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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阐述了笔者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观点, 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 并从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如何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的若干构想。关键词: 知识产权、 保护、 世贸组织、 侵权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 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将知识产权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 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何界定, 中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在这一点上笔者赞同郑学思先生的观点, 即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包括著作权( 版权) 、 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它智力成果权。( 二)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特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非物质性的信息是一种精神财富, 具有永久存续性、 可复制性和可广泛传播性, 能够同时被许多人使用, 而且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2、 知识产权是对世权、 支配权。知识产权的效力能够对抗一切人, 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 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 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 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 并排除她人干涉的权利。3、 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既然同一项信息能够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 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 因此, 权利人能够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二、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 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 经济、 文化交流 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提高科技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最重要的动力和激励机制, 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职务创造人能够从单位实施专利的收益中获得相应报酬, 这是对广大科技人员的一种激励机制, 体现了知识、 技术参与分配的原则, 能够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营造吸引人才、 留住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2、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专利制度是对创新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市场机制, 在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企业, 如果在同行业中拥有核心的知识产权, 就能够在技术竞争中取得垄断地位和支配权, 就能够获得更多的商机, 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就有可能被别人侵权, 把自己的专利拱手相让, 失去优势, 同时, 如果不会运用知识产权规则, 侵犯了她人的知识产权, 还可能招致相应制裁, 影响自身的利益。3、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专利战略是指运用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 根据本地区、 本行业、 本企业的科研力量, 以国内外科技、 经济竞争对手为对象, 努力扩大和缩短技术创新的空间和时间, 提高自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 寻求更多的商业机会, 赢得国内外市场竞争有利地位。三、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巨大的创造性, 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伴随着人类文明确商品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 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 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 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 从整体上看,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可是, 实行改革开放后, 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促进 世界经济的接轨, 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 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一般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 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 法规, 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 加强 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 合作。因而,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 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 也是史无前例的。在短短十几年中, 陆续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 1982年) 、 专利法( 1984年) 、 著作权法( 1990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年) 等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 法规, 并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80年) 、 巴黎公约( 1985年) 、 马德里协定( 1989年) 、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1992年) 等。同时相应地成立了国家商标局、 专利局、 版权局等知识产权法实施机构, 从而初步建立起一套既体现中国特色又具有国际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这些对维护中国智力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 促进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 科技、 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时下中国政府正一步步修改与WTO不符的法律, 这表明我们在诚心诚意地向WTO规则迈进, 正在扎实地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但必须看到的是,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确实存在很多问题, 在某些方面假冒伪劣盛行, 肆意侵犯知识产权, 有些地方造假和黑社会、 腐败相勾结, 形势严峻。一些假货已经造到了很偏僻、 隐蔽的地方, 使用非常现代的工具交易。同时也应看到,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发达国家和国际保护的高水准相比, 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 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 把药品、 化学药品、 食品、 饮料等为当今大多数国家保护的创造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所保护的仅仅是商品商标的专用权; 甚至在后来颁布的著作权法中仍保留着”内外有别”的做法。即中国公民或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可自动取得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则必须在中国境内发表才能取得著作权; 对专利、 商标侵权行为能够适用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唯独著作权侵权行为无适用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值得欣慰的是,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 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提供了最为有利的内部环境和坚实的经济基础, 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四 、 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 一)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工作上已取得的成就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上, 经过了中国的提案, 决定从 起, 将每年的4月26日作为”世界知识产权日”。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知识产权的地位、 作用日益凸现。在由国务院体改办国际合作中心举办的一场记者招待会上, 美国知识产权评估权威公司MCM的老板马丁对中国的记者说了一句”耸人听闻”的话: ”我们在这里探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这段时间里, 中国又有数以千万计由产权转化的利润落入了别人的口袋。”中国入世, 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作为涉外经营的”重中之重”。自1992年起, 中国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过程中, 注意到了按国际规范保护知识产权, 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 逐步向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靠拢。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1、 立法方面: 中国适时地修改了专利法、 商标法; 在新近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增加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从而使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应该特别指出的是, 中国专利法的修改, 与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大致一致, 进一步提高了中国专利国际化保护的程度。2、 法律实施方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 国务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 负责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 全国主要省市也已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或工作会议制度, 严肃查处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更加强化了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手段。同时, 中国也重视运用司法程序保护知识产权, 不少地方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海关总署还就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口采取了边境保护措施。由此可见, 经过几年来的工作,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正在努力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和国际标准。( 二) 如何进一步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在知识产权制度日趋国际化、 关税壁垒逐渐拆除的今天, 仅仅研制出了高新技术成果还不足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 只有在其依法获得专利并得到切实保护的前提下, 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在分得国际市场利益的同时, 它还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经济新秩序。80年代中后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也就是著名的”TRIPS协议”的签订, 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在实施”TRIPS协议”的带动之下, 国际上相关国家和组织又先后缔结和修改了专利法条约、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等。”外边的世界”告诉我们: 从闭门造车, 到告诉世界”这是我的车”, 我们的车轮必须赶上世界的脚步。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 笔者在如何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构想: ( 一) 以专利法、 商标法等法律的修改为契机, 在以上各法中增加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的行政决定享有最终司法审查权的条文, 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而且与国际上接轨。( 二) 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上, ”在修订现有知识产权法时, 全面考虑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 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执法实践中的可能性, 参考国外已有的成例, 分别直接侵权、 共同侵权、 间接侵权不同情况, 规定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 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认前者或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可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明确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种类, 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对于知识产权直接侵权行为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三) 在诉讼过程中, 经权利人提出申请及提供有效担保, 法院应及时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 制止侵权人的继续侵权行为, 以避免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可对先予执行的条件作出新的司法解释, 以便于当事人的申请及各法院的具体操作。( 四) 在判决中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司法救济的力度。在民事救济方面, 侵权人所负有的经济赔偿责任应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非法利润、 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以不低于合理使用费的数额为计算依据。在这几种方法中, 权利人有选择权。对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且侵害后果严重的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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