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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常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第四条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第五条每月_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监测及排放记录。第六条环保科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第七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第十二条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环保处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第十三条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第十五条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五章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第十六条环保科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第十七条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环保处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第六章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第十八条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市、县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环保处,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_小时),_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环保处,公司环保处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第二十一条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环保科负责解释。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常用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第五条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第三章基本原则第七条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第八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第九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第十条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第十一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第十二条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第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第四章环保机构职责第十四条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第五章基本内容第十五条“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第十六条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竖立合格排放标志。第十七条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第十八条环保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第十九条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第二十条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十一条废水方面,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排水沟。第二十二条生产车间产生废铁屑要用铁屑箱贮存,作为原料集中出售,不另设堆放场。产生的废机油和废切削液因属于国家危废名录,必须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理,严禁随意排放,以免造成环境污染。第二十三条动力设备必须优先选购低噪音的设备,并且安置在封闭的厂房里,减少噪音的产生。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十五条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十六条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属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有企业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常用版(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第四条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第五条每月_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第六条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第七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第十二条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五)对于具有挥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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