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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40号 (3月1日)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群众的信访举报监督作用,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案件举报受理范围1、受理对系统内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2、受理对系统内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其他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3、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行风的问题。第三条 举报方式及原则1、举报可以采用信件书面、电话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实名举报,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的,尊重举报人意愿。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本行纪委和监察部门举报。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如以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制造事端,干扰总行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要负法律责任。第四条 举报处理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一)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2、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视情况可以录音。 3、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三)经初查,认为被举报行为未构成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查报告和结论;认为需立案调查的,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办理。(四)凡署名举报的,将以适当方式将处理情况或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1、向总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姓名或身份,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举报事项经查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单位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1)对举报查实的经济案件,以及非经济案件的举报有功者,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地给予人民币5001000元的奖励;(2)对举报经济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金,按案件没收、追缴金额的大小,给予人民币100020000元奖励;(3)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员,经总行批准,可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4)对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可视其贡献大小分发。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被举报人受到相应处分后进行,奖励方式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但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第七条 总行受理举报部门:监察室;地址:市鸿大路1号举报电话: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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