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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对策股权转让又称为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代表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股份转移于他人的民事行为,股权作为股东出资形成的一种对公司的限制权,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自由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是当前社会为重要和为普遍的公司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是公司登记机关日常变更登记工作中遇到多、问题、处理也困难的工作,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发觉问题或确认其转让行为予以登记,对提高登记质量,削减纠纷至关重要,下面就股权转让的有关事项和我们工作中的对策进行探讨:一、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条件、程序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股权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通常有两种情形: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法对此无限制,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转让的比例、价格、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而对外转让取决于两个条件:其一,转让出资必需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其他股东放弃就转让的出资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探讨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本质属于权利的买卖,股权转让协议就是股权转让的基本形式。3.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5.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在公司法中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在实践中由于状况困难,可能出现当事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状况,因股权转让是在当事人之间依双方约定的合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办理由股权转让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仅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通常与股权转让的效力无关。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二)特别情形的股权转让:1.股权继承: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解决了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但也赐予了公司章程的自主权,即在公司章程没有做出相反规定的状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可以依法继承的。2.股东的赠与行为:赠与是全部权行使的一种方式,股东股权的赠与,存在两种可能,其一是赠与其他的股东,其二是股东对非股东的赠与。其次种状况的赠与如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可从其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可能会影响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3.执行中的股权转让:对股权执行应进行评估和拍卖。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拍卖过程中按拍卖的价行使购买权。4.离婚中的股权转让: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时,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可协商安排,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数量按比例安排。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假如夫妻双方协商一样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假如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样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情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情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三、股权转让书面材料的审查1.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审查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的详细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2.股东会决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提交股东会决议,重点审查股东会探讨状况,其他股东优先权是否同意,是否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如有不同意的股东,有没有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3.章程:章程中条款对股权转让除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是否另有特别的规定,如有特别规定,本次转让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四、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的状况。书面材料的审查是比较简单的,然而仅仅审查书式材料就予以登记带来的问题却很麻烦,主要是股东之间的纠纷,反映在一是股东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股份被转让,主要是股东之间产生看法,个人之间有经济上的纠纷;二是遗产继承中产生纠纷;三是股权实际转让时未签订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时便供应不是股东真实签名的材料,而转出的股东便提出异议,要求补偿;四是受让人反映在不知情(身份证是让别人办其他事情的)的状况下变成了股东等等,虽然我们登记本身没有错,这些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是当事人不断地到工商部门反映、争吵,严峻地影响了我们的正常工作,也牵涉了我们大量的精力。前两年我们每次遇到股权转让,就通过电子档案甚至到档案室调出书式档案核对签字,尽管如此,每年仍旧有三、四起的纠纷;今年我们在登记中实行审慎性的原则,在与企业协商的基础上,尽量要求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携带身份证到窗口来签字,大大地削减了由此带来的麻烦。今年仅发生股权纠纷一起:某机电公司系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其内部股权在几个月前就已实施了部份转让,但始终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本次提交材料时我们本要求转让人到窗口来签字,但由于有关领导打招呼并保证其真实性,我们又没有足够的理由让其肯定到窗口来签字,便受理了该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不料第三天,便有匿名电话相继多次打到窗口,反映企业供应了虚假材料,要求我们不要赐予办理变更,经与企业多次了解协调,得知本次转让协议中有三人为代签字,而且谁都不愿当面承认是打电话者,其目的是要求企业赐予一些补偿,后只好让这三名股东都到窗口来签字,并赐予了肯定补偿才解决了问题。五、实际操作中的留意点1.严格审查材料:仔细审查提交的股东会决议、章程、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的数额、价格、程序是否合情合理,如转让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较多,应了解其中缘由。有无特别情形下的转让,假如是特别情形应了解其详细状况。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详细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的签字有否明显相像,可以与电子档案进行核对。2.通过交谈发觉问题:多与前来办事的人员沟通、攀谈可以多了解一些股权转让的幕后事宜和真实状况,通过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的动向等,从中发觉股权转让真实性的程度,我们就多次在工作中通过询问发觉的股东有的去了外地、出国甚至不知所终,有的已去世,有的股东之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不愿坐到一起,我们应就其详细问题实行不同的解决方法,可以实行托付、邮寄、继承等赐予详细的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不断发展。3.充分利用信用监管的约束作用:对供应虚假材料(含虚假签字)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记录在企业的不良记录中,在登记、年检、检查中,我们的审查要求更高、检查更严格,下次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其他事项,就启动实质性审查的程序,让其加大成本,假签字的必需到场签字或进行公正,在企业来申请时便告知其供应虚假材料后果和问题的肃穆性。股权转让作为一种特别的交易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渐增多,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很多值得探究的方面,在企业登记工作中,依法、规范、高效地做好股东变更登记,对提高登记业务水平、服务经济发展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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