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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1 施工标牌管理1。1 掘路施工现场须设置施工标牌,标牌为蓝底白字,材质为 铝质反光面板,规格为宽1米,高0。6米,并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等内容予以标注.1。2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须设置整齐明显的工程概况牌、管理人 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安全生产牌、入场须知牌、文明 施工牌、消防保卫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 程立面(或效果)图。工程概况牌规格为宽 1.8 米,高 1。5米,其 它标牌规格为宽 1米,高0.6米。图牌应设置稳固,规格统一,位置 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标示明确。2施工围挡管理2.1施工现场四周应设置连续围挡。2.2施工期限在 6个月以上的隧道、泵站。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施工现场,须采取砖砌围挡,高度 2米以上并压顶。 砌筑围墙时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挡,高度 2 米以上并压顶.砌筑围墙 时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 0.5米(在砼或沥 青路上有坚实基础的除外),墙柱间隔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应牢固、 安全、可靠,外墙作刷白处理.施工单位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2。3 在市区主干道和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作业的,施工 现场须采用彩色喷塑压型钢板或其它质量更好的硬质材料围挡,设置 高度不低于 2米.2。4 在市区次干道、一般道路车行道上作业或在人行道上作业且 施工时间在 20天以上的,施工现场须采用彩色喷塑压型钢板或其它 质量更好的硬质材料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在人行道上作业 施工时间在 20天以下的,须采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围挡,护栏规 格为宽 2米,高1。3米。2。5 施工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须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 的缺口。确因交通疏导需要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 情况增设工地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及人行安全通道, 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2.6 围挡不得作为广告载体以及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 进行围挡、或因安全需要围挡低于规定高度的,须在工程开工前(抢 修工程 24小时内)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采取必要的 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2.7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须在沟槽外沿 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 位置)设置围挡.2.8 隧道、泵站、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施工现 场须设置大门,并在门头或场内设置(悬挂)企业标志。大门采用硬制 材料,力求美观、大方,有门卫和门卫制度。2.9工程完工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须拆除施工现场 的所有临时设施,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3 施工警示标志管理3.1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又影响的位置, 须设置危险警示闪灯。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 施工警示牌、交通导向牌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3。2 夜间、雾天、骤暗天气,须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 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 4米。3。3因工程施工等原因导致各种管线井盖缺损或因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不能及时设置井盖的,施工单位须设置半通透式护栏进行围 敝并悬挂警示闪灯.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须设置沟井坎穴 覆盖物和明显的施工标志牌。3。4 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确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 交通管制的,须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进行公告,施工 时要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4 施工临时设施管理4.1根据作业需要在施工现场需设置职工宿舍、办公用房及其他生 活配套设施的,生活区与办公区、作业区须明显划分,并确保安全距 离。生活区内生活垃圾禁止道处抛撒,应设置垃圾桶日产日清。4.2新建临建设施须使用符合规格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活 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防火等要求。4。3施工单位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 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4.4 临时设施用电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规定,使用安全 电压,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 2.4米。4.5 职工宿舍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小于 2.4 米, 通道宽度不小于 0.9米。宿舍实行单人床或上下床铺,每间屋内居住 人数不超过16人,不得使用通铺和使用架料及其他材料搭设铺位。4.6 宿舍内应设置存放个人物品的封闭式物品柜 .住宿人员应保 持室内清洁卫生,无异味,床面平整干净,用品摆放整齐。4。7 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住宿人员名单 及其他管理规定应上墙明示。4.8食堂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 应大于 30米.炊事人员须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4。9 食堂工作间与食品储藏间应分隔设置。食堂内禁止人员住 宿和存放与食堂无关的物品,设置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 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4.10食堂应采用气、电、油等清洁热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等污染燃料。4。11食堂内应定期消毒、清洁,并配备防绳罩.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类放置。严禁出售变质食品。4。12施工现场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并保证适当蹲位数。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低于 1。2米。4。13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定期喷洒药物消毒,确 保无蚊滋生。4。14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室,配备急救人员和担架、止血药、 绷带等器械及常用药。4。15施工单位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时设施进行验收,合 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5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5.1 施工现场要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 ,明确管理 目标,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备有检查纪录.5。