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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公司生产安 全事故,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公 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74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和职责、预防与应急准 备、报告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评估、考核与奖 惩等应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 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 过程管理。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 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 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 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属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直接责任.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安 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 决,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职责.第七条 按照公司协调、专业归口、部门负责的工作 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 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在搞好本公司应急管理和事故 应急救援、个人自救的同时,在有关政府及其部门的统一 领导下,参与或者配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的处置及 恢复重建等工作。第九条 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中 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救 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应当给予救治或者抚恤.伤亡人员的抚恤按照公司有关工伤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 急救援工作.安环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工 作,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报告与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工作。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下 简称指挥机构),根据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规定,具体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工 作;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导、 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公司级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具体负责领导小 组和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有关部门成立的专业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 责,履行本部门或者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 急救援工作。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司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计划,纳入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 急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应急投入,保证 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第十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 管理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 管理责任制,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投入。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由公司安 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应急领导 机构、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现场工作组、专家组、信 息组,以及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 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 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本专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关应 急预案。第三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第十六条安环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组织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部门专项 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方案)和处置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 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要求执行.第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 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并及时进行修 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修订一次,安环部 应会同其他部门组织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安环部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指导承包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并纳入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管理.第十九条公司领导小组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本公司、 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的演 练应当制定计划或者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应急预案演练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分 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 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基层岗位应当结合实际工况 ,进行现场处置预案(方案) 和处置卡实战演练活动;管理层可以采取情景构建或模拟 方式,组织桌面推演活动;公司通过基层实战演练与管理 层桌面推演相结合的方式,举办生产安全应急综合演练活 动。第二十条安环部应当根据本公司区域的安全生产状 况,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公司区域内的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 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 业场所进行排查、登记、评估、监控,建立分级、分类管 理制度,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安环部及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各项 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 需要和安全生产的状况,建立不同层级的由员工组成的兼 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队伍、周边企业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第二十二条 安环部及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管理、救援知识的培训制度,对应急管理工作的 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经常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或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演练计 划,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综合性演练和单项演练,提高 应急救援能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 作,定期对公司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路线、地形、重危 险源等有关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服从有关政府部门应急救 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动.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费用,用于公司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 故救援工作.财务部应当在公司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 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等应急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安环部会同财务部制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安 全生产的状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储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工作.安环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的采购、储备、登记、调用和处置制度.第二十五条 安环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救 援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避难、避灾、自救、互救 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 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领导干部、应急指挥人员应当重点加强应急意识、管 理知识及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培训;应急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加 强执行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岗位员工应当加强 安全操作、应急反应、自救互救,以及第一时间初期处置与 紧急避险能力培训。新上岗、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应急 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四章 报告与预警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应急监测体系 . 对可能危及周边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或产生次生环境 损害的生产环节、关键设备设施、危险源等建立监视监测 系统,对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异常状况进行重点 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 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 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 急监测预警。第二十八条 对可预警的装置设备着火爆炸、罐区或仓 库泄漏着火、管道火灾爆炸等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有毒有 害介质泄漏等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政府发布预警的灾害 信息等,安环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应级别警报, 并做好沟通、上报及跟踪等后续工作。第二十九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有关负 责人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 有关部门、应急办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 责人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逐级报告, 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并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第三十条安环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 事故预警和发布制度,利用文件、会议、互联网、手机短 信息、电话、宣传栏等载体,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 信息.对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波及毗邻单位的,应当立即向毗 邻单位发出预警信息.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认真落实 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有关领导 签批,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 事态跟踪和后续工作。第三十二条 按照事故发生的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严 重程度、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发展势态和社会影响程度,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公司级)、二级 (部门级)、三级(车间级)和四级(基层岗位级),一级为 最高级。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接 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响 应,成立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 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 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 援队伍应当协同配合,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 和实际需要提供增援或者保障。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扩大并超出控制能力时,公 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应急响 应升级。第五章 应急处置和救援第三十五条 公司领导小组应当明确并落实现场指挥 部、生产现场带班人员、作业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 指挥权和处置权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 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 人员第一时间撤离作业场所.第三十六条 发生三级并有可能引发二级突发生产安 全事件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公司 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 抢险、救援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现 场应急处置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第三十八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充分发挥现场管理 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 学决策。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 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第三十九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 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漏报。现场应急指挥部会议、决策事项等应当指定专人记 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应当妥善保存.第四十条发生事故的场所应当在现场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救援工作,防控次生事故和 衍生事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供水、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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