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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中国法制史研究范围极为广泛,可以是全国性政权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局部或少数民族政 权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民间的规则、组织制度等。2. 法制史特点 1、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2、儒学独尊,德主刑辅 3、家法国法交互为用 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3 夏代法律形式1 习惯法礼(功能:别贵贱、序尊卑)2 制定法 “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 誓战争期间发布的军事命令。4. 奴隶制五刑:劓、墨、剕、宫、大辟5 商代主要法律内容1、汤刑:刑事法律,内容不可考。规定有五刑。2、官刑惩治国家管理犯罪的专门法律,有行政法性质,但以刑事方式进行调整。6 西周刑罚适用原则中的世轻世重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7 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8 李悝法经具体内容 盗、贼、囚、捕、杂、具。9法经特点A、六篇皆罪名之制”(一反以刑统罪的旧传统”),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 制,以罪统刑。开创前所未有的新体制B、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C、法经打击了奴隶主贵族势力,同时又保留了奴隶制残余。10 商鞅变法 1 改法为律制定秦律2 废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 3 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4 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疏。11 秦朝的法律形式1、律 2、令,效力高于律(命为制,令为诏,无别) 3、法律答问,问答形式的司法解释 5、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成例 6、式,是关于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程序的文书程式12 废肉刑刑罚改革的内容(p79)刑罚改革的内容是用徒刑、笞刑、死刑代替肉刑。13 刑法原则 上请: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制度(创于西汉)高帝: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郎中,君主侍 卫官,“比三百石”。宣帝:“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按实际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高、最低年龄。(矜恤老幼)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 行为,而且减免刑罚。14 汉代主要刑名殊死,即斩首(新刑名)顾山(针对女性)A、死刑一殊死,即斩首(新刑名) B 、肉刑C、徒刑一顾山,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D、徙边一 减死刑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以全人命,有益于边(2)死罪的株 连刑。罪犯死刑,妻子发配边疆“殊死,妻子徙边”E、罚金刑一“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15 一、准五服定罪(西晋律)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刑法适用适用原则:亲属相犯,以卑犯尊 者处罚重,越亲越重;以尊犯卑者,处罚 轻;越亲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亲属 相盗,处罚轻。民事方面:在财产转让时违犯法律,关系越亲处罚越轻。16 二、重罪十条北齐律 反逆:危害社稷,图谋推翻皇帝 大逆:毁坏宗庙山陵宫阙 叛:背国从伪降 恶逆:殴打谋杀尊长亲属 不道:以残酷的手段杀人 不敬:盗用皇帝用物,指责皇帝,诽谤朝政 不孝 不义:杀本属长官与授业老师 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17 八议 法律规定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 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18 直诉制度确立西晋的“登闻鼓”隋唐19开皇律 确立封建新五刑。北齐律大致确立起来。隋律最终确 立笞、杖、徒、流、死。死刑分绞、斩两等; 确立“十恶”罪名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20 狭义的唐律指唐律疏议这部有唐一代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21 三个阶段法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22贞观律主要内容1、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3、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以及类推等原则 23唐六典现存最早、最完备的行政法典。24 十恶1、谋反谋危社稷,图谋推翻统治。(“其事未行,即同真反”) 2、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宫阙3、谋叛背国从伪。背叛本朝,投奔敌国4、恶逆“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殴打谋杀尊长亲属。常赦不原,决不待时。5、不道:“安忍残贼,违背正道,故曰不道” 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杀人而肢解之,或饲养毒虫、自治毒物、使用邪术害人6、大不敬七项具体罪名皆触犯皇帝的至尊地位。盗皇帝用物;盗、伪造皇帝印玺;给皇帝配药不按本方;做饭犯食禁; 指责皇帝;诽谤朝政;对皇帝使臣无礼。7、不孝“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诅骂或告发直系尊亲;供养有缺;别籍异财;私自婚娶; 父母去世,匿不举哀;居父母丧作乐,释服从吉8、不睦“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 及大功以上尊亲属。9、不义“此条原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闻夫丧匿不举哀, 殴、杀本属长官及授业老师10、内乱“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奸父祖 妾,与之和奸的妇女同罪”25 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26 自首减免自首指案件未发现,自动交代。 ( 1 )区分自首和自新 未被举发而到官府交代罪行 -自首, “ 原其罪” 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再投案 -自新 减轻 (2)并非所有犯罪都可享受自首待遇:“ 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 “越度关栈及奸, 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列自首” (3)正赃犹正如法 -赃物如数退还(原主或国家)(4)“自首不实”(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自首不尽”(交代犯罪情节不彻底),以 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27 共犯原则中认定首从的三种情况(1)无身份区别的人,造意为首,余为从;(2)家人共犯只坐家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3)凡人与监临主守共犯,不论是否造意,概以监临主守为首,凡人为从28 类推原则 (1)“ 五刑之属,条有三千,犯罪既状,故通比附 ” (2)“ 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 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律文无明确规定的同类案件 ( 3 )举例:出罪依贼盗律(总 269 条)“ 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之,勿论 ” 假 有折伤,灼然不坐入罪:“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已伤是重罪,明从皆斩之坐。”又例云:“殴告大功尊亲,不得荫论”,若有殴告期亲尊长,举大功是轻,期亲是重,亦不得用荫29 涉外案件原则即化外人犯罪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属人与属地相结合30 唐代司法制度大理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刑部国家最高司法行政机关31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印颁行的法典,刑罚变化:折杖法,刺配刑,凌迟32 明大诰特别刑事法规特点:1 效力高于律 2 刑罚严苛3 重典治史4 空前普及33 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奸党的表现和惩处:(1)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大赦不原。(2)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斩。(3)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斩,妻子为奴,财产没官(4)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34 锦衣卫由护卫亲军发展而来,东厂明成祖建。35 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 1 )小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案件,审判后送皇裁 决。(2)大三法司会审:由左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案件,审判后送皇裁决。2、九卿圆审 如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这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3、热审在暑热来临之前对在押未决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 秋前一日进行。目的及时疏理牢狱。徒流减等发落,笞杖及时行刑。事实不清疑案, 向皇帝具奏请决。4、朝审秋后处决犯人前,由朝廷重臣会同审理在押死罪囚犯的制度5、大审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审理审录囚徒,五年一次。36 明确地域管辖原则 原、被告不在同一州县或被告分属数州县,如何管辖?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发37 清朝三部法典 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38 清朝会审制度1、秋审清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制度,号称国家大典。由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每年秋季复审 地方上报的斩、绞监候死刑案件。2、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判决以及京师附近发生的监候死 刑案件的制度39 清朝采纳西方近代法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 2 罪刑相适应原则 3 人道主义原则40 清末司法改革1、大理寺f大理院f审判机关2、刑部f法部f司法行政机关 3、各级审判厅设各级检察机关,审检合署 4、设立警察机构 5、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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