2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 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盒卫生健康方案。5.3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 品半成品 、构配件等物料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规划的区域存放,并 设置标签,堆放高度应低于围挡,不得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占道堆放 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5。4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物体物料的,在场地允 许的条件下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0.5米的堆放池,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 施5.5施工生产渣土、余土及废弃物应在 24小时内清运完毕,清运前应集中堆放并全部霎苫盖,防止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 .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的特殊路段,余土须立即清运。5.6施工现场应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工地排水须经市排水管 理部门批准,并符合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建设部 CJ3082-1999)的规定.5.7 施工现场渣土和垃圾清运须采取喷淋压尘装载,并委托有资格 的运输单位,使用密闭改装的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5。8 施工现场应设专人在工地出口处对进出车辆进行人工清理, 确保车辆符合保洁标准,防止污染道路,并设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场 内保洁工作。隧道、泵站、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施工现场 应设置距出入口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 载重车辆通行要求。在出入口处设置沉砂井、排水沟、洗净车出场。 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小于 6米,宽不小于4米。5。9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禁止使用现场搅拌 混凝土、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 应使用预拌砂浆。使用砂浆不足2立方米、需在现场拌制砂浆的,不 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合,确需占用道路拌合的 ,须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 铺垫,拌合完成后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5.10 施工现场须采取降尘措施,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 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不得排泄有毒 有害气体。5.11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时,要停止土方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5。12 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采 取降低噪声的措施。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应停止鸣笛,装卸材料要轻拿 轻放.5。13夜间 22时至次日 6时,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应停止进行生 产噪声污染的措施.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应停止鸣笛,装卸材料要轻拿轻 放.5.14 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等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 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提前告知可能影响的单 位和居民,提前告知时间不得少于 24小时。5.15 施工现场影响到车辆通行的,施工单位应留出足够的行车通 道,行车通道须临时进行硬化。在行人通行较多的地方应设置坚硬、 结实的便民桥(宽度不得小于 1 米),相邻便民桥间距不得大于 100 米.6 施工方式管理6。1 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掘路工程,应采取非开 挖技术施工,因地下管线复杂、地质情况等原因不能采取非开挖技术 施工的,须实行夜间半幅施工(夜 22::30至次日 5:30),当晚无法完 成的,须采用临时回填沟槽并加铺铁板,并于次日 6:30 时前将余土 清理完毕,恢复正常交通。6.2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采用机具切割边线,分段挖掘施工, 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城市块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 150米,一般干道原则不超过300米。特殊 原因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7 基坑(槽)施工管理7。1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须对基坑(槽)周边环境情况、土 质情况以及可能发生危险等情况进行评估,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结 合评估情况,编制施工方案。该方案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公司技术 负责审核,项目总监审定,工地安全人员监督执行.基坑(槽)支护施工之前,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交底材 料,并向施工班组书面交底,履行签字手续。7。2基坑(槽)开挖须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 要根据基坑(槽)周边环境情况、土质情况等实际自然条件对坑壁进 行相应技术性加固与支护。深度超过 5 米或地质情况特殊复杂的,须 委托具由法定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专业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审查.7。3 施工过程中遇有支护设施变形及预见不到或不可抗力的偶然 情况,须立即停止施工,迅速撤出人员,启动应急预案 ,报告相关管 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共研究解决,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7。4 上下基坑(槽)应有扶梯,扶梯顶端应露出坑(槽)边、绑扎, 底端橡皮包扎,不得采用扔、抛、甩等操作方法。4。7。5基坑(槽)应设置有效排水措施,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 排泄或地下水水管渗漏时,须对沟槽采取保护措施。8 基坑(槽)回填管理8。1 基坑(槽)回填不得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等。8.2 回填土质量应符合现场试验的击实标准和最佳含水量要求, 分层回填的层厚应不小于 0。2米,也可以根据碾压、夯实机具的性 能分层厚度.8.3 雨季回填时基坑(槽)内应无积水。8.4回填土时对基坑(槽)内源有管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9 施工用电管理91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2005)的规定编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 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应补充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9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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