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0页
第2页 / 共10页
第3页 / 共10页
第4页 / 共10页
第5页 / 共10页
第6页 / 共10页
第7页 / 共10页
第8页 / 共10页
第9页 / 共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屑晋鼠一论丈发袤专家一 廻殒中国学乐期测 .qi ka nwang.nel浅议重婚罪的界定摘要确立重婚罪,对维护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公民权利,起到了 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司法实践中,鉴于对婚姻效力的不同理解, 重婚罪往往难以界定。本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针对相 关问题,阐述一己之见。关键词婚姻事实重婚重婚罪作者简介:姚虹宇,南京大学法学院;冯国玉,金湖县人民检察 院。近年来,重婚现象在我国大量出现,并呈上升趋势。此类现象的 存在,对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形成强烈冲击,对家 庭关系的稳固及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严重破坏。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 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 确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本条规定的具体适用,即如何界定 重婚罪,司法界和理论界均存在较大分歧,往往妨碍对重婚罪的认 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就此,笔者在深 入学习多位学者理论的基础上,谈一些浅显的看法。一、关于婚姻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学乐期刊网h 论丈发衷专家1丿中Qwwqikan 训 zn g.nel(旦按照刑法规定,重婚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一种是已经结婚的人,在其与原结婚对象婚姻关系未解除前,又与他人结婚的;另一 种是本人虽然没有结婚,但明知对方有存续的婚姻而仍与其结婚 的。(一)认识分歧对刑法规定的“配偶”,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 种认为,配偶即合法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根据现行婚姻法规 定,只有经过法定登记的婚姻才为合法婚姻,没有取得结婚证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是合法婚姻,双方均不能称为有配偶者,他们 与无配偶(包括不知对方有配偶)的人结婚不为重婚;另一种意见 则认为,配偶除指已登记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外,也包括未经登记 的事实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他们均属于有配偶者,如与他人结婚, 也构成重婚。显然,对配偶理解的分歧,主要表现在是否承认事实婚姻上。确 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对重婚罪的界定至关重要。(二)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 事实婚姻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综观婚姻制度的演变,不难发现,我 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承认、限制、不承认及效力待定四 个阶段。就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1984 年 8 月 30 日下发的t 论丈发袤专家一 )中国学木期刊网 Fwww.qikanwa ng.门凯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事实婚 姻是违法的,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男女双方必须已达法定婚龄并符 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其他条件;将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诉讼 时不达法定结婚条件的情况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对事实婚姻作 了限制性地承认。为进一步限制事实婚,1989 年 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 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 干意见,明确在一定时期内,以起诉和同居时是否达到结婚条件 为标准,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且不再将事实复婚认定为事实婚 姻。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的范围。为消灭事实婚姻,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下发的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规定未达婚龄或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关系不 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中进一步明 确自 1994 年2 月 1 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按非法同居处理。明确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现行婚姻法要求事实婚姻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补办登记, 对未按要求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予以明确,我们可将 此称为婚姻效力待定,即前行为的性质有待于后行为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t 论丈发袤专廉一 )中国学木期刊网 Fwww.qikanwa ng.门包 I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2 月 1 日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 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放宽了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三)民事、刑事法规的冲突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行为构成重婚犯罪,但对当事人涉及的两次婚姻的形态并没有给 出明确规定,正常理解应为依据民事方面的规定,即两次婚姻均应 为登记婚姻,但司法机关目前仍据以司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 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 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12.14法复199410 号)规 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未经登记的事实重婚构成重婚罪 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显然,刑法法条规定的“与之结婚”中的“结 婚”也包括虽然没有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却已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定重婚包括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重婚犯罪包括事实婚姻。