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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三队信号工安全培训教案 准三队信号工安全培训教案 第一节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方针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标准的总和。 二、法律的根本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以强制力保证明施。 4、法是行为规章的总称。 5、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 三、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 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有过错的行为。构成违法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是人们违反法律的行为,针对人们的行为来说的。 (2)违法是对社会有危害性或有害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4)违法的主体必需具备责任力量。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担当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就要对社会和受害者负肯定的责任。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国家特地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处性强制措施。 3种类型: 1.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指国家对触犯刑事法律,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实行的强制措施。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峻的制裁。 方法,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管制 (3个月-2年) 拘役 (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 (6个月-15年) 无期徒刑 死刑 (2)附加刑 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驱除出境。 2.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指国家对违反民事法律、法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应担当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实行的强制措施。 主要有以下方式:停顿侵害、排解阻碍、消退危急、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退影响,恢复名誉、赔礼赔礼。 3.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从而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赐予的制裁。包括行政惩罚、行政处分、劳动教养等。 四、犯 罪 构 成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它具有对社会有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处性的特征。犯罪的构成有四个要素: 1.犯罪主体 2.犯罪客体 3.犯罪主观方面 4.犯罪客观方面 五、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1、煤矿自然条件差,灾难多。 2、煤炭产业集中度不够,煤矿数量多生产力水平低。 3、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投入缺乏,抗灾防灾力量差。 4、煤矿从业人员构造简单,综合素养差,治理落后。 5、重生产、轻安全问题突出。 二、面临的形势 1.重、特大事故多发。 2.瓦斯、水害重、特大事故居高不下。 3.小煤矿事故多。 4.煤矿职业危害严峻。 5.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急源大量存在。 6.安全技术和装备尚不能保障安全生产。 7.行业技术根底亟待加强。 8.与先进产煤国家安全生产水平差距大。 三、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措施和对策 1.坚决消退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和行为。 2.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改造小煤矿。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4.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学原理实行科学治理。 5.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6.加强和标准安全生产培训。 六、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方针的详细含义 (一)安全第一 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处理 (1)安全与生产协调进展时,两者可以并列第一。 (2)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冲突时,生产及其他工作要听从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 2、“安全第一”表达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各种生产建立中,职工生命安全第一,必需把职工的生命和安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二)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需以预防为主。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方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项隐患,把预防工作做在各项工作之前,把事故毁灭在萌芽状态。 (三)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包括改善行政、技术、安全治理,提高人员素养和采纳新技术、新装备以及开展科研和训练培训。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 七、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 (一)总则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 2.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要求。 4.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的权利 (1)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2)享有对危急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批判、检举、控告权。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规章制度,听从治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承受安全生产训练和培训的义务。 (3)发觉担心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二、矿山安全法 1.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爱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进展。 2.矿山建立的安全保障。 3.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4.矿山企业的安全治理。 5.矿山安全的监视与治理。 三、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于2022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矿产资源法是保障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矿山安全、促进采矿业进展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 矿山相关的主要规定: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全部,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全部权。 2、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制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3、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四周肯定距离以内。 铁路、重要公里两侧肯定距离以内。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肯定距离以内。 国家划定的自然爱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爱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四、煤炭法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爱护煤炭资源,标准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进展,我国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了煤炭法,自2022年12月1日施行。 八、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行政法规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于2022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令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背景: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转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 目的: 保障煤矿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爱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安康,促进煤矿安康进展。 (2)主要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1)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为了严格标准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及许可证的有效期。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22年 4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1)该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 (1)一般事故 (2)较大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殊重大事故 2)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事故状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的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状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实行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消失新状况的,还应当准时补报。 其次节 煤矿生产技术和安全常识 一、煤的形成和分类 、煤是由古代植物的遗体变化而成的。 它的形成分三个阶段: 泥炭化阶段: 煤化阶段: 变质阶段: 、煤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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