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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侵权责任法性质: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弟一章1. 侵权行为a. 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 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b. 特点: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c. 种类: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2. 侵权责任a. 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 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b. 特点: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 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 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 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 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 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 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 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诉讼管辖不同。性-弟二章1. 归责原则a含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或侵权人因其自己行为或应由其负责的他人行为及归 其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确定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或规则。b.发展的三个时期(理解三种责任原则) 结果责任时期。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 理论界也称为加害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时期。过错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只对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有 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时期。2.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 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损害、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 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害的一种 确定具体赔偿责任的原则。3. 过错责任原则(属于自己责任形态,第五章考点)a含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过错责 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 则。b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是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为归责的绝对标准, 行为人如果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过失,就无需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 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要件包括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缺一不可。对于这三个 构成要件的举证和证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全部由提出侵权责任主张的受害 人负担,加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属于一般性条款适用。(即无特殊规定 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4. 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a含义: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是根据已知事实对未 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过错推定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则免除责任。特殊过错推定也称为严格的过错推定或者法定的过错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 由存在,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在一般的过错推定中,加害人 的免责事由是概括性的,特殊过错推定中,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是列举式的,法律对其作出了 具体的限定。b适用:过错推定的适用须有法律依据,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才能适用过 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适用过错推定的具体案件类型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 定,法官和当事人不得突破法律的适用范围。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 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且过错的认定采取推定的方式。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的方式,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换由侵权人承担,5. 无过错责任原则(重点)a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 断标准,对于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的归责原则。b.理论基础(重点):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基础,大致可归结为如下几种学说理论 报偿理论,主张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系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 危险制造理论,主张特定企业,物品或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因而应对 危险的现实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危险控制理论,主张应由那些能够控制危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危险分担理论,主张应由那些有能力通过商品服务的价格机制或保险机制将损失予以分散 出去的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适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三个,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 系。只要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行为人就应 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需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事实的特殊适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而不 是否定。性* -弟三章1. 成立要件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诸多构成要素,是一个有机的递进逻辑体系。因此,侵权责任成立要件 依据判断顺序,依次包括加害行为、权益侵害、损害、因果关系、I违法性、过错、过责能力。Ps.损害是权益侵害的通常的后果形式,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一般侵权责 任的选择性要件。2. 加害行为的特征(重点)加害行为也称致害行为,是指受人的意识所支配的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之行为。加害行为具 备以下特征: 加害行为是加害人的意识所支配的活动; 加害行为是等待法律评价的客观事实; 加害行为的形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加害行为不限于自己行为; 加害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3. 民事利益的法益特点(重点) 法益具有事实性。事实性是指社会生活中的很多利益处于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状态。 法益具有个别性。个别性是指某种利益的存在与否往往是因人而异的,并非普遍存在于主 体之间,正因为利益缺乏权利外部表征,他人在行为时往往难以事先预见其存在并避免侵害。 对于行为人而言,法益并非完全不能预见。4. 损害与损失的区别(重点) 损害是法律概念,损失是自然意义上的概念; 根据受害的权益性质不同,将损失界定为侵害财产权的后果,而将损害界定为侵犯财产权 和人身权的后果; 根据损害本身性质不同,将损失界定为财产损害,损失以外的损害是非财产损害。5. 因果关系a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权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 指权益受侵害与产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用以判断行为是否侵害了民事权益,解决侵权责任成立的问题;责 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用以判断何种损害是权益受侵害而发生,应由加害人负赔偿责任,解决赔 偿问题。b. 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只构成一个环节的因果关系,即结果事实由原因事实直 接造成,两者之间一般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此,直接因果关系多属于必然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是指某一事实通常不会直接引起某种后果发生,必须有其他事实的独立介 入才能引起后果事实发生的因果联系。间接因果关系多属于够然因果关系。c.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判断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首先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然后再进一 步判断是否属于法律因果关系。区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分法,体现了对因果关系加以限制的思想,即并非所有的事实因果关系都能够成为法律因果关系。6. 过错与过责能力a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可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要 件,和过责能力一同构成侵权责任成立的最后阶段-有责性阶段的评价。故意(因果关系的认识和对行为非正当性的认识)与过失(依据注意义务,分为一般和重大) b过责:过责能力也称为过错能力,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过责能力比 民事责任能力相对小的概念。第四章1. 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5条至第12条)2. 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为数人; 数人的行为都具备了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 数人具有主观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一旦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即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就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3. 教唆、帮助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所谓教唆行为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侵权意图或者虽有侵权意图但正在犹豫不决、侵权意图不坚定的人, 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侵权行为。所谓帮助行为人,是指实行行为人予以帮助,使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人,如提供损害工 具、帮助创造侵权条件等。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 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 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教唆人、帮助人明知被教唆人、被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w为能力 人时,仍然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被教唆、被帮助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 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j-* Vr.弟五早1. 自己责任a含义:称直接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后 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b特点:是侵权行为人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 是侵权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损害; 行为人要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c归责原则:在我国基于侵权行为的自己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为责任的最终构 成要件,除法定的过错推定情形外,由受害人一方负过错的证明责任。d免责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风险自担、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 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外事件等。2. 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分是重点)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 带责任,是指多数侵权行为人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 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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