显然,刑法与民法在婚姻效力的认定上存在冲突。二、重婚罪的界定问题t 论丈发袤专家一 )中国学味期刊网 Fwww.qilcanwa ng.c岂 I事实婚姻的当事人能否成为重婚罪的主体?重婚应否包括事实 婚?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的答复。理由如下:一)婚姻应该包括登记婚和事实婚婚姻不能简单理解为两性结合,它不仅仅是程序和形式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其实质要件即因婚姻产生的身份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相 关权利和义务,往往牵涉到家庭、子女及风俗习惯等一系列复杂的 社会问题。在婚姻法学中,事实婚姻是指符合我国法定婚姻条件的男女,在 与他人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未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群 众公认的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现实中,事实婚姻绝大部分是 具备实质要件的,往往在民间举办一定的仪式,只是双方没有到法 定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是这种婚姻往往被群众公认,双方家庭和 本人都认可。其群众公认度并不亚于登记婚姻。从本质上讲,它是 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只是程序上有违法的一面。因此,对这种本质 合法、形式违法、群众公认的婚姻关系,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其 丈夫或妻子均为有配偶之人。虽然婚姻法规强调婚姻须经登记才有效,但从中我们也可看出事 实婚姻并非至始至终无效,其效力取决于是否补充登记,立法原意是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设定义务,而现实中重婚的人不可能再去履 行这一对己不利的义务,如果仅以登记为婚姻生效的要件,最终这些规定反而会成为重婚者逃避法律责任的漏洞。鼓励登记结婚,包学乐期刊网h 论丈发衷专家1丿中Qwwqikan 训 zn g.nel(旦容事实婚姻,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弱势者的权益,发挥法律保护与惩罚的双重作用。二)重婚包括登记重婚和事实重婚从刑法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重婚罪的重婚界定依赖于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因婚姻法对前 婚姻登记的法定要求,已办理过登记手续的重婚的者无法对后婚姻办理登记,况且,为规避法律,重婚者与他人同居时大多也不对外 以夫妻名义相称,有的甚至已生儿育女,也没有已夫妻名义对外。因此,我国虽破坏婚姻家庭的重婚现象屡见不鲜,但刑法关于重婚 罪的法条却难以适用,少有重婚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我国重婚 罪形同虚设,并不能发挥立法者预想的作用。从法律体系的构建原则来看,刑法中的重婚应以民法中的婚姻认 定规则为基础。在婚姻和重婚行为的认定上,婚姻法和刑法应该在符合逻辑的情况下共同构筑保护婚姻制度的法律屏障。否则必然导 致刑法和婚姻法在在执行中产生冲突。如果犯罪主体依据民法规 定,而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要求却有违民法规定,即并不要求承担刑事责任的婚姻必须以登记为要件,不符合逻辑和常理。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学乐期刊网h 论丈发衷专家1丿中Qwwqikan 训 zn g.nel(旦婚罪定罪处罚,明确了未经登记的事实重婚构成重婚犯罪。弥补了立法上的缺陷。事实婚姻不仅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刑法认定重婚罪的重要 基础。尊重多元的情感生活方式,注重公法和私法的融合与重整, 都可以为事实婚姻在刑法和婚姻法上的冲突提供解决方案。(三)承认事实婚姻符合我国国情事实婚姻是是国家法基于特定的国情对民间法妥协让步的产物。 婚姻法颁布至今,经过大力宣传,已基本上为群众所知晓。但 是,由于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民族众多,公民文化程度和受 教育程度不同,因而在守法程度上不可能完全一致。特别是在山区 以及相对贫困落后的农村,视民间仪式重于登记,一部分人仍然不 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对这些现象视而不见、而机械 地否认其法律效力,排斥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显然是不妥当的。承认事实婚姻,并非鼓励人们不去进行结婚登记,而是从实际出 发,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尊重事实,一方面承认其效力,一方面指出 其形式上的违法。地方政府应对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强制履行婚姻登 记义务,上门发放结婚证明,通过疏导,从根本上消灭事实婚姻, 堵塞重婚犯罪的漏洞。三、立法和司法建议为了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更有效地遏制和打击重婚行为,笔者t 论丈发袤专廉一 丁中国学木期刊网 rwww.qilcanwa ng.门岂 I通过对许多学者论著的学习,经认真思考,建议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视为重婚:1)有配偶者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有 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共同生活6 个月以上的;(3)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生儿育女的;(4)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然,笔者也认为对重婚行为的界定也不能无限制扩张。不能将 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婚外情也纳入重婚的范围。婚外情、通奸、般的姘居,只能通过德治、党纪、政纪来解决,不能用刑罚手段 处理。并非所有的重婚行为都构成重婚罪,只有主观恶性较大,情 节严重的才按犯罪处理。以下情况可不认定为重婚:(1)包办、买 卖婚姻的受害方;如童养媳婚、转亲、换亲及以获取财物为目的买 卖婚姻等,(2)不堪丈夫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夫家其他人一贯、经常 的虐待而重婚的行为;(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与配偶失 去联系而重婚的;(4)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案件中,不懂法律手 续或一方并不知对方上诉而与他人结婚的。参考文献:1 张正新关于认定重婚罪的几个问题出版信息不详2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3 张毅辉事实婚姻司法认定标准的变动及其适用学 海2007(6)4 张洪波事实婚姻的立法冲突及解决法学论坛2009(1)学乐期刊网h 论丈发衷专家1丿中Qwwqikan 训 zn g.nel(旦5褚玉龙关于重婚罪的法律思考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10)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