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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澳门法律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一)简介在现今的世界,工业产权被视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极重要因素,对鼓励发明活动 有 决定性的贡献。事实上,进行科技研究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及动用相当的资源,往往导致企业和经济 参与人须承受无法预计的风险。正因如此,有需要向从事科技研究的企业和经济参与人 提供适当的保障,避免他们所研制出的新产品或所发现的新方法在未经其同意下被他人 使用,从而增强企业和经济参与人的投资意欲和信心。然而,过往在澳门的工业产权法律范畴内,只存在保护商标的独立制度,其他例如 发明等工业产权亦只不过是透过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执行工业产权法典而受 到保护。由此可见,当时保护工业产权的法例确实有不足之处,有必要加以完善。除此之外,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须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议的规定,因此,有义务在其法例内引入一个能适当保护专利、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 和新型、生产商标和商业商标、地理标记,以及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的法律机制。综上所述,为完善保护工业产权的法例并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故 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了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该制度由第 97/99/M 号法令核准。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有三百多条条文,整体可分为五部分。立法者在第一 部分(即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第一编)内定出了关于各项工业产权的一般规定,当 中涉及到多个问题,包括: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适用于哪些人;工业产权涵盖的经济活动 和地域范围;如何提出要求授予工业产权的申请;提出申请须缴纳的费用;工业产权在 哪些情况下终止等。第二部分(即第二编)则规范了工业产权的登记或注册。其实,进行登记或注册的 目的是使人能随时知悉何者已被授予工业产权,以及对变更或终止工业产权的行为有所 了解。在整个法律制度中,第三部分(即第三编)所涵盖的范围最广,涉及多种工业产权, 分别是发明(发明包括专利、实用专利、药品和植物药剂产品的保护补充证明书,以及 其他专利)、半导体产品拓扑图、设计和新型、商标、营业场所的名称和标志、原产地 名称和地理标记以及嘉奖。此部分除定出各项工业产权的定义外,亦定出例如工业产权 在哪些情况下属无效或可予撤销等情况。第四部分(即第四编)是涉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宜,当中订明了哪些人可就行政 当局的有关决定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其提起诉讼的期间。除此之外,亦规定了当 事人可就法院的判决按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提起上诉。最后,在第五部分(即第五编)定出了监察和处罚的规定。在监察方面,一般是由 经济局的经济活动稽查厅负起监察的任务,但在法定情况下,刑事警察机关与其他实体, 尤其水警稽查局亦有权作出监察。在处罚方面,该法律制度分别就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定出了不同的处罚。 在刑事违法行为上,该法律制度定出了若干新罪状,包括:侵犯专利权或半导体产品拓 扑图;侵犯设计或新型的专属权;假造、模仿和违法使用商标;将假造的产品或物品出 售、流通或隐藏;侵犯和违法使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恶意取得工业产权证书。实 施该等刑事违法行为者,刑罚的上限为最高三年徒刑或九十日至一百八十日罚金。在行政违法行为方面,实施该法规所指的行政违法行为,须科法定的罚款。如违法 者是自然人,则罚款的上下限分别为澳门币二万元及二十五万元;如属法人,则罚款的 上下限分别为澳门币五万元及五十万元。法规内列明的新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奖励的援引 或违法使用(例如佯称自己拥有某奖项);侵犯对名称和标志的权利;不法商标的使用; 不当使用营业场所的名称或标志;本身权利的援引或不当使用(例如某工业产权已被宣 告无效,但行为人仍表示自己拥有该项权利)。此外,如产品或服务必须具有商标,则 制造、销售或进口无商标的产品又或提供无商标的服务者,亦须科处相关的罚款。在续后的文章中,我们将逐一就各项工业产权作一简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二)发明现行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内规范了多项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半导体产品拓扑图 和商标等,这次先介绍在发明方面的规定。从词义上来说,广义的发明是指创造出新事物或新方法。一项发明要成为工业产 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对象,必须要具备三项特性:就是新颖性、包含发明活动和 工业实用性,而且仅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方可成为保护对象。一项发明如何始被视为具有新颖性?根据该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一项发明未被现有 技术所包括时,便即具有新颖性,而所谓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专利之日前于澳门或澳门 以外的地方,透过任何途径(例如使用有关技术)为公众所知的一切技术;现有技术亦 包括在申请专利之日前提出以便在澳门产生效力但尚未公布的各专利申请的内容。至于 包含发明活动和工业实用性这两种特性,包含发明活动的发明是指对有关领域的专业人 士而言,该发明并非以明显方式从现有技术中得出;如发明的成果可在任一类型的企业 活动中被制造或使用,则法律便认为该项发明具有工业实用性。另一方面,在该法律制度内,亦列举了多项不获授予专利的发明,例如科学原理和 数学方法、存在于自然界的材料,以及美学创作等均不获授予专利;此外,作为违反法 律及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健康或侵犯善良风俗的商业经营对象的发明,例如改变人类胚 胎遗传一致性的方法,亦不获授予专利。在专利权方面,专利权是属于发明人或其继受人所拥有的,但亦有例外的情况,就 是如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规定,例如订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受聘者所作出的发明,其 专利权均归聘用者所有,则此时该专利权便非属发明人所有。换言之,只要发明是在雇 用发明人的企业业务范围内基于下列原因而作出的,发明权便属该企业所有,该等原因 包括:劳动合同内含有明确要求发明人开展确实符合其获分配职务的发明活动的条款, 又或明确要求发明人作出研究或调查。