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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SZIIIM等載昏的理与輩戦写采:目凰亦#滌滚瞬3&曲凑垂皐noz-zioz*眾才S无论法律制度如何进步、制定者如何绞尽脑汁去完善,由于执行者是以人为 主体,就必定会出现法官工作马虎、懈怠等情况。这是引起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当然在极具个性的中国,党的领导机制和法官独立性,法院内部领导被领导关系 和管理体系等问题都反映出了法官在判案是不仅在考虑这样判案是否公正、是否 严格按照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律原则,他还需要考虑这样判案是否会被上诉、 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考评以及自己将来的职业生涯等问题。法官是由法院院长领 导的,需要听从院长的命令和安排。在这样的情况下,奉命行事而引起的冤假错 案也让人倍感心寒。这样的情况不仅出现在法院,公安和检察院也同样存在。为 了立功或是达到命案必破等上级领导的命令,对于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 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轻易判决,特别是针对没有证据的案件,一些司 法工作者甚至会不惜一切的制造伪证来是案件能够快速结案。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冤假错案一再发生,不仅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同时 也存在着各自的原因,有的是过于相信鉴定结论,在案件存在疑点时仍不加核实, 深信不疑;有的是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时勉强定案,甚至在被告人翻 供后仍执意认定有罪;有的则是将只能证明案件存在的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 的证据;有的是将不能确认被告人或被害人身份的辨认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关键证据,有的是在既有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时选择了有罪证据认定被告有罪 等。但归根到底大都与认定案件的标准有关,证明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就会为错案的形成埋下隐患。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但是,对这一标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这一规定本身也还有 不少值得研究之处。首先,如何理解和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 充分,尤其是“证据充分”的要求和标准是什么,不仅在实务界,在理论界也缺 乏基本的统一认识。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多是凭自己的经验和习惯来理解和掌握。 同一个案件,在相同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上下级法院的认识也会 相去甚远。发生在河北省的陈国清等人抢劫杀人案就是这种认识的典型体现:承德市中 级人民法院先后四次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三人死刑,河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四次审 理后在原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改判三人死缓。 1其次,这一规定是否 包括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有不同认识,很值 得研究。我国的证据和刑事诉讼理论研究长期以来具有重视证据证明力而忽视证 据合法性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关注的重点 也都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价值,而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则关注不够,这也是刑 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出现冤案、错案的重要原因。再次,刑诉法规定的案件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似乎只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缺乏量刑的标 准,从而导致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诉讼证明标准不明。陈国清案类似的还有因为自己是“B”型血背了 15年强奸犯罪名徐计彬一案。1990年 12 月 3 日,徐计彬邻居尚某家发生入室强奸案,罪犯在现场被褥上留下 了精斑,这成为日后给徐计彬定罪的主要证据。法医鉴定结果,精斑化验血型为 B 型,根据被害人和其女儿的证言,办案人员锁定的犯罪嫌疑人为徐计彬。徐计 彬被办案人员抽血化验,邯郸地区公安处、曲周县公安局、涉县公安局三位法医 作出(90)232 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现场所留精斑和徐计彬血型同为“ B” 型的鉴定结论。 1991 年 4 月 30 日,时年 26 岁的曲周县河南疃第二疃中心小学 民办教师徐计彬因涉嫌入室强奸被逮捕;同年 9 月 11 日,曲周县人民法院以徐 计彬血型与精斑血型同为“B”型以及被害人和其女儿的证言为主要证据,判处 徐计彬有期徒刑 8 年,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维持原判。徐计彬妻 子姚凤贞说,绝对不是计彬干的,因为当夜我们就睡在一起。徐计彬说,“B型 血的人多着哩,怎么血型一样就是我?我多次要求再细致地化验,一定能排除我, 但没有人理我, 15 年,我做梦都想着翻案。”不久前,在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何 延兵律师的建议下,徐计彬重新鉴定了自己的血型,结果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 的血型为“O”型。日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徐计彬的再审请求。血型是我们每个人特定的特征,不会因为外在的影响而发生改变。但是,血 型作为证据是不可以起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确定唯一事实的作用,因此血型不能作 为定罪的证据。死刑案件中,对于血迹、精斑等仅仅通过血型鉴定建立关联是不 够的,因为血型只能用于排除认定,不能作同一认定。因此,死刑案件要求对具 备条件的,一定要做 DNA 鉴定,以避免冤案发生。当时仅仅依据现场精斑与徐计 彬为同一血型和受害人指控就给徐计彬定罪是非常草率的。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 在 15 年后对徐计彬重新鉴定了血型,结果竟是 “ O ”型。公安人员在收集证据 这个程序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成就了这个完全可以避免的冤假错案。不仅如此,在徐计彬被审理过程中,曾向公安、检察、法庭提出了更深层鉴 定的请求,但都没有被采纳。正如徐计彬自己所说,“B型血的人多着哩,怎么 血型一样就是我?我多次要求再细致地化验,一定能排除我,但没有人理我, 15 年,我做梦都想着翻案。”公检法三方完全忽视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权利, 直接忽视了被告人的对于重新鉴定的要求,导致了悲剧的产生。同时,司法人员 对于疑罪从无的原则也选择了忽视,本案明显证据不足却存在多处疑点,徐计彬 的血型足以排除他的犯罪可能性。司法人员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一次次忽视和工 作失误,以及对于法律原则的不理不睬,让法律失去了本应有的公平公正。证据应当是真实的,这是一个常识。但是,错案的教训表明,错案之所以发 生,错就错在“真实性”上,错就错在我们对证据的“真实性”太过于相信了, 尤其是对一些特殊证据如物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过于相信,有时近乎盲目,以 至于不加审查就当然地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 录等不变证据,一般不会出错,但是此类证据在提取、收集、保管、检验、使用 过程中却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过分强调和相信此类证据的“真实性”,丝毫不 加审查,必然导致案件出问题。尤其是鉴定结论,对认定案件至关重要,在强奸、 杀人犯罪案件中应用价值极高,如果鉴定结论自身出现了差错,那么依据“真实” 的证据也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鉴定结论尤其是 DNA 鉴定,为许多无辜者洗刷了冤情,但也为认定一些无辜者有罪提供了“扎实的证 据”。冤假错案的危害极大,且危害面极广,它不仅造成被冤枉的人无辜受刑甚至 断送性命,而且还会使得被冤枉者家庭成员受到牵累,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的悲剧发生。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背后都会有一个凄惨的故事,直接间接涉及到 的人都是这个故事里的悲剧角色。冤案一方面使得无辜者无端遭受刑罚和痛苦, 另一方面又让真凶逍遥法外。更可怕的是,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又会将凶手伸向 更多的受害人,造成新的、更多更大的伤害。参考文献1、任东来、陈伟、白雪峰:关国宪法政历程:影响美国的 25 个司法大案,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第 468-469页。2、陈殿福,从错案的产生谈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几问题,摘自法律适 用2006年 07 期3、2004 年 7 月 4 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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