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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穗府办规201号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0X1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镇、街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镇、街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 市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城管、林业和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村民个人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涉及的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规划核实测量等费用,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村民个人建房设计方案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相关区人民政府、镇、街可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编制图集。编制图集应当突出岭南乡村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一致。村民个人建房未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自行设计方案发生的费用,由村民个人承担。 第二章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条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不需各区单独申报。 第七条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每个村或经济联社村民建房需求合理确定用地红线,也可以是该村或经济联社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划定,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该村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及范围内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出具后续规划用地指引意见,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指引其委托测绘部门出具新增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鼓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整村(社)在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一次性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并按现行规定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建房在批复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九条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落实的,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缴交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未达到质量平衡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村(社)承担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改造责任,涉及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三章规划许可 第十条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 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是否符合“一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02X号)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三)“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等)。第十二条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三)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四)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第十三条审核通过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和审核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等;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三)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的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权属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并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申请人在3个月内报送所在地的镇、街。 第十四条镇、街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立案申请资料包括: (一)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各位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出具的且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的“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 (六)设计方案,应当标明是否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 (七)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用地批复意见。 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错误但可当场更正的,镇、街受理窗口或经办部门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镇、街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在镇、街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镇、街经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会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公示情况、选址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 (四)符合村庄规划; (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自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镇、街经办部门应当在镇、街或区国土规划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镇、街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许可的变更、延期与撤回 第五章批后管理 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完工后,村民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属地镇、街申请规划核实: (一)规划核实申报表; (三)具有丁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验收测量记录册,验收测量记录册应符合房地产测绘相关标准。 镇、街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镇、街办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审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政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确保乡村建设规划委托审批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受委托办理村民个人建房许可管理的镇、街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委托内容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增加、扩大、转移。 受委托的镇、街要制定并公布委托下放事权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明确承办岗位、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受委托的镇、街应将流程图和委托书在单位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镇、街应当畅通渠道,积极受理相关投诉、建议或举报,并在受理后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案卷管理。受委托的镇、街应当如实记载业务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情况,形成格式统 一、规范、内容完整的业务档案资料,每个月报送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统筹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通过档案抽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镇、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监管。抽查每年不少于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抽查的个案应当以随机方式产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镇、街的规划许可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镇、街实施规划许可是否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条件; (三)镇、街是否存在将规划许可权转委托的行为; (四)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公开;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情况; (七)工作人员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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