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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评估管理办法5篇 书目 第1篇爆破平安评估管理方法 第2篇爆破平安评估管理试行方法 第3篇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平安评估管理方法 第4篇通航平安评估管理方法 第5篇施工周边环境平安评估管理方法 通航平安评估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影响论证和通航平安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开和削减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爱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平安,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疆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平安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平安影响论证和通航平安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 通航平安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平安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通航平安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当开展及通航平安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通航平安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平安造成影响进行初步推断。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探讨和必要的勘察、科学试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平安形势,预料船舶交通流改变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实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平安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平安保障实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平安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平安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平安的影响状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化探讨和必要的勘察、科学试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状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平安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平安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平安保障措施。 第五条 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平安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平安评估。其中,根据规定须要立项的涉水工程,还应在工程立项前组织开展通航平安影响论证: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锚地、航道及平安作业区、停岸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 (九)实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竞赛; (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 (十一)在国家管辖海疆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平安的活动; (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平安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应由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托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并编制通航平安影响论证报告或通航平安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如构筑的水工建筑物或体育赛事等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平安的影响明显较小,评估报告评估大纲可做适当简化: (一)作业时间较短的勘探、采掘等水上水下作业; (二)构筑、设置、拆除规模较小的且对通航平安影响有限的临时性构筑物或设施; (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临时性水上水下活动。 第七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平安影响论证与评估的统一管理,详细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平安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平安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详细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平安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打算工作。 第八条 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平安、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敬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其次章 论证与评估单位管理 第九条 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本行业评估询问、技术探讨或工程设计等资格; (三)具有开展论证与评估的相关设施、设备; (四)具有相当数量的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通航平安影响论证与评估特地培训的技术人员;能组成满意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的论证与评估项目小组; (五)具有论证与评估或涉水工程项目设计、技术询问的相关业务的良好记录及阅历。 第十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对其论证、评估的结论负责。因论证、评估结论严峻错误导致海事行政许可违法或行政诉讼或通航平安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海事管理机构取消其评估资格,有关单位还可追究其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制度。 备案期有效期限为2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方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看法,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每年年底集中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上网公示,并依据公示状况备案公布。具备担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项目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甲级,具备担当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论证与评估单位为乙级,甲级单位可担当全部水上水下活动的论证与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担当论证与评估单位的状况颁发相应的备案文书。 论证与评估单位在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开展通航平安影响论证及通航平安评估工作状况书面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并提出接着备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持续备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年审管理。论证与评估单位在每年底前将申请年审的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发觉论证与评估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在一年内通过率未到90%的,下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拟从事论证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 (二)水上水下活动询问评估等相关资格证书或申请备案材料; (三)论证与评估单位从业技术人员状况(航海技术、海事管理及港口、航道工程专业人员不少于80%); (四)论证与评估试验设施设备状况(大型船舶操纵模拟器、水域环境模拟平台、电子海图开发系统、vts试验室、航海图书资料室及电子图书库等); (五)通航平安影响论证或评估单位备案申请表; (六)从事通航平安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平安评估或其它项目设计、询问的证明材料; (七)拟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的通航平安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平安评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河海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工程询问资格证书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 论证与评估 第十三条 通航平安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航平安评估一般应在涉水工程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对通航平安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活动且前期已开展通航平安影响论证的应于涉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并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 业主、建设(施工)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托付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应级别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通航平安影响论证或通航平安评估工作。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接受托付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时,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满意以下条件: (一)项目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本单位人员不少于80%; (二)航海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其他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的工作经验;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专业工作经验和高级职称; (四)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论证与评估应实行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系统分析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平安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存在的平安隐患和潜在风险,提出削减或降低风险的平安保障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 论证与评估依据主要包括: (一)设计规范与通航标准; (二)船舶限制理论与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阅历); (三)水上交通管理理论与技术; (四)水上交通平安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论证与评估结论或看法等; (六)设计方案、活动(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八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在论证与评估前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到项目所在水域旁边的水上水下设施单位、相关航运企业以及海洋、海事、航道、引航、渔业等部门开展公众调查和征求看法,在报告审查中应当予以说明。论证与评估单位应采纳以下方法和手段开展论证与评估: (一)数据、资料综合探讨分析等规范性论证; (二)数学模型、航海习惯及阅历计算; (三)数值模拟、船舶操纵模拟试验; (四)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 (五)专家询问; (六)案例分析; (七)其它有效的方法、手段。 第十九条 论证与评估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平安的影响、平安隐患和潜在风险时应: (一)综合考虑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旁边水域通航基础设施(包括港口、锚地、航道等)、航运现状及发展规划; (二)收集和分析水上水下活动所在水域及旁边水域近三年以上的事故状况、船舶交通流状况; (三)分析在不同气象、水文、水道条件下与通航的相互影响,并充分考虑其最不利状况; (四)综合考虑通航尺度、船舶操纵等船舶通航动态、静态要素及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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