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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劳动合同施行细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与员工的合法权益防范用工风险确保建立劳动关系清楚、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健全、劳动机制灵敏的理制度*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的经营实际制定全员劳动合同施行细那么。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与员工根据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那么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其他专项协议。专项协议、岗位职责说明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局部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第三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并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理。员工不职务上下、岗位差异以及入司方式的不同只要与形成劳动关系都应当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依法应当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拒不签订的不予聘用。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理第四条 总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直接主部门负责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以下事务并对劳动合同实行化理:一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总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三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鉴证等相关手续;四检查总及各分支机构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总员工的劳动争议及各分支机构上报的重大、复杂劳动争议; 五保总员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与之签订(含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并及时归档。六根据总规定应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的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总以及本的相关规定参照本细那么第四条处理本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落实劳动合同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员工劳动合同的日常理。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员工的劳动以及职工。员工劳动应包括员工的、录用、解聘、辞职、辞退、培训、奖惩工资、社会、福利等资料。第八条 员工的保存限为员工在职间及离任后两年。保人员因保不善导致不全或丧失的视为有重大过失行为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九条 劳动合同及相关属机无关人员无权查阅。 第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职工与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展监视。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第十一条 凡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应当与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委、纪委、工会等群专职人员。对于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对聘用的已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按照?实行劳动合同制假设干问题的?的规定签定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员工本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公定代表人或受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生效;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确保员工签名的性。第十三条 未面受权私自以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劳动合同给造成的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第十四条 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理解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情况对此应如实说明。在员工时有权理解员工的层次、家庭背景、安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员工对此应当如实说明对需要的信息应当事先声明。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留存受聘员工签名确认的告知事项和拟聘员工提供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录用员工前必须查验员工与过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能证明该员工与其他任何用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查验合格前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在新员工实际到岗之时或之前签订特殊情况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员工到岗后一个月逾未订立劳动合同导致承当法律责任的将追究负责人与经办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拟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提早3天将劳动合同文本送交员工。员工愿意当即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受此时间限制。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与员工各执一份。第二十条 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确定试用、培训、保守商业机、补充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对负有义务的员工应当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限、范围、地域以及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的数额。竞业限制的限不超过两年。负有义务的员工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确定的人员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别人员。第二十二条 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与该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效劳及违约责任。与员工依法订立的教育培训协议、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补充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局部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限劳动合同、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限的劳动合同。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与员工对生效时间或者生效条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试用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劳动合同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限和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试用不超过六个月。试用包括在劳动合同限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试用的工资不低于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限由在综合评价员工的个人素质、业务才能、岗位性质、需要等因素的前提下与员工协商确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签定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原那么上不与新录用人员签订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 的应届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总的应届毕业生原那么上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或重点大学特别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各分支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原那么上不本科以下的应届毕业生。对拟聘用的应届毕业生按照相关规定与之签订“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应当在“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中约定应届毕业生在报到时必须同时获得毕业证、学位证或其他必要证书以及毕业时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如毕业生在报到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录用。第二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限按以下原那么协商确定:对招收录用的本科的应届毕业生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超过2年。对出资招收录用的应届毕业生根据出资额度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超过3年。对招收录用的应届硕士研究生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超过3年;对出资招收录用的应届硕士研究生根据出资额度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限不超过5年。招收录用的应届博士研究生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限不超过5年;对出资招收录用的应届博士研究生根据出资额度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限可以为5年以上。第三十条 招收录用一般岗位的员工,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但一般不超过3年。接收的劳动合同按相关规定执行。对招收录用的具有专业特长或我司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一般签订3至5年限的劳动合同;对出资招收录用的上述人员首次签订5年以上限的劳动合同。从国境外或国内同业引进的特殊人才一般签订3至5年限的劳动合同对外国人或外籍华人的聘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上述人员可不实行试用。第三十一条 与员工续订的劳动合同的限除应当签订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外原那么上按以下情况协商确定:一合同内综合鉴定为“的一般签订35年限的劳动合同;二合同内综合鉴定为“良好的一般签订3年限的劳动合同;三合同内综合鉴定为“称职的一般签订2年限的劳动合同;四合同内综合鉴定为“欠称职的一般签订1年限的劳动合同或不签订劳动合同;五合同内综合鉴定为“不称职的不续订劳动合同。合同内综合鉴定是指根据员工在合同内的季度考评、年度考评、工作态度、平时表现以及其他考核结做出的综合评价。第三十二条 与员工签订效劳协议且效劳超过劳动合同限的原劳动合同限顺延至效劳届满之日。第三十三条 员工劳动合同限届满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将员工在合同内的工作态度、业务才能、考核情况等相关信息汇总在征求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和建议后对员工在合同内的表现做出综合鉴定。第三十四条 员工劳动合同限届满前15日人力资源部应将员工的连同员工在合同内的综合鉴定上报指导是否续聘由指导研究。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满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但变换工作岗位和晋升职位的可约定考察考察内工资等各项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薪酬不低于原岗位薪酬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而调岗的除外。经研究不予续签的由人力资源部书面员工。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十六条 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的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第三十八条 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等事项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九条 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事项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和义务的用人继续履行。第四十条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员工的实际才能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变更员工的职位、岗位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和员工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所根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局部条款无法履行的;三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原的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经济补偿。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变更前一方应当书面对方相关的变更事项被一方应当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方进展协商。同意变更的双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未达成一致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第四十三条 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 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员工本人前工会工会认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应当及时研究工会的并将研究结果书面工会。第四十五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背规章制度给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另有约定外可以以提早三书面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与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第四十七条 因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早三向股东大会、工会或全体员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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