.1.1 通过对有关的运转设备、物料性能、人员操作以及环 境情况的分析,推测可能带有静电的设备、物体和带电程度,以及 放电的物件,条件和类型。6.1.2 收集和测取必要的有关技术参数,并估算可能的放电厶匕曰.能量。6.1.3 参考本标准第 3 章及第 5 章中提出的有关界限,对是 否属静电放电火源作出倾向性意见,或对较为简单明显的情况作出 相应的结论。6.2 对于较为复杂的情况,则应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可能, 选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作进一步的测试,并通过综合分析后, 作出相应的结论。6.2.1 充分收集或测取有关技术参数,主要包括环境温湿度 和通风情况、可燃物种类、释放源位置及可能的爆炸性气体浓度分 布情况,已有的防火防爆措施及其实际作用,与静电有关的物料的 流量流速和人员动作及操作情况。非静电的其他火源的可能性等。6.2.2 遗留残骸件的分析检验,其方法是选出可能带有静电 并发生放电的物件 (主要是金属件)通过电子显微镜作微观形貌观 察,查明是否存在类似“火山口”特征的高温熔融微坑。以确定静 电放电的具体部位,肯定事故的原因。6.2.3 物件的起电程度和放电能量难用分析的方法予以定 量或半定量确定时,需参考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条件,进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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