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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个人的所有财产不能支付其全部债务时,按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进行破产宣告的一种法律制度。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填补我国破 产立法上的空白,促进债权人实现债权,促进个人债务人获得必要的救济尽快重 生,保障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等有重要作用。本文首先针对个人 破产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 性,最后提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关键词:个人破产 意义 可行性 措施目录前 言1一、个人破产的概念与意义 1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2(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形式 2(二)个人破产的立法例 2(三)个人破产立法的国际化趋势 3(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情况 3三、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4(一)信用体系基本完善 4(二)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 4(三)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 5(四)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5四、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措施 6(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6(二)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 6(三)个人破产的特殊制度构建 7五、结束语 9参考文献 9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前言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文 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基 于市场风险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经营失败的企业在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推动 下,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推动市场资源不断优化配置,起到 令人瞩目的效果。企业破产为我国人民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理念上所接受。但是, 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和应用上还不完善,对于消费型透支的消费者而言,由于没 有破产制度的保护,他的债权人处于自己的债权什么时候收回的忐忑,他们的债 务人心头悬着一把时刻会追索债务的利刃。个人破产制度同样迫不及待的要求建 立。鉴此,笔者认为解决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有关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一、个人破产的概念与意义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个人以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由法院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 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债务人在破产中和破产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 1一般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具有以下作用:第一,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证所有债权人更加平等而有效地受偿。一方面, 处于破产边缘的债务人无法偿还所有债务,因此债务人所剩财产如何分配用于偿 还债务成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破产制度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公平地分配财 产,防止破产人将所剩财产偿还给部分债权人、隐匿转移财产或恶意不还债。另 一方面,部分债务人的巨额债务清偿不能,在某种程度上和某些不负责任的债权 人鼓励借贷、不加审慎地提供过多贷款有关,因此个人破产也可以警示债权人, 使其明确信用风险从而理性借贷。第二,个人破产制度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对债务人的救济。个人破产制度能够 维护债务人利益,是债务人用以保障其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手段。个人破产虽限 制债务人的行为,但又积极通过与债权人进行和解或达成重整计划的方式挽救债 务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为其保留一定数量的自由财产以保证生活;当债务 人达到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后,给予其有限或绝对的免责,使其可以摆脱债权人 的无理纠缠或背负一辈子债务的窘境。第三,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平衡各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个人破 产制度采取确认、保护、限制和禁止的法律措施,使经济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并 对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各个主体的行为予以指引和保护,使包括债务人在内的经济 主体在遇有资不抵债的情况时获得正常的破产保护,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都 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对于那些可归因于债务人原因而 陷入支付不能的人,无法提供个人破产制度的救济方式。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形式当前世界各国个人破产的立法形式,总结起来可分为两大类:“混合式”与 “单列式”。所谓“混合式”是指将个人破产与经济实体破产统一规定在一部破产法中, 通用同一破产程序,仅在特别制度方面予以特别说明,比如规定某些条款在面对 不同主体时,有着不同的适用等。该立法形式以美国、法国等国家为代表,并受 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推崇;所谓“单列式”是指将个人破产程序制定为单行法,或在一部破产法中对个 人破产加以单独规定,独立成编章的立法形式。主要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 例如澳大利亚针对个人破产制定了单独的成文法,具体有 1966 年破产法和 1991 的破产法修正案等,而法人的破产程序则规定在该国 1989 年公司 法中。而英国则是将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统一制定破产法,在该法中分成三组 将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程序分别开来加以规定,使得个人破产程序单独适用。1(二)个人破产的立法例根据个人破产的立法对象不同,在立法上有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两 种立法模式。当前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立法,只有少数国 家继续采用商人破产主义。所谓商人破产主义,是规定仅商属性个人才具备破产的能力,这种立法例起 源较早,个人破产制度起初的唯一一种破产例,乃中世纪意大利商人破产执行制 度的产物,目前仅意大利、比利时等少数国家仍在坚持采用。所谓一般破产主义,是规定所有的个人均有破产能力,这种立法例公认起源 于十三世纪西班牙的七章律。当前世界上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代表 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立法例,而且从大趋势看这一立法例终将完全取代商人 破产主义。1(三)个人破产立法的国际化趋势 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个人破产立法也趋于国际化发展。1997 年联合国关 于跨国破产示范法为个人破产的国际化趋势打开了新的局面。紧接着在 1999 年,联合国又出台了破产法立法指南,进一步明确了个人破产立法的国际化 指导思想,强调应当在立法中将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在欧盟,个人破 产立法国际化体现在欧盟内部跨国破产的立法上, 2000 年出台的 1346 号有关 破产程序的规则,规定 2001 年欧盟理事会 44/2001 规则中欧盟破产规则的适 用主体包括个人和公司。