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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共财产受损赔偿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内部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减少因失职而造成的公共财产的损失,根据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范围内各教室办公室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用房(以下简称各室)公共财物受损、被盗的责任赔偿工作。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室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作。第四条公共财物受损、被盗赔偿责任对象。一各处室负责人未落实安全防范制度造成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的,应负管理责任,并根据其责任大小负经济赔偿责任。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现金、财物存放规定,造成公共财物受损被盗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三值班人员(含值周领导、教师、门卫)违反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四因处室责任人失职而造成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的,应负经济责任。五公共财物由个人保管、使用,因使用者保管保管不善而受损或被盗的,应负经济责任。第五条受损、被盗公共财物属个人赔偿的数额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受损或被盗的财物价值在1000元(含)以下的,赔偿数额为受损、被盗财物价值的50;二受损或被盗的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的,以500元为基数加上超出部分的10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本人上年总收入的15。大冶市北门小学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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