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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法内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 ,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的 ,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安全生产的核心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所有人员(从董事长、总经理到一线生产工人)安全责任进行规定和要求,使人人身 上有责任,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 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 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 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展资料: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安全生产的义务有:(1)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共7 章 97 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 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 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 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 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 项权益和3 项义务);社 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 方式)。(3) 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这种 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 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有关部门合理 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 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4)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 处理制度。(5) 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 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6) 三套对策体系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事前预防对 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 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 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 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 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建立事 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 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 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确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8) 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知情权,即有权了 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 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 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9) 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 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 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10) 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 式。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公众举报监督, 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 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 者有关部门报告。(11)88 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 产生的8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 机构 1 种,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有 2 种。(12)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 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 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 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 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 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4、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七个方面!一、第一章 总则。该章共有15 条,规定了5 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 的(第 1 条);(2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 2 条);(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 3 条);(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 4 条、第5 条、第10 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第6条、第7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一款,第11条); (5)安全生产工 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 14 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 服务 9 第 12 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第 13 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15 条)。二、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该章共有28 条,规定了7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 16 条);(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17 条、第18条、第36条、 第 37 条、第 39 条、第 40 条、第 41 条、第 42 条、第 43 条);(3)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8条);(4)关 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 条、第21条、第22 条、第23条); (5)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 第 26 条、第 27 条);(6)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 28 条、第29条、第31条、第34条第2款); (7)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 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30 条、第32条、第33 条、第34条第一款、第35条)。三、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该章共有9 条,规定了3 个方面的问题:(1)生 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2) 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3)工会组织的权利(第 52 条)。四、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该章共有14 条,规定了6个方面的问题:(1)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第53 条);(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 责和行为的规定(第 54 条、第 55 条、第 56 条、第 60 条、第 63 条);(3)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57条、第58 条、第59条);(4)行政 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第 61 条);(5)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第 62 条);(6)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方面的监督(第64 条、第65 条、第 66 条)。五、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该章共有9 条,规定了3 个方面的 问题:(1)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第67 条、第 68 条);(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69条、第70条、第 71条、第72条、 第 73 条、第74 条);(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分布(第75 条)。六、第6章法律责任。该章共有19 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地方政府及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76 条、第77 条、第91条、第 92 条);(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78 条);(3)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第79 条、第80 条、第81 条、第82 条、第83 条、第84 条、第85 条、第86 条、第87 条、第88 条、第 90 条);(4)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责任(第89 条);(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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