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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中埔鄉社口國民小學體育發展實施計畫一、依據:依本縣國民中小學健康學校遴選實施計畫(95.08.07發文:府教體字第0950110757)訂定本計畫二、目的:為發展本校體育教學及活動,培養學生運動興趣及增進學生體適能,帶動校園運動風氣,養成終身運動習慣,提昇學校整體運動水準,進而發掘並培養優秀運動人才。三、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四、實施原則:(一)配合九年一貫課程,系統規劃體育課程,使其生活化、樂趣化及統整化,促進體育教學成效,提昇學生學習興趣與效果,培養基本運動能力。(二)規劃班際及校際體育活動,積極參與各項運動競賽,以提倡校園運動風氣。(三)鼓勵成立各項運動社團,積極參與或舉辦各項活動,提高學生運動興趣,養成終身運動習慣,提昇學校運動水準。(四)擬定計畫成立各項運動代表隊,鼓勵學校發展重點運動項目,對有興趣、有潛能的學生加強訓練,以長期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五、實施方式:(一)行政措施:1.設置體育委員會,由校長、家長會長、教師、各處室主任、訓育組長、教學組長、全體體育教師、各學年主任組成,定期召開會議,策劃、推動並檢討全校各項體育工作。2.學校體育教學計劃之擬定,其內容如下:(1)各學年必授、選授項目的選定、時數之分配及調整。(2)制訂教材內容及教學進度。(3)制訂測驗方式及評量標準。(4)配合教學,統籌分配校內體育設施及運動場地。(5)配合教育主管機關之規定,規劃學生體適能測驗,製訂學校年級常模,作為體育教學參考。3.本校各班導師及擔任體育教學之課任教師應協助推展全校體育之工作。4.得申請聘用專任教練,加強培訓優秀運動人才。(二)教學活動:1.體育課程之分配、教材種類、內容及實施方法,應依教育部頒訂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依據學校場地、師資、設備,按必授及選授科目表之規定選定教材,統編於各年級中,並將各年級每學期所授教材項目及時數,名確編入體育課進度表級計畫中。並加強下列各項措施:(1)體育課教學,應於單元教學前先行實施慢跑及暖身運動,以提昇學生體能及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2)體育常識之講授應系統化,其教材除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所訂內容外,得配合季節、時勢和實際需要編訂之。(3)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從事戶外運動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從事適當運動或講授體育常識,不得停課或改授其他課程。(4)學校應指派體育教師參加運動傷害防護課程研習,體育組亦應備有簡易運動傷害防護器材,教學及練習時,應特別注意學生安全,凡有受傷情事,應立即緊急處理,送醫治療救護並予以紀錄。(5)校園運動設施應標示明顯之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須知,遇有損壞應立即公告及設施警告標誌,並儘速維修,以維安全。2.體育課之教學,如採另行編班方式,應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每班以不超過三十五人為原則。3.體育課應由擔任體育教學老師授課,每班以三十五人為限。4.體育課程安排方式,應避免兩節或接連排課。5.學生除因生理狀況不適經醫生證明,並由學校核准後,得免上體育課或指定參加其他和緩運動外,均需按時上體育課。6.身體障礙學生體育課之教學,應設計符合身心障礙者活動之體育課程或運動項目,並鼓勵其參與團體活動。7.具有運動潛能之學生,應協助輔導或另行加強訓練指導。8.應培養學生養成規律運動習慣及提升其體適能,貫徹體適能210計畫(即學生能在體育課之外的時間每日運動一次,每次至少運動三十分鐘且心跳視個人狀況能達130次左右),藉由運動習慣之養成,各班體適能提升計畫於開學後三週內提出。9.為提昇學生游泳能力,本校加強游泳教學及水上安全教育之課程,以達國小畢業生能游二十五公尺的游泳能力指標。(三)學生成績考查:體育成績考查,應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1.運動技能佔總分之百分之六十,學校依實際狀況編訂測驗方法及給分標準,並考量學生身心狀況適度調整成績。2.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佔總分之百分之二十,除依據體育課之學習狀況外,並應依學生參加課外體育活動之表現酌予加減分數。3.體育常識佔總分百分之二十,應根據教科書、講義或教師平日講授之內容評量之,並考量試題之難易及鑑別度彈性調整分數。4.體育成績不及格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四)教師在職進修:1.應定期舉辦體育教學研究會,提供教學所需之教材、較具,鼓勵教師編撰教材,提昇體育教學效能。2.應定期舉辦教師安全急救研習活動,研討有關運動傷害預防及急教處理之知識與技能。3.教師參加體育相關之研習活動後,應透過體育教學研究會辦理研習心得經驗分享。4.各運動單項協會或委員會舉辦與體育教學相關之訓練、規則、裁判等研習會,應遴派教師參加。5.學校校長及教師應以身作則,除參加靜態教學研習外更應率先參與各項體育活動或運動社團,倡導運動習慣融入生活之中。(五)運動社團(含課外運動):1.各級學校應配合學校環境、特色及學生興趣與體能狀況積極成立各項運動社團,實施時應由訓導人員、體育教師及教練共同負責督導管理。2.運動社團及課外運動應利用課餘時間實施,必要時得分組或利用團體動配合實施。課外運動之策劃、實施和管理,應由體育組與訓育組密切合作共同負責辦理。3.校內應運用課餘時間或利用寒暑休期間規劃辦理體育育樂營,充分提供學生參與休閒運動之機會。(六)體育競賽:1.每學年應結合社區團體應用社會資源舉辦全校性運動會乙次。2.每學期應舉辦班際體育競賽至少二項。3.每學年應參加運動競賽或聯賽至少二項。4.每學年應組隊報名參加教育局主辦之運動競賽或聯賽至少二項。5.應參加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體育總會所辦理之運動競賽或聯賽。6.每學年應組隊參加全縣性中小學運動會乙次。7.應選擇重點運動項目乙項呈報教育局核備,並加強培訓工作,以長期培育優秀運動選手。8.代表隊之訓練以利用課餘時間實施為原則。有關組訓、教練之聘請,優秀運動員、教練及有關人員之獎勵,由本校函報本局核定之。9.為提昇校際間聯誼,得與他校組成群組夥伴關係,依技術水準擇定競賽項目採主客場方式,以校園師生共同參與為原則辦理比賽,以發展機動性體育活動。(七)場地設施:1.體育設備(含場地、器材、設備)應根據教育部頒各級學校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2.訂定體育設備管理、維護及使用辦法,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3.加強運動安全措施,體育組及相關處室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體育教師於授課前應檢視教學設備。(八)經費編列:依據年度體育實施計劃,參照全校學生班級數編列體育經費預算。六、督導考核本校自行檢核下列項目:(一)有為召開體育委員會,確實擬定體育活動實施計畫。(二)全校教職師生之體適能檢測與提昇情形。(三)辦理運動會或班際競賽之實施情形。(四)辦理運動性社團活動之實施情形。(五)體育場地器材及設備之管理維護及使用情形。七、本計畫呈校長核准後實施。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予修定之或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承辦人: 主任: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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