同时日本在 2000 年大修改破产法律时,同样为破产法 的国际化适用提供了空间。(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情况198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 有制企业,是我国建立企业破产制度的开端;1991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 19 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2002 年,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不断探索破产制 度,1994 年开始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2002 年破产法草案中规定破。 产适用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和其他依 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和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从该规定的思路来看,实现 的是商人破产主义,但是最终通过的 2006 年企业破产法对之进行了修正, 只规定企业法人才适用该法,没有承认其他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只是作了一个 衔接性规定:对于像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的非法人组织的三、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一)信用体系基本完善 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完善上,进步明显,这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生产的土 壤。我国在存款实名制、信用卡申请人身份审核登记及财产申报等信用备案方面 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且自 2006 年起,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个人信用信 息数据库的建立工作。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比较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从房产 登记情况、个人存款信息、到公共费用征收状况,甚至司法机关对个人信用的记 录等等都有着完备的,成体系的记载。这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必要的 生存土壤,也有力的反击了“信用体制不成熟”论。信用体系的完善,不仅为法 院处理破产案件时,方便掌握债务人的财产及信用情况,也为对其采取何种破产 措施,及其破产的善意情况判断,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在信用体系的发展为个人 破产制度的设立提供土壤的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在反哺信用体系,为了适应个 人破产制度的某些要求,势必需要进一步及加速完善信用体系的构建。(二)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物权法的颁布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物质保证。物权归属公正清 晰,个人破产的财产范围才能确定,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才能有物质保证。市场经 济以市场供给和需求为基础,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来完成的商品交易,物权法 是产权制度构建的法律保障,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基础;物权法维护市场主体 的平等地位和财产权,通过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原 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安全。我国于 2006 年新颁布的物权法初步确 立了我国商品交易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改变了我国一直以来所有权不清晰,个人 无财产或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现状,确立了动产和不动产财产归属的权利体系, 推进了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基本理念的实现,建立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各 类财产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包括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等在内的个人财产的重新界定和保护,使当代中国人的财产权利的保护达到新 水平,使个人财产的范围开始清晰并有所扩大,为个人破产财产和自由财产的确定奠定了基础。(三)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 个人在破产宣告后,如何生存是破产法必须关心的一个问题。因此,需要政 府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证破产人能够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条件,否 则破产人的生存权都得不保证时就可能给社会的公共安全带来一定的不安定因 素。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政府从国情出发,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已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总体 框架。形成以社会保险为中心,设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 的多层次、多种类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我国在积极推进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同时,也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 会保险工作,保障农民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可见我国的 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且不断完善中。 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版,第313 页。(四)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公民法律意识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 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都有了法律来调整。 2011 年 3 月 10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 做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 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 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另外,随着新闻传媒的多样 化,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也比以前开阔了许多。社会大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程 度也较之前几年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如今,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司法 途径已经成为大家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我国个人 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思想准备。四、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措施(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目前,对于破产法的立法主要有统一立法和分别立法两种模式,鉴于我国先 行的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完全没有个人破产立法,也没有适用于合伙企 业等经济实体的破产制度,要纳入破产制度调整的主体比较多,如果把个人破产 单行立法,那么将造成合伙企业等经济实体得不到破产制度的保护。因此,我国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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