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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形成性考评册参考答案0 Q$ 7 i: f u: SQ# w作业1一,不定项选择题1、C 2、AB 3、BD 4、ABD 5、ACD8 P. n) J3 c4 U5 k! 二,填空题1,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签定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3,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4、国家主体地位,国际组织主体,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5、引渡请求所指行为、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三、名词解释1、一贯反对标准指是对于一项解决国际争端由某条约或协定所确立规则,该规则由于在很长时间内为国际社会成员所采纳而形成为国际习惯,对于国际习惯通常是所有国家所有必需遵守,但是,若果某一个国家在在该项规则确立之初即确立该规则条约后者协定成立之时就一直持反对态度,则该规则对此反对国不合用。2、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实行而引发该国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替换法律关系。替换别国权利义务国家称为继承国,被替换国家称为被继承国。3、外交保护是指在一国外国人应推行其对居住国和国籍国双重义务,同时她相关权利也应得到居住国及国籍国双重保护。当在居住国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国籍国在一些情况下有权采用一些方法提供帮助,其中关键方法之一就是外交保护。4、庇护指一国对因政治原所以遭受她国追诉(包含也许追诉)或处罚外国人(包含无国籍人)给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一项国际法制度。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保护法律概念。四,简述题1、概念: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国际法律参与者,或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条件: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资格 B具体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2、新国家产生情势独立合并分离分立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不发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使职权无关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三)法律规定其它情形。 五、叙述题1、国际法和中国法关系是一个关键国际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中国法是两个独立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依据和性质等方面所有是不同样,但它们之间又是有密切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表现在国家解决两者关系上应遵守中国法必需实行国际法义务标准。另一方面,从国际法看,它很多标准,规则和制度是借用中国法概念,并且各国中国立法实践对国际法标准规则和制度形成和发展起着关键促进作用。再次,从中国法看,它也受国际法标准规则和制度影响。在不少场合,中国法也采纳了国际法概念,并且在将国际法标准规则和制度转化为中国法同时,促进了中国法建立和发展。从解决国际法和中国法关系实践讲,国家可采用采纳或转化方法使国际法诠 诘玫绞视?并对它们地位作出规定。2、国家基础权利是国家固有,不可缺少,主线性权利,是国家主权直接表现.国家基础权利关键包含以下多个:8 X+ n% M3 b5 T2 4 c4 T(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根据自己意志解决本中国外事物而不受她国或国际组织支配和干涉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武力袭击和帮助她国防卫武力袭击权利.包含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人,物,事进行管理和解决权利.她包含属地管辖,即有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之内一切不享受管辖豁免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不管在何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它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罪行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依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一些罪行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一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作业2一、不定项选择1、B 2、B 3、D 4、BD 5、B二、填空题1、添附、先占、时效、割让、征服2、以山脉为边界、以河流为边界、湖及内海均以中间线为边界3、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4、中国外交机关、元首政府、政府中主管外交工作外交部。5、大使、教廷大使 公使、教廷公使 代办三、名词解释1、一国领土依据条约为她国利益所承受永久性特殊义务。2、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一定区域海床和底土3、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内发射空间物体国家。4、一国依据协议派驻她国某城市或某地区代表。通常有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四、简答题1、 法律体系:南极条约体系是一个包含国际南极事务众多方面系统,是依据不同样目的而产生现有联络又相对独立相关南极事务多种组织和管理形式集合法律制度: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国际合作; 3、冻结现状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2、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最关键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惟一权利。 (1)无害通过含义。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情况下,毋须事先告知或取得许可而继续不断地快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航行。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并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断地快速进行,除条约许可情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2)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各国普遍认可并许可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这早已成为公认国际法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所有没有疑义。沿海国为了本国安全在必不可少情况下可以临时停止外国船舶通过,但不得对任何国家船舶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加以歧视。 (3)军用船舶通过问题。条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但条约相关“所有国家,不管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受没有害通过领海权利”规定,不能被简朴地解释为已拟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权利。此外在被许可通过领海情况下,该外国军舰也应遵守沿岸国法律和规章。如有违反,沿岸国可令其离开领海。3、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并非在公海上没有任何形式管辖,当然,这种管辖不是针对公海自身。根据国际法,船舶在公海上也要服从国际法和本国法律,所以在公海上仍有以下管辖:(1)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即船舶国籍国。船旗国管辖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具有该国国籍船舶管辖。对此联合国海洋法条约明确规定: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第92条);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管辖和控制(第94条); (2)普遍性管辖。为了维持公海上良好秩序,各国有权对公海上违反人类利益国际性罪行和一些违反国际法活动进行干预和管辖。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政府船舶在公海上碰到外国船舶(军舰等享受豁免权除外)有从事条约所列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时,可以靠近和登上该船进行检查权利。各国在行使登临权时遵守公认国际法规则扣押和逮捕均系由军舰将经查的确犯有罪行船舶或人员拿捕,并由拿捕国法院鉴定应处以处罚方法(3)保护性管辖。这是沿海国为维护其本国利益对一些违反其法律和规章行为管辖延伸到公海实行情况,也是国家眷地管辖权延伸合用。这种管辖在公海制度中突出表现在“紧追权”上。紧追权,指沿海国军舰或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海域内违犯了该沿海国法律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直至公海仍可继续以期拿获权利。五、叙述题1、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行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航空器内人采用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安全;破坏使用中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飞行安全;在使用中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她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也许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航空器安全。这些犯罪未遂行为,和实行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补充蒙特利尔条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行为为非法,包含:对国际机场内人采用暴力,导致或足以导致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行为;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航空器或中止机场服务。这些行为未遂行为,和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共犯行为。2、外交代表特权和豁免关键内容有: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法逮捕和监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1)外交代表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受同样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文书、信件和财产; 3、管辖豁免 (1)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刑律,接受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 审判和处罚; (2)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外交代表还免去作证义务; 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去一切对人对物课征区域或她方捐税; 5、其它特权和豁免。 外交代表民事、行政管辖三种例外: (1)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2)以私人身份参与之民事诉讼; (3)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专业于商务活动之诉讼;作业三一、 不定项选择1、ABCD 2、ABCD 3、BCD 4、AB 5、C二、填空题1、谈判、签署、批准、互换和交存批准书。2、决议机关、实行机关、行政机关3、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国际法院4、政治解决方法、法律解决方法5、诉讼管辖权、征询管辖权三、名词解释1、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通过单方面申明,摒除或更改该条约中一些规定对其合用行为2、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组织3、斡旋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助于她们接触和谈判便利条件,提出自己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4、在法律上,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解决和结束诉讼而达成解决争议问题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就已经发生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一个方法。四、简答题1、依据条约法条约规定,条约修订应根据一定程序进行,并遵守一定规则。其中最关键规则是,条约修订必需经原条约当事方批准。 依据条约法条约第40条规定,在全体当事方间修正多边条约时,必需告知所有缔约方,各缔约方所有有权参与:相关对此种建议采用行动决定;相关修正条约协定谈判和最终缔结。通常有权成为条约当事方国家或国际组织亦应有权成为修正后条约当事方。多边条约通常所有明文规定该条约修订程序。比如,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含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多边条约修改,在条约法条约第41条中作了规定。假如多边条约若干当事方互相间修改条约,必需满足以下条件:条约内必需有这种修改规定;该项修改不为条约所严禁,并且不影响其它当事方权利和义务;该项修改不包具有效实现整个条约目的和宗旨;按上述标准对条约修改后,应将修改内容告知其它当事方。2、依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安理睬每个理事国有一个个投票权。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可决票决定。程序事项以外一切事项,以包含五个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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