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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技术合同一、合同的格式合同的格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表示,只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含哪些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合同格式。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软件开发技术合同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软件开发技术合同,欢迎大家分享。软件开发技术合同1甲方:_代表签字:_单位盖章:_日期:_乙方:_代表签字:_单位盖章:_日期:_一、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合同无效五种情形解读:(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软件开发技术合同2合同编号:_抵押人(甲方):_住所:_通讯地址:_电话: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抵押权人(乙方):_住所:_电话:_授权代理人:_为确保_号_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元,贷款期限为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八条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第九条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第十条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二条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第十四条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第十六条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4.支付其他费用。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1._。2._。3._。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软件开发技术合同3甲方(委托方):_法定代表人:_地址:_邮编:_乙方(开发方):_法定代表人:_地址:_联系电话:_邮编:_目 录一、定义二、开发软件描述三、软件开发四、交付、领受与验收五、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六、维护和培训七、价格与付款方式八、保证与责任九、保密十、违约与赔偿责任十一、项目变更十二、其它十三、争议解决十四、合同的生效、解除补充条款附件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开发用于 (财务、经营管理等业务)的计算机信息化系统软件,双方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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