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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新平安消费法条例解读篇一:江苏省平安消费条例202最新版 江苏省平安消费条例 (20X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消费工作,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及其相关监视治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平安消费工作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消费必须同时管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落实消费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消费平安事故责任追查,确保平安消费。 第四条 消费运营单位是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加强平安消费治理,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加大平安消费投入,改善平安消费条件,推进平安消费标准化建立,落实平安消费保障措施,提高平安消费水平,确保平安消费。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平安消费的负责人直截了当监视治理平安消费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平安消费工作职责。消费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消费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消费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领导,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并组织施行平安消费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建立健全平安消费保障体系,实行平安消费目的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查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视检查。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平安消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平安消费工作的严峻事项,及时处理平安消费工作中的严峻征询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治理委员会等地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情况的监视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治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治理。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治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平安消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消费的负责人对平安消费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平安消费工作进展监视,参与消费平安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平安消费的建议,催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消费运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视,维护职工在平安消费方面的合法权益。消费运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正平安消费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平安消费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平安消费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点标准,并按照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开展情况适时修订。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保障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点标准。 第十条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消费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平安消费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全社会的平安消费认识,提高防范消费平安事故的才能。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点行政学院应当将平安消费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平安消费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平安消费教育方式。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平安消费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平安消费情况,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言论监视。 第十一条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平安文化建立,开展方式多样的群众性平安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平安消费条件、防止或者减少消费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抢救、报告严峻事故隐患、举报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研究和推行平安消费科学技术与先进治理经历等方面作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保障 第十三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构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消费运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平安消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视考核,保证平安消费责任制的落实。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实际,建立平安消费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治理、发包(出租)治理等平安消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消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规定的平安消费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平安消费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平安消费存在征询题;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发惹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平安消费工作和个人履行平安消费治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平安消费工作的监视。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缺乏三十人的,装备一名以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缺乏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并装备两名以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缺乏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并装备三名以上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费运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从业人员缺乏一百人的,应当装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第十六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规定的平安消费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平安消费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平安消费全面检查; (二)催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平安消费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域内到达一定规模的消费运营单位推行平安总监制度。 平安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得注册平安工程师资历,熟悉平安消费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平安总监负责综合协调治理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 平安总监制度的详细施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运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平安消费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缺乏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消费费用。平安消费费用应当在本钱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平安消费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预先提取平安消费费用的消费运营单位,事实上际发生的平安消费资金投入在本钱中列支。 第十九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 消费运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平安消费培训条件的机构进展培训。消费运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展监视,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考核合格。消费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平安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资历,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费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展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治理;觉察严峻事故隐患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一般事故隐患,消费运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严峻事故隐患,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排除,并按照需要停用相关设备或者停产停业。严峻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消费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展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消费运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别人员,并设置戒备标志。 第二十二条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峻危险源平安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平安监测监控系统进展经常性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消费运营单位的消费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平安间隔以及周边防护平安间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别人员密集场所的平安间隔内,城乡规划、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等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消费区域、储存区域的平安间隔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立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别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立的,应当依法先行撤除原有危险区域或者将危险物品撤出;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篇二:江苏省平安消费条例2X 江苏省平安消费条例发布 0月1日起施行(2X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消费工作,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及其相关监视治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平安消费工作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消费必须同时管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落实消费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消费平安事故责任追查,确保平安消费。 第四条 消费运营单位是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加强平安消费治理,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加大平安消费投入,改善平安消费条件,推进平安消费标准化建立,落实平安消费保障措施,提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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