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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 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留学生健康成长,提高留学生培 养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令第9号)、高等学校校园秩 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教学20XX5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来华留学生(以 下简称留学生)。第三条留学生在校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纪 律处分。留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 中有违纪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 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 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留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 行政处分的,应由海外教育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错误。第五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一)违反,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违反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出现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 情形,情节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条因违纪受到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海外 教育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位的授予按XXXX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 位工作细则办理;(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 微,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 好的;(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二)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 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可 以从重处分;(三)有两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次),或同时触犯本 规定两款及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五)违纪XX之主要人员;(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节。第九条 处分违纪留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一)给予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海外教育学 院查证、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二)给予留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海外教育学 院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三)给予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提出 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留学生违纪行 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 楚的留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海外教育学院及主管 部门,由海外教育学院和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留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 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留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 困难,可提请保卫处协助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 将有关材料移交海外教育学院及主管部门,由海外教育学院 和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海外教育学院应在收到 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 见,逾期将由主管部门、教务部门、保卫处直接处理。同时 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学院在处理留学生违纪事件时量 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主管部门、教务部门、保卫处有 权提出异议,要求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 关单位应认真及时地执行学校的决定;(七)留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 档案和本人档案;(八)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 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 者,可按期终止;表现优良者,经本人申请,海外教育学院 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留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九)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5日 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 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海外教育学院将处分决定 送达给留学生本人,由留学生本人签字(一式贰份)。拒绝签 字的,由海外教育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纪录在案;因特殊情 况不能签字的,由海外教育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 签字,同样有效。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部门和主管部门 备案。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海外教育学院 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通知留学 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 定是否公布。第十二条对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符合程序、证据 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前, 要听取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本人申请,海 外教育学院视情况召开调查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 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做出 处分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 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一)学校对留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 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留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 的期限;(二)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留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 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根据处分等级由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四)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留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六)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七)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 善处理。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 该级别处分。第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留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申报注销居留证件。第二章分则第十五条留学生不得有违反,触犯法律,破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 宗教活动,不得窃取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 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安定团结的活动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张贴、投递、散发违法内容的大小字报、反传单, 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 法活动;(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 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 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 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七)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八)窃取秘密,造成后果。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 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 开除学籍;(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 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 损失。第十七条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按公 安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第十八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 以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有关 规定,扰乱宿舍(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 处分:(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公寓) 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公寓)成员,经 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公寓) 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公寓),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于他人宿舍(公寓),经批评教育 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于他人宿舍(公寓)而造成 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于异性宿 舍(公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在宿舍(公寓)酗酒、哄闹、砸酒瓶者,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他扰乱宿舍管理(公寓)秩序,对其他 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违反宿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 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 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未经请假,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前返回宿舍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未经学院审批,私自在校外居住者,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其他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违反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 处分:(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 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 者,可给予以下处分:1.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 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 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3.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4. 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1)私刻、伪造公章;(2 )涂改伪造成绩单;(3)伪造教师签名;(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 证明文件。(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 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造、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 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 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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