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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监控中心技术员对监控中心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作业。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4条负责编制本单位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搞好业务培训,对监控系统操作管理进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第5条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6条副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工作。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和专项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管理的各个环节。第8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重点把关。第9条负责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第10条负责本单位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第11条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配合调查处理,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第12条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技术管理的经验。学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及时升级监控系统。第13条工作中尽职尽职,制止三违。二、责任追究第14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编制、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8条未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9条出现无措施施工或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0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措施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1条未进行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2条本单位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监控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二)监控中心技术员对监控中心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作业。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4条负责编制本单位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搞好业务培训,对监控系统操作管理进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第5条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6条副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工作。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和专项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管理的各个环节。第8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重点把关。第9条负责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第10条负责本单位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第11条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配合调查处理,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第12条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技术管理的经验。学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及时升级监控系统。第13条工作中尽职尽职,制止“三违”。二、责任追究第14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编制、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8条未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9条出现无措施施工或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0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措施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1条未进行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2条本单位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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