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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公务派餐制度篇 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公务派餐制度第1篇 一、本着艰苦朴素、厉行节约的原则,公务派餐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各科室如有上级部门检查,需要安排就餐的,需提前告知党政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接待标准填写派餐单,就餐金额在300元以内由分管机关领导审批,30元以上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安排,未经批准就餐费用自行支付。 二、机关迎接上级部门工作检查等接待,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规定执行。 三、机关因筹备大型活动、全局性重点活动、会议筹备、处理临时交办紧急任务、迎接检查等确需加班的,由办公室开具派餐单,写明就餐人数和事由按审批权限领导签字方可就餐,加班餐标准为20元人次。 四、公务派餐一般先填写派餐单方可派餐,特殊情况由于时间紧急可按审批权限先电话请示相关领导,经许可后可先派餐,一周内必须补齐派餐单 五、派餐费结算时,必须附派餐单、发票及公务接待一次超过30元的要附消费清单,否则不许报销。不允许其他开支用餐费票据报销。 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公务派餐制度第篇 一、总体原则 公务接待用餐必须遵循有利工作、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归口列支、统一管理、总额控制的要求,严禁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坚决杜绝超标准接待和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接待等行为。 二、用餐要求 (一)用餐形式 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二)用餐标准 早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元;午餐和晚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三)菜品安排 自助餐原则上不超过六冷菜、六热菜、四点心(主食)、两个汤的标准,以家常菜为主。 (四)陪餐安排 接待对象在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用餐地点 公务用餐原则上在校内餐厅就近安排,如确因接待需要,可安排在校外,但需提前报经校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同意。 (六)其他要求 1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准饮酒; 2. 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3 用餐时不上香烟; 4. 根据规定确需饮酒的,不上高档酒,酒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菜金的40。 三、用餐申请及审批 全校公务接待用餐严格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一)用餐申请 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实际和接待需要,如实填写校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后报送校长办公室。接待对象及人数、用餐类型、申请金额、陪餐人数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申请单不予受理。 (二)用餐审批 各单位用餐申请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呈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可安排用餐。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进行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口头同意后方可安排,但事后需及时呈分管校领导补办审批手续。 四、用餐费用报销 (一)申请单存放在校长办公室,由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需要到校长办公室综合科填写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餐费由承办餐厅与办公室统一办理结算。餐费一般须当月结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个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予报销: 1. 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先行安排用餐的; 2 发票未经分管校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 3.发票金额超出申请单填写金额的; 4. 持非餐饮发票的; 5 超过3个月结算期限的&39; 6. 其他违反接待规定和用餐管理办法的情况。 五、自有资金业务接待 各院部、部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业务接待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中关于用餐标准、用餐要求等内容执行,餐费发票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监督和检查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定期会同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对学校公务接待和各院部、部门业务接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追究和处理。 七、附 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我校之前关于公务接待用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公务派餐制度第3篇 、公务接待用餐范围:上级机关、领导来乡视察、调研、检查工作;兄弟乡镇来乡工作交流;乡政府及部门会议;村级干部来乡办事;各部门因公需要就餐的。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乡政府食堂用餐。在本乡范围内就餐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任何人无权安排就餐;确有需要安排在本乡范围外用餐,由对口接待分管领导请示书记、乡长同意后,方可安排,实行谁经手谁负责制度。 、乡政府食堂接待用餐标准:市级领导及以上规格部门单位,接待标准为元/人;本市科局级部门单位,接待标准为20元人;村干部会议接待用餐标准为1元/人;盒饭标准为7元/人。接待用餐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的,要先报经书记、乡长批准。 、公务招待实行对口接待、对口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特殊情况应报请书记、乡长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陪餐人员。 5、工作日期间中餐不得安排饮酒。 、所有公务接待就餐的经办人员必须在就餐单上签字,并注明接待事由,及陪餐人员数,否则,不予以认可。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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