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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垫付给子公司的工资等往来款项无法收回,已列入损失,母公司能否做所得税税前扣除?母公司垫付给子公司的工资等往来款项无法收回,已列入损失,母公司能否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因子公司废业,母公司垫付给子公司的工资等往来款 项无法收回,母公司已经列入损失,请问该损失母公司能 否做所得税税前扣除?竹西: 不知你提到的“废业”具体是指什么?常见的 企业停止经营的方式有:破产清算、主动注销、被吊销等 等方式,或者仅仅是自行停止经营,没有办理任何注销清 理手续?不知你提到的子公司采用的是哪一种方式?母公 司代子公司垫付的工资等等款项,属母公司的债权性资 产,无法收回的债权为母公司的资产损失。国税函 2000945 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 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 前扣除。关于企业的资产损失法律法规有如下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957 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 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 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 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 失以及其他损失。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 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 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 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 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 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 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发生的具有上述证明材料的坏账损失,可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列支。但需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进行报 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 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 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 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 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 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 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 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 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 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 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 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 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 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管理办法中的专项报告是指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 你可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属于没有任何注 销清理手续的情况,或者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则不 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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