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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文摘录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 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 任。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一条,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一期: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 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案件适用要点: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者未 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提供损失的扩大。对于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 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 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第六百一十条,根本性违约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 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或者解除 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 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的协作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 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 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 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 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 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 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 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 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 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责任。第七百零九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 质量进行检查。第七百零九十七条,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 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 等损失。第八百零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 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 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二条,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试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 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零二条,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 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 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 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 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 的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 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 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八百零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 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 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 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八百零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第八百零八条,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 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 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行驶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 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视为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 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 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坏债务 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三条,当事人变化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 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 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 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 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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