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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就业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与法律规制探究以陈云峰诉XX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保险金给付赔偿案件为视角摘 要陈云峰与XX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是有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例,也是此类案例中的一个典型案例。由于劳动法中对处理此类案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法官或仲裁员们常遭遇无法可依的困境,所以同类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况亦很常见,由此导致司法的混乱。而这类用工是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也直接关系到双倍工资制度的适用问题。因此,明确超龄劳动者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后能否成为劳动法上的合格劳动者是劳动法理论上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通过对陈云峰与XX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为切入点,试图从中得出解决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的认定问题,完善劳动法学理论研究,重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标准,合理解决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问题,此研究有利于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概念的进一步明确,也有利于填补劳动法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群等特殊人群保护的立法空白。关键词 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工伤赔偿AbstractChen yunfeng XX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of labor dispute dispute case, it is about more than legal and emeritus age whether employment as the case of labor relations, is a typical case of such cases. Due to the labor law to handle such cases have no clear stipul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judge or arbitrator frequently encountered could not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ilemma, so the different judgment of similar cases happen also is common, leading to the judicial confusion. And whether this kind of labor was identified as labor relations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ouble salary system problems. Therefore, clear over age workers back to work after can become a qualified workers on labor law is a problem urgently to be solved in labor law theory.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Chen yunfeng XX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of labor dispute dispute case as a breakthrough point, trying to draw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cognizance of overage laborer labor relations, perfecting labor law theory,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restructuring of labor relations and labor relations, reasonabl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the regulating object of labor law, the study is beneficial to further clear of the concept of labor law to laborer, also conducive to fill labor law to protect more than legal and emeritus age group and other special peoples legislative blank. Keywords: Older workers; Labor relations; Industrial injury;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目 录导言1一、案情概要1(一)基本案情1(二)法院审理2二、争议焦点3(一)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用工关系定性争议3(二)超龄劳动者陈云峰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4三、案件评析4(一)超龄劳动者的界定及主要类型4(二)关于超龄劳动者的相关规定5(三)超龄劳动者陈云峰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6结论8致 谢9参 考 文 献10导言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4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人口数量己达13775万人,占全国人口比重10.1%,相比于2001年的老年人人口占比7.1%又增加了三个点,人口老龄化程度已十分严重。在城市里,老人退休之后为了不增加儿女负担或为子女过得更好,而在退休之后继续工作;而农村老人,因为农村经济状况的原因,老有所养的问题得不到保障,因此只有在上了年纪之后仍外出务工。据调查有19%的超龄劳动者选择继续工作。由此,造成越来越多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或再次就业,已然成为就业大军中的一个庞大的群体。而此类超过法定用工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常常会出现维权困境,其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超过法定用工年龄的人员维权在劳动法上找不到法律依据,所以在处理这种用工争议时,各地做法不一。有些依照劳动关系处理,有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两种认定方式不一样导致处理结果大不一样。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则这类人员不享有劳动法上关于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如按劳动关系处理,就意味着这类人员享有最低工资、休假休息、工作时间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享有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因此如何界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对于防范用人单位以此侵犯劳动者权益,以及处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典型超龄劳动者就业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与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期望对实践中解决工伤赔偿争议难点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一、案情概要(一)基本案情陈云峰,贵州省安顺市某村村民,出生于1950年4月16日。2013年8月1日,陈云峰进程购置生活用品时偶然发现驰浩布艺有限公司正在公司传达室外张贴招工启事,内容为本厂需招用搬运工3名,应聘者限男性,需年满28岁以上,薪资为每月1200元。陈云峰因年轻时都在家乡务工,身体强健,故经熟人介绍进入了驰浩布艺公司。2013年8月6日,陈云峰与一起入职的两位同事均按公司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为健康。8月10日,三人正式上岗。但驰浩布艺有限公司并没有与陈云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4日上班期间,陈云峰在将公司产品搬入仓库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过重致使陈云峰直接从仓库二楼摔下,造成骨折。此次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陈云峰拿到鉴定报告后感到非常懊悔、痛惜,原打算平静度过晚年,却无奈落下残疾。2014年6月3日,陈云峰认为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于是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驰浩布艺有限公司为其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的认定,可遭到了单位的拒绝。2014年6月13日,陈云峰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保障局以陈云峰系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系并非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故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2014年6月20日,陈云峰收到了劳动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通知书。2014年7月,陈云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劳动保障局为其进行工伤认定,并按认定结果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二)法院审理在本案中,原告陈云峰申请进行工伤认定,XX劳动社会保障局完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受理程序对陈云峰的工伤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其结论也完全是按照这两部规范规定的内容所作出,送达程序也无任何违法的地方。法院查明的事实与XX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事实与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依法成立的组织都应当参与缴纳工伤保险,该组织的成员都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我国法律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已退休职工受聘到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依法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两者之间也并不冲突。陈云峰到驰浩布艺公司工作近一年,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双方已构成了劳动关系,且二者之间并未产生劳动用工争议,陈云峰受伤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故对陈云峰请求撤销XX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结论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仅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禁止其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因此,驰浩布艺公司聘用陈云峰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不属于无效合同。XX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的“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其次,陈云峰的受伤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职工和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条例适用各类企业职工。虽然陈云峰在退休之后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是这种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并不相互排斥。退休以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职工达到一定的年龄时可以享受的国家福利,该福利的存在并不限制退休职工继续参加工作。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工作的,后续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龄劳动者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而该人员因工受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陈云峰与驰浩布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因工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争议焦点上述案例中陈云峰作为一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是否有资格成为劳动法上的合法主体?能否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对陈云峰与郑州XX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一案的解读,总结出该案的两个争议点:(一)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用工关系定性争议关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劳务关系说、劳动关系说、社会保险说、非法用工说与特殊劳动关系说五种学说,其中影响比较大的两种学说是劳务关系说和劳动关系说。用工关系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到与劳动者相关的系列权益,解决好这一争议对于劳动法理论发展会影响较大,也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所以明确用工关系的定性对于劳动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为:陈云峰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可以与驰浩布艺公司之间再形成劳动关系。陈云峰认为:自身到驰浩布艺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陈云峰购买工伤保险,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陈云峰属于超龄劳动者就业,但是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已经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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