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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检身制度为了准确掌握入井下人员情况,规范入井人员行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到井口检身室进行登记,否则一律不予考勤,井口检身室必须做好登记工作。第二条井口检身室必须每隔2小时清点一次出入井人数,并向调度室上报。第三条检身人员必须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严格的检身,检查入井人员是否饮酒和穿化纤衣服,清查入井人员工作服的衣袋及工具包,检查是否有烟草和点火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非专业爆破作业人员),杜绝一切禁止入井的物品进入井下,对饮酒和穿化纤衣服的人员严禁入井。第四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检身人员检身,否则不得入井。第五条检身人员要加强井口看管,防止不法分子入井破坏生产和井下物资被盗。第六条各单位当班班组长在入井前和出井后必须到井口检身室登记本班入井、出井人数。第七条如果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原因,需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和井口检身室都必须准确统计出入井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第八条各基层队由当班跟班队管和班组长负责清点本队(班组)入井、出井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发现有未按时出井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其姓名、入井时间、工作地点等情况,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查明原因。第九条处罚1、未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的,给予检身当班职工处罚50元次。2、职工不配合检身站工作未经检查强制入井的,将视其性质按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3、入井出井人数未按规定上报调度室的责任者,给予50元次的处罚。4、未按时清点人数上报调度室,自救器、矿灯、考勤证、入井人数四项帐目不吻合,未及时查明原因的责任者,给予50元次的处罚。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矿必须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网络系统,按规定配足足够数量的安全仪器设备和安装维护(安全监测)发放人员,管好用好安全仪器设备。安全监测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监测和通风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独立工作。2、电工组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齐各种类型的监测传感器。3、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对传感器的安装数量、位置和主机、传感器、动力开关应安装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设施等内容,并绘制系统图。4、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由机电部门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机电部门负责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装置”安装好后,必须进行试运行,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5、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6、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进行一次调校,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并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7、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或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必须保证将应断电的电气设备全部切断。“装置”使用期间机电部门必须每周检查一次闭锁设备,并有记录可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8、下井跟班行管、班(组)长等入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入井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各级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带头使用好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9、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10、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使用单位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或停运期间,就地瓦检员必须重点检测被控区域的瓦斯浓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矿调度室。11、装置监测和人工监测的测值误差为01%,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作为处理标准,误差超过01%时,监测工应及时下井校对。每一专职瓦检员每班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测量精度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校对一次,将结果报告通风调度室并作好记录。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12、装置撤除时,必须由安全、机电部门人员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装置并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13、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14、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煤巷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5米内必须悬挂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检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15、凡发生解脱或破坏装置的,必须认真追查,查出责任者必须给予处分。16、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应设专人负责充电、收发和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时禁止发放使用,使用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瓦斯检查制度1、矿必须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每一采掘工作面(含采煤工作面小眼掘进)每班都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2、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检查次数规定为: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排放瓦斯尾巷,高瓦斯区域低风速巷道顶部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机电硐室、主要回风道等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密闭每旬检查一次;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瓦斯,并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硫化氢有毒有害气体每周检查一次。3、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采掘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可代检就近地点的硐室、主要回风道、密闭等。4、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范围和检查值处理标准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道、总回风巷等地点风流中的安全浓度及其超标处理措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规定执行。5、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班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同时,必须执行工作地点现场手上交接班制度,每个检查点交接班地点具体规定为:采煤工作面就在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或进风巷)内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就在掘进巷道内交接班,各区域交接班均不得超过被测采掘工作面范围。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虚报瓦斯,出现空班、漏检、假检和虚报瓦斯数据,给予瓦斯检查员开除的行政处分。6、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15m长的胶管和检查棍。同时必须检查责任区域监测传感器显示数字的精确度,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并协助处理。7、管理人员要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矿总工程师,制订措施,及时进行处理。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日报,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矿调度室负责将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瓦斯排放制度1、瓦斯排放必须实行分级管理。临时停风时间短(30分钟内),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就地排放(一级瓦斯排放)。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风流途经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按二级瓦斯排放管理,其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组织救护队排放,并备案。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且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按三级瓦斯排放管理。凡启开密闭和排放与采空区连通的盲巷、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停风的巷道瓦斯,无论回风路线长短和巷道内瓦斯浓度高低都必须按三级瓦斯排放进行管理。三级瓦斯排放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排放工作。2、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包括组织机构、停电撤人范围、警界位置、排放瓦斯流经路线和方向、排放路线(以上内容要在图上明确标注)、风流控制设施、各种电气设备、通讯电话和瓦斯探头监测的位置、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以上内容要在图上明确标注。并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落实责任等内容。3、排放瓦斯必须限制送入独头巷道中风量,可采用的方法:在局部通风机排放侧的风筒上捆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部通风机的排风量;把风筒接头断开,改变风筒接头对合空隙的大小,调节送入的风量;局部通风机排风口装设三通调节器。严禁“一风吹”和超限排放。4、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应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内送入风量,确保独头巷道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限。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5、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的瓦斯,必须先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6、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min后,瓦斯浓度仍没有变化,方可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7、任何地点瓦斯排放前,必须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通风处汇报,排放过程中及结束后必须向通风处报告。凡越级排放瓦斯,必须按重大未遂事故进行追查,矿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一)“一炮三检”规定“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检查瓦斯浓度。这是防止放炮造成瓦斯事故的关键手段,特作如下规定:1、检查瓦斯只准由瓦斯检查员用光学瓦斯检查仪进行,放炮员、安全员、班组长用便携式报警仪检查,相互应证,确保检查数据也必须准确可靠。杜绝瓦斯超限作业。2、凡因瓦斯检查员不按时到达放炮地点执行“一炮三检”者,造成的损失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凡因瓦斯检查员在场检查瓦斯,施工人员不听从瓦斯检查员指挥者,瓦斯检查员制止并报安全部门按违章处罚。3、安全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放炮作业点执行“一炮三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覆盖面在半月内达到100%,对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查和处罚,并作好检查、处罚记录备查。4、“一炮三检”适用范围:规定为井下一切放炮作业场所。(二)“三人联锁”放炮规定1、“三人联锁”放炮适用范围:井下一切放炮作业场所。2、“三人联锁”放炮的具体要求:井下各放炮作业点,施工人员到作业点将放炮牌交瓦斯检查员管理,待作业装好药后,由瓦斯检查员到现场检查瓦斯浓度,确认瓦斯浓度不超限后,将放炮牌交当班班长,由班长清点当班人数,确认人员已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并设好放炮的安全警戒后,班长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高声呼喊放炮声30秒后开始起爆。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及时将放炮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管理。如此周而复始直至放炮作业结束。3、安全部门按“一炮三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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