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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2005 年 3 月 12 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壹章定义和概述第 1 条定义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 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 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且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 2 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2.1 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2.2 出资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出资为收购标的的收购。第 3 条特别事项3.1 律师于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于进行出资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于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出资收 购。3.2 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关联审批手续。第二章收构程序概述第 4 条壹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4.1 收购方和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 购意向书。4.2 收购方于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 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 ,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4.3 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且通过收购实施预案。4.4 债权人和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仍事宜。4.5 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4.6 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关联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 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4.7 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4.8 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运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于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4.8.1 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4.8.2 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第 5 条涉及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具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公司收购时,仍应注意:5.1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5.2 收购项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5.3 收购完成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 6 条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应当注意:6.1 如收购外方股东出资,应保证合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做 出新的可行性研究方案,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如因收购外方股东出资 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关联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6.2 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运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 履行审批手续。第三章收购预备第 7 条预备阶段的信息收集 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于收购预备 阶段的法律事务有:7.1 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运营能力等信息,于此基础 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运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 行。7.2 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 论证,寻求立项的法律依据。7.3 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 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方案,地方 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第四章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第 8 条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 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关联信息, 以备收购方于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律师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于符合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和减少。第 9 条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9.1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运营范围。9.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关联主管机关的 批件。9.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9.4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9.5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9.6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7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9.8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和他人签订收购合同。9.9 收购标的是否存于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于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第 10 条对目标公司关联附属性文件的调查:10.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10.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10.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10.4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证合同。第 11 条对目标公司财产情况的调查:11.1 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方案、审计方案。11.2 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11.3 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11.4 纳税情况证明。第 12 条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12.1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等。12.2 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12.3 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第 13 条对目标公司运营情况的调查:13.1 目标公司运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13.2 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13.3 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名单。13.4 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13.5 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13.6 目标公司的产品责任险保险情况。13.7 目标公司产品和环境保护问题。13.8 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情况。13.9 目标公司的特许运营情况。第 14 条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14.1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14.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于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方案。14.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于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第 15 条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15.1 正于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15.2 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15.3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第五章收购意向达成第 16 条律师于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阶段,应于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 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且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且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查 收购意向书。收购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6.1 收购标的。16.2 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是资产收购,出资转让仍是其他,且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收购合同签订的主体。16.3 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16.4 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6.4.1 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16.4.2 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16.4.3 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16.4.4 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16.5 收购款的支付。16.6 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政府关联主管部门的批准。16.7 双方约定的进行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第 17 条保障条款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和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 意向书应具备何种程度的法律约束力。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 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作为收购方的律师,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 应提请委托人注意于意向书中订立如下保障条款,以预防和最大程度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17.1 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方不得和第三方以任何方 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7.2 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 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关联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的了解目标公 司。17.3 不公开条款。 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壹方于共同公开宣告收购事项前, 未经对方同 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 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17.4 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于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 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17.5 费用分摊条款。 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 因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 方分摊。第 18 条附加条款 于收购过程中,为避免目标公司借收购之名套取收购方的商业秘密,作为收购方律师, 应于意向书中设定防范此类风险的附加条款:18.1 终止条款。 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于某壹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收购协议, 则意向书 丧失效力。18.2 保密条款。 出于谨慎的考虑, 收购双方往往于签订收购意向书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 也可于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18.2.1 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仍包括参和收购事务的顾问等中介服 务人员。18.2.2 保密事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外,仍包括禁止投资条款,即收到目标公 司保密资料的第三方于壹段时间内不得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18.2.3 收购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保密,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用 于评估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18.2.4 资料的返仍或销毁。保密条款应约定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收购双方负有相互返 仍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第六章收购执行律师于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后,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共同拟定收购合同,准备关 联法律文件,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第 19 条收购合同的起草较为完整的收购合同包括主合同和附件俩部分:19.1 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壹般仍 应具备如下内容:19.1.1 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19.1.2 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壹般是指:1)收购行为已取得关联的审批手续,如当收购项目涉及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 闻、电讯、通讯等特殊行业时,收购项目需要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2)收购各方当事人已取得收购项目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3)至收购标的交接日止,收购各方因收购项目所做的声明及保证均应实际履行。4)于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才进而履行股权转让和付款义务。19.1.3 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包括:1)目标公司向收购方保证没有隐瞒影响收购事项的重大问题。2)收购方向目标公司保证具有实施收购行为的资格和财务能力。3)目标公司如经履行收购义务的承诺以及其董事责任函。19.1.4 收购标的资产评估。确定出资转让总价款。确定转让条件。19.1.7 确定出资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19.1.8 确定拟转让出资的当前价值。19.1.9 设定付款方式和时间, 必要时能够考虑于金融机构设立双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帐 户,且设定共管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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