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1页
第2页 / 共11页
第3页 / 共11页
第4页 / 共11页
第5页 / 共11页
第6页 / 共11页
第7页 / 共11页
第8页 / 共11页
第9页 / 共11页
第10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使其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充分发挥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防办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人防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修建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含结合民用建筑而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国前遗留的防空工事等,以下统称人防工程),应按本细则进行维护管理。第二章 管理和维护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一)市人防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二)区(市)人防办公室负责区(市)公共人防工程(含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和代管的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三)市人防直属单位(人防建筑工程中心、龙山地下商业街管理中心、指挥所管理中心)负责市人防办委托的市属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四)单位人防工程以及结建防空地下室,由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维护管理。第四条 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市人防办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五条 维修保养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区别进行:(一)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应当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平时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对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二)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应当加强对主要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风、水、电、消防、治安、卫生防疫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早期的人防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尽量开发利用,以用促管;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机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安全。第七条 国家保护人防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设施。对损害和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第八条 保护人防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三)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防工程设施;(五)禁止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确需改造的,须经市人防办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实施,工程改造必须有预算、决算并经有资质的单位审计。第十一条 各区(市)人防办及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搞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一)制定人防工程维护保养计划和保护、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二)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划片维护,责任到人;(三)加强人防工程的巡视检查,对所管辖的人防工程建立巡检制度和巡检登记,每月对工程巡检至少一遍,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登记,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四)加强人防工程口部管理,对所管辖的工程口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口部档案,并在口部设立标牌;(五)建立包括人防工程位置、水文地质、工程等级、结构形式、平面布局、防护设备、内部设施、工事用途等资料、图纸的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记录;(六)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露人防工程秘密、遗失人防工程图纸、资料文件。第三章 拆除和报废第十二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报市人防办审批。第十三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必须按市人防办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补建人防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拆除等级人防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防工程;(二)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防工程。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第十四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防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市人防办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防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建设。第十五条 报废人防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经市人防办批准后,方可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第十六条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防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第四章 维护经费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按下列办法解决:(一)公共工程的维护经费由各区(单位)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二)市人防办根据各区(单位)管理公共工程的数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助;(三)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四)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个人)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五)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第十八条 早期公共工程的完善、改造及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市人防办列入年度维护计划,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其它人防工程完善、改造及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第十九条 凡为平时使用而进行的工程改造和装修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个人)负责。第五章 平时使用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开发利用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凡有条件开发利用的,平时都要积极地招商引资,充分利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二十二条 公共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利用,单位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由工程隶属单位开发利用,对闲置两年以上且有开发利用价值的人防工程及设施设备,区(市)人防办与工程隶属单位协商共同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人防工程,使用人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使用合同履行的期限,一般一次签订不超过三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时可续订。若使用人投入工程改造和装修的资金较大,合同期限可根据投资数量适当延长,但使用费须按年(季)缴纳。第二十五条 使用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使用人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使用合同后五日内,持下列资料按工程管理权限向所在区(市)人防办申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一)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人或法人证明; (三)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本单位自己使用的,持单位证明); (五)双方签订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区(市)人防办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到市人防办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各区(市)人防办每年十二月对持有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的人防工程使用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年审。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安全、合理使用人防工程,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不得损坏工程设施、设备,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效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转给他人使用。 使用人确需改变用途、转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重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因经营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或装修,必须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改造(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区(市)人防办批准。合同解除时,装修的固定设施不得拆除,属人防工程所有。 第三十条 使用人防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防工程隶属单位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第三十一条 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按照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二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要无条件服从战备需要,在使用期间,因战备、工程改造或地面统一规划建设时,使用人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使用,同时终止合同。 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第三十四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抓好下列安全措施:(一) 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组织,落实责任,履行职责;(二)大中型人防工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三)定期组织在岗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讲评考核;(四)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巡视制度,发现治安和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五)消防栓、防火卷帘门、手动报警按钮等处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圈占、遮盖,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用消防设备设施;(六)人员避难走道、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入口处,不得摆放柜台、占道经营,并要设置应急照明和指示灯;(七)消防、高压电气等特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八)建立昼夜值班巡视制度,保卫人员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用电管理,定期对电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不得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政处罚,由人防主管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