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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_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1.劳资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2.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_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5.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二)一、目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个部门。三、定义和术语3.1、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3.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_(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四、职责4.1安全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五、制度内容5.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5.2、职业病诊断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5.3、档案日常管理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后方可存档。六、支持性文件_职业病防治法七、相关记录7.1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7.2职业卫生体检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_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_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我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行政部)根据我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_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二、_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至少应每年_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我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_,制定体检计划并_实施。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_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_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我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我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1、我司申报检测、_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我司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九、我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我司负担。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_有限公司(盖章)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1职业健康监护:1.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_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1.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1.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环境工作。1.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1.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_%1.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锅炉输煤工、盐水工段配料工每一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_%。1.3对接触噪声、震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毒有害害因素的职工每一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_%。1.4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1.5本公司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1.6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安全查体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1.7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2职业健康档案:2.1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2.1.1单位基本情况;2.1.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2.1.3职业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2.1.4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2.1.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1.6职业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2.1.7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2.2技术档案2.2.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主要包括:(1)职业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书;(2)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书;(3)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4)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2.2.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2.2.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2.2.4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2.2.5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2.2.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4)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检出名单;(5)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6)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2.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2)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3)预警设施;(4)应急设施;(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7)财产保护对策。3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3.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2职业健康监护结果;3.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3.4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3.5宣传培训计划;3.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3.7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3.8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五)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_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_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_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二、_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应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_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在设备使用、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_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申报检测、_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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