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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题 目: 论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学生姓名: 李宽 学 号: 201504031104 院 系: 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年级: 2015级法学专升本 指导教师: 任广志 年 月 日 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摘 要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有一定的共同性,但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来区分。然而,我国法律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到底,也不是非常明确,缺少一个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规制,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主要义务也是最基本的要求。研究审查民事诉讼中虚假作证问题,严重破坏了我国司法公正性,也是对社会法制环境更加公平的努力,也是维护司法公正,贯彻法治精神的表现。关键词:虚假诉讼;审查规制;贯彻法治ABSTRACTParties colluding in fraud litigation refers to civil litigation, conspired to prepare false facts and evidence to the Court,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 the right to Executive, illicit appropriation or damage of State, collective and the property or rights of action. Malicious litigation and fraud litigation has some similarities,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differences to distinguish. However, the legal liability of civil fraud litigation hold is not in place, is not very clear, the lack of a mechanism and procedures to effectively review the fraud litigation regulation, civil fraud Litigation Act is the main obligations of the civil law is a basic requirement. Study on false testimony in civil litigation issues, causing serious damage to Chinas judicial justice, efforts is more fair to the social and legal environment, and justice, and implement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Keywords:Fraud litigation; Review regulation;The rule of law requires目 录第一章 引言1第二章 民事虚假诉讼的概述2 民事虚假诉讼的含义22.2 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2 虚假诉讼的特点32.3.1 诉讼当事人之间有特殊关系3 虚假当事人配合默契42.3.3 行为人专业化程度高4第三章 民事虚假诉讼中的具体现象5 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53.2 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53.3 识别滞后且不易查处53.4 滥用诉讼调解63.4.1 利用人民调解进行司法确认6第四章 民事虚假诉讼的原因分析84.1 我国规制虚假作证的现行措施84.2 我国规制虚假作证的不足84.3 审查机制不完善94.3.1 民事证据的审查制度过于笼统94.3.2 法官管理制度不合理94.3.3 缺乏监督主体94.4 我国立法工作的滞后性10第五章 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建议115.1 完善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制115.2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115.3 建立遏制虚假诉讼的联合机制125.4 完善对证人证言的权益保护12第六章 结论14参考文献15致 谢16第一章 引言近年来,民事领域中虚假诉讼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且损害司法权威与尊严,浪费司法资源。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思想观念不断进步,利益结构不断调整,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被带入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由此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是,近年来全国法院民事案件受案数量急剧上升,出现了“案多人少”的局面。也频繁出现虚假诉讼作证的现象。虚假诉讼就是典型的社会上所谓的“智者”利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漏洞缺陷,通过捏造、伪造、变造法律事实的方式,在“合法”授权的掩饰下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种方式。少数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的漏洞,提起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破坏诉讼秩序,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完善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审查证据是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法官应当运用科学的审查方式去审查证人证言,并且要审查证言的来源,全面地正确地审查核实证据。缺少一个完善得到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规制。另外,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惩罚责任机制,加强对虚假作证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可以从经济方面上加大处罚力度,让证人虚假作证的成本升高,让他们认知虚假作证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加虚假作证的难度。本文拟通过阐述虚假诉讼的内涵,分析其成因,借鉴各地做法及域外法律规制虚假诉讼的经验,提出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健全实体法律规则、强化法院审查职责、完善联动惩戒机制等方面规制虚假诉讼。第二章 民事虚假诉讼的概述 民事虚假诉讼的含义迄今为止,人们现在还没有对虚假诉讼的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理解,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能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在理论界,为虚假诉讼作出的定义,常见的含义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的行为。”1第二,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裁定的行为。”2虚假诉讼本质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这是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恶意诉讼以及滥用诉讼权的本质区别。为表达简便,本文以下简称虚假诉讼。2.2 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2012 年,全国人大修改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和制裁方法,明确规定了诉讼当事人合谋虚假诉讼(即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掌握好“虚假诉讼和非虚假诉讼之间的法律界限,是恒定规制虚假诉讼与保护诉讼当事人诉权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关键所在。”3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是串通制定虚假诉讼的原被告和其他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以及其他方式参与诉讼或为诉讼做辅助性工作的参与人员也能构成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第二, 虚假诉讼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表现的是直接故意。串通合谋制造虚假诉讼的原被告等诉讼参加人采用各种各样的欺骗手段,恶意串通,错误的使法院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或裁定,达到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目的,虚假诉讼参与人作出这些虚假行为时都是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以及会产生的后果而积极参与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意识上的直接故意是不容置疑的。第三, 虚假诉讼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国家和社会公共利是受到虚假诉讼侵害而权益受损的客体。包括当事人、第三人、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等的实体权益或公共利益。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民事审判活动也是虚假诉讼侵害的客体之一。第四, 虚假诉讼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本该程序上对立的诉讼参加人在民事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互相串通合谋,制造并利用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证据等。我国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虚假诉讼已做出了重视目光和行动计划,用多种方式和规定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审查规制。在总则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部分,将诚实信用原则认证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加以严格规定,将诚信原则从民法领域扩大改变到民事诉讼领域,使诉讼权利的行使合法、正当,防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滥用虚假诉讼权利。将虚假诉讼行为收入诚实信用原则规则之中,对双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方式作否定性的评价,从根本原因上为规制虚假诉讼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则同时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113 条界定了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制定了可以对虚假诉讼应采取的处罚措施。这两个条文根据虚假诉讼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将民事虚假诉讼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种情形是逃避履行法律文书所制定的义务。当然,在民事诉讼法制定的体系中,虚假诉讼只是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法律文书义务的一种方式,还可能有虚假仲裁、虚假调解的存在,只是这不属于本文的研究范围。这只是积极层面。在消极层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缺乏对民事虚假诉讼的识别、审查机制的规定,在司法中法院怎样处理虚假诉讼存有很多困惑。司法实践中,现发现的虚假诉讼多数都属于诉讼后监督不全面,出现司法漏洞,虚假诉讼进行过程中存有疑虑点,法律缺少识别和审查机制,未能及时有效的定性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的特点2.3.1 诉讼当事人之间有特殊关系虚假诉讼讲述的是行为人之间有特殊的关系、当事人行为默契、很多诉讼都以调解方式结案、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金额都比较大。金钱的诱惑,让当事人不惜采取违法手段,创造虚假诉讼的直接动力。民间借贷、以物抵债、驰名商标认定、企业改制和破产、离婚、房产权属纠纷、建设工程优先权、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容易形成虚假诉讼,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2.3.2 虚假当事人配合默契虚假当事人之间自成一气,在查处方面比较难。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马脚,当事人很少出庭,都是让诉讼代理人自己参加,给法院查清案件设置虚假障碍;就算参加诉讼,在诉讼案件中期限短并不会进行实质性对抗,或者胡乱地辩论一番,因此,虚假诉讼辨别很大,法官如果依法调查核实,当事人的意图就可能暴露,实质性对抗还会延长结案期限,不会达到他们的目的。 当事人都希望能尽快达到目的,当日受理结案的也不少,最快达到调解。甚至为对方当事人提供方便,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希望可以加快诉讼进程,完成虚假诉讼,早一天得到裁判文书。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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