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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协议范本供电协议范本 一供电方:用电方: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 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 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 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 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1. 用电地址:。2. 用电类别:。(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3. 行业分类:。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1.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Hz 电源,采用单电 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2. 供电电源(1) 供电方由 kV 变电所开关站,以_kV_线公用线向 用电方 配电房供电。(2) 用电容量为kVA。(3) 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 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 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 意图。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台,容量kW,作为备 用。(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 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 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 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 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 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 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 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4. 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5. 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 自增加自备电源。6. 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 用电方应予以配合。三、供电质量1. 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 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2. 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 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 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 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 合。四、用电计量1. 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 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 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2.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3. 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 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 作上的方便。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 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4. 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 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 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 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 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 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 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 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 15 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 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 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5. 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 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 计算电费。6. 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 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 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 供电方应尽快处理。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1. 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 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 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2. 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3. 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 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 计价依据与方式(1) 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 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 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 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 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 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 0.9)结算。2. 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 电费3. 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 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4. 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七、调度管理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 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 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 的维护管理。2. 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 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 24 小 时内通知对方。3. 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 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 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4.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九、约定事项1. 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2. 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 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3. 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 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 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 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4. 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 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 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 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5. 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 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 业。6. 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 出申请。7. 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 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 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8. 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十、违约责任1. 供电方违约责任(1) 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 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 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b. 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c. 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2) 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 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 条第 1款承担赔偿责任。(3) 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 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 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 用电方违约责任(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 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 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 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 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 2条确定的 3个期限日为 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 算:a.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b. 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 算。VI O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 30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 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 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 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 30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 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电方 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3. 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 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 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 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4. 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 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 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 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 办理。2.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 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 效力。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 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 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2.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21年月日起至 2021年月 日止。但 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 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 理。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 同(协议)自行失效。4.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 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5. 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 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电协议范本 二 委托转供电协议 供电方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电传:邮编: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委托转供方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电传:邮编: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被转供方单位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电传:邮编: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我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 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方)进行转供电力过 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 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 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转供电关系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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