此外,即使该发明不属受雇企业的业务范围,但 发明人曾使用企业所提供的知识、技术方法或资料时,则有关发明权亦属该企业所有。无论如何,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作出发明的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将其发明的事实通知 所属企业,否则,须按一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倘若有关劳动合同尚未终止,则其更须 承担劳务责任。然而,如发明虽然是基于履行劳动合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在企业的业务范围内作 出,但按照该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的规定,并无就发明人的发明活动给予特别报酬者, 则该发明人有权获得一项按其发明的重要性而定的报酬。如企业未在当事人所定的期间 内完全支付应给予发明人的报酬,则丧失专利权,而该专利权将转归发明人所有。如未 能就报酬的数额达成协议时,有关问题须透过仲裁解决。另外,在确定报酬的数额时, 应考虑各种值得衡量的情况,例如企业的经济能力和规模、企业给予发明人的薪酬,以 及该发明在经济上的重要性等情况。在申请专利的问题上,如专利的申请非以发明人的名义作出,则发明人有权要求将 其身分记载在有关请求书和专利证书内。反过来说,发明人亦得以书面方式要求,不要 在有关的公布中记载其发明人的身分。该法律制度不单对授予专利的整个程序和专利的效力加以规范,同时亦订明专利的 存续期为自申请专利之日起计二十年,而拥有专利者,在本澳对该发明便享有独占实施 权,对一切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都有提出反对的权利,尤其是阻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下 制造、储存或使用有关产品。同时,在专利生效期间,专利权人得在产品上使用“已授予专利”、“专利编号” 或“专利号的中文字样,亦得使用相应的“ patenteadO、“patente n.”或“Pat. n.的 葡文字样。值得提及的是,基于普及发明或公共实体使用发明的需要而有必要进行征收时,政 府可透过支付一项损害赔偿而对任何专利实行公用征收。在此情况下,适用经作出适当 配合后的公用征收法律制度(第 43/97/M 号法令)中的规定。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三)半导体产品拓扑图鉴于澳门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 定,有义务在澳门法例内引入能适当保护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等工业产权的法律 机制。基于此,新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亦对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加以规范,定出了哪 些拓扑图属于该法律制度的保护对象。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容多而复杂,而且在以法律逻辑和法律概念组构该制度 之余,当中尚涉及到大量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专业概念和词汇,对于行外人而言难度极高, 但无论如何,我们亦先尝试从该法律制度了解半导体产品的概念以及所谓半导体产品拓 扑图指的是甚么。概念根据该法律制度的规定,半导体产品是指任何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产品的最终 或中间状态,该三项条件为:由含有一个半导体层面的一项材料组成;包含一个或多个 由导体、绝缘体或半导体组成并按一项预置三维模式配置的层面;以及是用于执行某种 电子功能的(不论属单独执行或在与其他功能结合下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至于半导体 产品拓扑图则是指显示该产品含有的各层面的三维配置的一系列被固定或被编码的互 连图像,在该系列图像中,每一图像须包含同一产品的某表面在产品的任一制造阶段中 的配置或部分配置。拓扑图的保护对于拓扑图的保护问题,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了有关拓扑图仅在获发拓扑图 登记证书后,方受该法律制度所保护。然而,在行使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登记权时,须 注意时间上的限制,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均不得行使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登记权,就是: 在任何地点对拓扑图作首次商业利用起计超过两年;如拓扑图从未被利用,则自拓扑图 首次被固定或被编码日起计超过十五年。拓扑图一经登记,拓扑图的权利人即享有在澳门独占使用拓扑图的权利,可生产、 制造、销售或利用该拓扑图或某些蕴含该拓扑图的应用的物品,但权利人务必以实际方 式并按市场需求行使其权利。此外,拓扑图的登记亦令其权利人有权许可或禁止某人作 出下列行为:复制受保护的拓扑图,又或进口、销售或以其他具商业目的的方式分发受 保护的拓扑图、含有受保护的拓扑图的半导体产品或含有该类半导体产品的物品,但仅 以其包含非法复制的拓扑图者为限。然而对于某些行为,亦并非作出拓扑图登记的权利人所能禁止或限制的,例如以私 人名义为非商业目的复制某拓扑图,以及为分析、评价或教学目的而进行复制等行为。 此外,如基于非商业性的公共目的,即使拓扑图的权利人不同意,政府亦可依法对一合 资格的申请人授予强制许可,使其可利用该已登记的拓扑图,例如若有人基于公共利益 欲利用一已登记的拓扑图并向其权利人申请许可,虽经努力而最后仍未能成功的话,则 政府便可依法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但必须强调,仅在具有非商业性的目的时才可适用 强制许可的有关规定。登记的有效期将拓扑图作出登记后,该登记即具有十年的有效期,而该十年原则上是由提出申请 当日起开始计算的,但如提出申请之日后于首次在任何地点将拓扑图用作商业用途之 日,则由该首次将拓扑图用作商业用途之日起开始计算该十年期间。在登记生效期间, 拓扑图的权利人得将以T, “T”,T,T T賊T的形式表示的大写T字母用于经使用受 保护拓扑图而制造的半导体产品之上。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无效的一般原因(例如对象属不可受保护者)之外, 出现下列情况时亦会导致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登记无效,例如给予发明的名称或标题包 含另一不同的对象,又或将登记的对象扩展至原申请的内容以外等。设计及新型澳门的工业产权有多种,各具特性,这次特别对设计及新型作一简介。当事人如想 其设计或新型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则必须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制度订 明,以某产品本身所具备及(或)其装饰所使用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及(或) 材料将该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观体现出来的创作,才可透过取得设计或新型的注册证书 而受保护。上文提到的产品,是指任何工业品或手工制品,当中包括装配复合产品用的 组件、包装、展示部分、图形符号和印刷文字,但不包括电脑程序。在产品的定义中所 提及的复合产品则是指由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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