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页
第2页 / 共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结项管理办法(试行)成果鉴定结项工作是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工作,提高成果质量,促进优秀成果产生,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注重研究成果的社会价值和学术价值,推进理论创新,促进宁夏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第二条 宁夏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系列论文、专著。第三条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完成的基本要求。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在3万字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系列论文要求课题组成员在公开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论文(其中两篇为核心期刊);专著要求15万字以上。 第四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申请结项。申请结项材料包括:填写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宁夏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网址:skghb.nxnews.cn),一式2份,打印好的成果清样、最终成果简介一式3份。将上述材料报送鉴定组织者。 第五条 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要用A4纸打印,与发表的论文复印件装订成册;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要将已发表的论文刊物封面和论文复印,装订成册。成果形式为专著的,要将成果打印、装订成册,书稿纸型不限。装订时请注意隐匿作者姓名。第六条 任何一种成果形式的报送清样,须在首页上方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第七条 鉴定结项材料的报送及审核。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26条规定准备好成果鉴定结项有关材料后,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认真审核其结项审批书填写是否属实,研究成果是否按批准的课题设计执行,经费使用是否合理。若存在问题,须将有关材料退回,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符合鉴定结项条件的,须在结项审批书上签署意见,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第八条 鉴定专家聘请。鉴定专家从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学科专家组中遴选,每项研究成果聘请3位专家进行鉴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单位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第九条 成果鉴定结项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在接到鉴定结项材料两周内做好材料审核及上报工作;鉴定组织者要在两周内将研究成果送达专家手中;专家在收到鉴定结项材料半个月之内完成鉴定。 第十条 实行双向匿名通讯鉴定制度。项目负责人申请鉴定结项时,不得在鉴定成果中注明本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如有注明的,鉴定组织者在组织鉴定时注意隐去。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对成果鉴定的评价包括评价分值、等级和鉴定意见三个部分。鉴定等级包括: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59分以下)。由三位鉴定专家综合评分确定成果的等级。优秀成果除达到优秀分值外,要有3位专家评为优秀等级方可确定。 第十二条 鉴定未能通过的,限期修改。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撤销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验收结项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其时限为收到专家鉴定意见半个月之内。审核批准结项后,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颁发结项证书。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成果,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撤销其项目:1.有严重政治问题;2.学术质量低劣;3.首次鉴定为限期修改,修改后仍未通过的;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5.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6.严重违反财务规定。 第十五条 实行鉴定意见反馈制度。经过专家鉴定的研究成果,鉴定组织者要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真实、准确地反馈鉴定专家意见,包括对成果的肯定及修改建议。反馈鉴定意见时对鉴定专家的姓名、单位等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成果鉴定费支付。成果鉴定费由项目预留经费支出,自筹经费项目鉴定费由项目负责人从课题费支付。 第十七条 成果批准结项后,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和科研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工作。包括成果清样和结项审批书。 第十八条 成果的宣传推广。各科研管理部门、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及其他有效渠道,加强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 成果资助出版。已批准结项,经专家鉴定达到良好等级以上、建议出版的研究成果方可出版。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和各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资助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成果正式出版后须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15本。 第二十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评奖,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不单设奖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