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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013-2014年度)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制度要求,制订本省的地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由湖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湖南省统计局批准。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三、粮油商品目录及折合率 四、主要名词含义 五、主要指标解释 (一)粮食流通报表部分 (二)仓储设施建设报表部分 (三)粮油加工业报表部分 (四)机构人员报表部分 六、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抽样调查制度 七、报表目录 八、调查表式 (一)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XL01表) (二)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XL 02表) (三)重点大米、小麦粉、油脂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旬报表(XL 03表) (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4表) (五)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5表) (六)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6表) (七)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07表) (八)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07-1表) (九)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其中外资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07-1-1表) (十)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8表) (十一)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8-1表) (十二)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其中外资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8-1-1表) (十三)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9表) (十四)转化用粮企业(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9-1表) (十五)转化用粮企业(其中外资企业)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9-1-1表) (十六)商品油脂收储企业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10表) (十七)商品油脂收储企业(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10-1表) (十八)商品油脂收储企业(其中外资企业)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10-1-1表) (十九)商品油脂加工企业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11表) (二十)商品油脂加工企业(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11-1表) (二十一)商品油脂加工企业(其中外资企业)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11-1-1表) (二十二)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月报表(XL12表) (二十三)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月报表(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XL12-1表) (二十四)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月报表(其中外资企业)(XL12-1-1) (二十五)重点粮食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月报表(XL 13表) (二十六)粮食库存分年限月报表(XL 14表) (二十七)粮油分品种总库存月报表(XL 15表) (二十八)粮食和油脂折合率年报表(XL 16表) (二十九)各类粮油企业单位数年报表(XL 17表) (三十)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表(XL 18表) (三十一)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XL 19表) (三十二)农户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XL DC18-1、19-1表) (三十三)城镇居民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XL DC18-2、19-2表) (三十四)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存情况年报表(GL17表) (三十五)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GL 20表) (三十六)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表(GL 21表) (三十七)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GL 22表) (三十八)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与生产能力年度汇总表(GL 22-1表) (三十九)粮油加工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度汇总表(GL 22-2表) (四十)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量、原料消耗、库存年度汇总表(GL 22-3表) (四十一)粮油加工业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原料基地、仓储设施及研究开发投入年度汇总表(GL 22-4表) (四十二)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副产品产量与产品销售价格等年度汇总表(GL 22-5表) (四十三)粮油加工业停产企业单位数与停产能力年度汇总表(GL 22-6表) (四十四)粮油加工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GL 23表) (四十五)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GL 24表) 一、总 说 明 (一)本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流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本调查项目的统计对象和范围。在湖南省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和粮食经纪人等。 (三)本调查项目的主要指标内容。粮食流通统计中各类粮油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和价格,以及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中城镇、农村居民户、从事粮油收储、加工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生产、消费、省际间购销等指标,及时地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投资情况等指标,反映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生产量、研究开发投入和工业总产值等指标,反映粮油加工业的生产规模和主要粮油产品的产能和产量;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等指标,全面了解和掌握全行业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变化。 (四)本调查项目的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夏粮小麦、早稻、油菜籽和秋粮主要粮食品种和地区的季节性收购报表,采用五日报告制度;粮油价格监测、采用每周报告制度;重点大米、小麦粉、油脂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报表,采用每旬报告制度;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商品收支、国家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油收支、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收支报表、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商品收支、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商品收支、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收支和粮食批发市场报表,采用每月报告制度;粮食库存年限、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报表,采用每季报告制度;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农户储粮基本情况,采用每半年报告制度;各类粮油企业粮食和油脂油料收支存、城乡居民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存报表,粮食仓储、粮油加工业、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报表,采用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年末调查。必要时,根据粮油市场形势变化,调整监测频率和统计范围。 (五)本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和渠道。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调查、汇总上报的组织方式,对辖区内各类粮食、油脂企业和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完成相关统计调查项目。即国有粮食企业、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加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按照涉粮涉油即统的原则,采取全面统计报表;粮食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采取重点调查;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针对农户、城镇居民、以及餐饮企业的粮食、食用油收支等情况采取抽样调查。 (六)本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提供使用范围。社会普遍关注的主要粮食品种的季节性收购、国家调控政策执行等情况,通过电视、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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